DB11_T 350-2014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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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200 A 12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3502014 代替 DB11/T 3502006 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rural tourism village 2014-05 21 发布 2014-09-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3502014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等级划分.2 5 基本条件.2 6 划分依据.2 7 评定与管理.3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必备项目.
2、5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表.6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乡村民俗旅游村游客满意度调查评价表.13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申请表.14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意见反馈表.15 DB11/T 350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11/T 3502006。与DB11/T 3502006相比,主要技术要求变化如下:对市级民俗旅游村和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方法进行了修订,将民俗旅游村划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等级。对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必备条件进行了修
3、订,强调指标量化性,提高指标区分度。对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评定程序进行了修订,将评定程序分为申请、评定、复核、处理四个环节。对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表进行了修订,新增经济指标、智慧旅游乡村等指标。新增游客满意度调查指标,注重游客旅游评价。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德斌、安金明、邹统钎、孙健、李辉、王洪声、乔剑平、范子文、游景军、王萌萌、居强、马博洋、王欣、唐承财、邹兆莎、杨玉山、任亚青、吴婷婷、金川。DB11/T 3502014
4、1 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旅游接待的乡村民俗旅游村。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5、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2 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T 16766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乡村旅游 rural tourism 指以农村社区为活动区域,以乡村田园风光、森林景观、农林生产经营活动、乡村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文化风俗等为吸引物,吸引游客领略农村田野风光、体验农事生产劳作、了解风土民俗和回归自然为主要旅游目的的旅游方式。3.2 民俗旅游村 rural tourism village 指区域相对独立,乡村民俗文化鲜明,拥有一定数量民俗旅游户的行政村或自然村。3.3 民俗旅游户
6、rural tourism households DB11/T 3502014 2 指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农家民俗生活方式为特色,以当地人为经营主体,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观光、休闲、娱乐等服务的乡村旅游独立经营户。4 等级划分 4.1 乡村民俗旅游村质量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乡村民俗旅游村的旅游设施和服务品质越高。4.2 星级以金色月季花(北京市花)为标志,三支月季花表示三星级、四支月季花表示四星级、五支月季花表示五星级。5 基本条件 5.1 村庄有特色历史文化背景,丰富的自然人文旅游资源,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地方、民族特色、民俗风情和传
7、统乡村特色、自然风貌。5.2 有机构健全、职责分明、统一管理旅游业的管理机构。5.3 有安全组织和安全制度,有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危险地段有醒目的警示牌。5.4 村容村貌干净整齐,布局合理,村内无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堆乱放现象。5.5 村庄编制有建设规划和旅游规划且科学有效。5.6 从事旅游接待民俗旅游户不低于 10 户,且评为北京市星级民俗旅游户不低于 5 户。5.7 民俗旅游村年游客接待数不低于 1 万人次。5.8 近三年来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现场检查无安全隐患。5.9 村内道路交通良好,通往民俗旅游村各主要路口有该民俗旅游村的旅游标志,包括中文的路标、导游图、民俗旅游村名称牌、游客
8、服务中心标识牌。5.10 有稳定的供水供电系统,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污水处理设施,并完好有效。5.11 文化设施健全,无封建迷信、邪教会道门、聚众赌博等不良现象。5.12 设有医务室,配有专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6 划分依据 6.1 必备项目 必备项目规定了星级民俗旅游村应具备的硬件设施和服务项目,等级评定前需进行逐项确认满足后才具备评星资格。6.2 等级评定 星级民俗旅游村的等级评定采用打分的方法进行划分。乡村民俗旅游村满足附录A所规定的所有必备项目后按照附录B的规定进行评分。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评分总分为600分,各星级标准分值划分:三级民俗旅游村:附录B评定得分不能低于
9、300分。DB11/T 3502014 3 四级民俗旅游村:附录B评定得分不能低于400分。五级民俗旅游村:附录B评定得分不能低于500分。7 评定与管理 7.1 评定组织 7.1.1 市、区(县)两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工作。市评定委员会统筹全市民俗旅游村的评定工作,授权并督导区(县)评定委员会开展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工作。7.1.2 市、区(县)现场评定专家组成员分别从市、区(县)评定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少于6 人,由农业、公安、食药、卫生、环保、旅游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7.1.3 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评定委员会负责四星、五星级民俗旅游村
10、的评定工作;区(县)评定委员会负责三星级民俗旅游村的评定工作。区(县)评定委员会应将三星级民俗旅游村评定结果及时上报市评定委员会备案,并负责四、五星级民俗旅游村的初评和推荐工作。7.1.4 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定时间由市评定委员会书面告知区(县)评定委员会,并对外公告。7.2 评定程序 7.2.1 申请与受理 7.2.1.1 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民俗旅游村对本村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申请,按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表(附录 B)进行自评打分,填写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申请表(附录 D)。7.2.1.2 乡村民俗旅游村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自评打分、游客
11、满意度评价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自评并统一向区(县)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7.2.1.3 区(县)评定委员会负责监督申请评定民俗旅游村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评价,民俗旅游村将满意度调查结果提交区(县)评定委员会。7.2.1.4 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将不予受理,且此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村的申请。7.2.2 评定 7.2.2.1 区(县)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三星级民俗旅游村组织评定,进行现场考察和打分评定,并将评定材料及结果报市评定委员会备案。7.2.2.2 区(县)评定委员负责对申报四星、五星级民俗旅游村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报告,并向市评定委员会推荐四星、五星级的民俗旅游村。7.2.
