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351-2014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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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200 A 12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3512014 代替 DB11/T 3512006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rural tourism households 2014-05-21 发布 2014-09-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351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等级划分.2 5 划分条件.2 6 划分依据.4 7 评定与管理.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必备项
2、目.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表.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申请表.16 附录 D(资料性附录)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意见反馈表.17 DB11/T 351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11/T 3512006。与DB11/T 3512006相比,主要技术要求变化如下:对乡村民俗旅游户概念进行了修订,将原农户经营为主修订为乡村旅游独立经营户,扩大民俗旅游户评选范围。对市级民俗旅游户和区级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方法进行了修订,将民俗旅游户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
3、、五星级。对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程序进行了修订,将评定程序分为申请、评定、复核、处理四个环节。对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必备条件进行了修订,强调指标量化性,提高指标区分度。对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表进行了修订,新增环境保护、智慧旅游民俗户等指标,明确了民俗户缺项评分方法。新增特色民俗旅游户评定绿色通道。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正宇、于德斌、邹统钎、孙健、李辉、王洪声、乔剑平、