12、2.3 市评定委员会派出专家组,对区(县)评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四星级、五星级民俗旅游村,进行现场考察和打分评审,提出评定报告。7.2.2.4 经评定符合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标准的星级民俗旅游村,在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设举报监督电话)。7.2.2.5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评定委员会发布公告,并适时授牌。7.2.3 复核 DB11/T 3502014 4 7.2.3.1 三星级民俗旅游村的复核工作由区(县)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向市评定委员会写出书面复核报告。7.2.3.2 四星级、五星民俗旅游村的复核工作,由市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7.2.3.3 民俗旅游村等级实行五年一复核和不
13、定期明察、暗访相结合制度。7.2.3.4 复核结果分为四种:通过、限期整改、降级、取消星级。限期整改的民俗旅游村,应在半年内消除不合格项,重新申请复核,结果仍达不到要求的,将降级或取消星级。7.2.4 处理 7.2.4.1 民俗旅游村在经营过程中,遇消费者投诉,经市或区(县)评定委员会查实后,根据情节和影响程度,可降低或取消其星级。7.2.4.2 民俗旅游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药、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直接取消星级。7.2.4.3 被取消等级的民俗旅游村,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7.3 标志管理 7.3.1 标志牌和证书有效期
14、为五年。7.3.2 标志牌和证书由市评定委员会统一设计、制作、发放,标志牌上应标注有效期限。7.3.3 标志牌应置于民俗旅游村入口、接待服务中心等明显位置。7.3.4 被降低等级的民俗旅游村,由区(县)评定委员会负责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上交市评定委员会,并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志牌和证书。7.3.5 取消等级的民俗旅游村,由区(县)评定委员会负责收回标志牌和证书,并交还市评定委员会。DB11/T 3502014 5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必备项目 表A.1 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必备项目 星级 五星级 四星级 三星级 基 本 要 求 1.村庄有特色历史文化背景,
15、丰富的自然人文旅游资源,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地方、民族特色、民俗风情和传统乡村特色、自然风貌。2.有机构健全、职责分明、统一管理旅游业的管理机构。3.有安全组织和安全制度,有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危险地段有醒目的警示牌。4.认真执行有关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承诺履行向有关机构提供经营管理真实数据的义务。5.村容村貌干净整齐,布局合理,村内无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堆乱放现象。6.村庄编制有建设规划和旅游规划且科学有效。7.近三年来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现场检查无安全隐患。8.村内道路交通良好,通往民俗旅游村各主要路口有该民俗旅游村的旅游标志,包括中文的路标、导游图、民俗旅游村名称牌、游客服务中心标识
16、牌。9.有稳定的供水供电系统,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污水处理设施,并完好有效。10.文化设施健全,无封建迷信、邪教会道门、聚众赌博等不良现象。11.设有医务室,配有专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游客满意度调查得分 38 32 26 民俗旅游户数或民俗旅游户占全村农户数比例 30 户或25%20 户或15%10 户或10%星级民俗旅游户数 15 户 10 户 5 户 五星级民俗旅游户数 1 户 年旅游接待游客数 5 万 3 万 1 万 级 别 要 求 1.旅游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完善,有能容纳 200 人以上的室内演出文化娱乐场所,有封闭水冲式公厕,有能容纳不少于 90 辆 A 级轿车的规范
17、停车场,有游客服务中心,有多功能会议中心;2.村庄主要出入口、重点旅游项目位置建设视频监控设施;3.村域范围内旅游产品丰富,有被评为乡村旅游新业态产品或市级以上的农业观光采摘园;4.村集体能组织观赏性或参与性的农村民俗节庆文化活动,有文化传承载体,建有文艺演出团队,文化活动丰富;5.有体现本村特色旅游形象标识、宣传口号及形象定位,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做过旅游宣传广告。1.旅游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完善,有室内演出文化娱乐场所,有封闭水冲式公厕,有能容纳不少于60辆A级轿车的规范停车场;2.在区(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做过旅游宣传广告。注:第一次星级民俗旅游村评定时,星级民俗旅游户数以市级民俗旅游户数核
18、算,五星级民俗旅游户数不作为必备项。DB11/T 3502014 6 B B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表 表B.1 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表 序号 评定内容 项目 分值 分项 分档 自评 评定 备 注 分值 分值 得分 得分 1 经济指标 55 1.1 上年接待游客数 10 1-2 万得 1 分,2-3 万得 2 分,以此类推,10 万以上得 10 分,1 万以下不得分 1.2 上年乡村旅游收入 15 1000 万及以上得 15 分,999-800 万得 12 分、799-500万得 8 分、499-200 万得 4 分、200 万以下不得分 1.3 民俗
19、旅游户年户均旅游收入 15 10 万及以上 15 分、9.9-8 万得12 分、7.9-5 万得 8 分、4.9-2万得 4 分、2 万以下不得分 1.4 民俗旅游户户数 10 50 户及以上得 10、30 户及以上得 6、10 户及以上得 2 分 1.5 从事民俗旅游户数占全村农户总数的比例 5 50%及以上得 5 分、20%及以上得 2 分、20%以下不得分 2 旅游产品 148 2.1 村内旅游资源 32 2.1.1 有具备游览休闲价值的山地、河流、湖泊、峡谷、洞穴、湿地、温泉等 8 2.1.2 有古民居建筑、古井、古桥、古牌坊、古遗址等 8 2.1.3 有革命遗址、名人故居、宗教遗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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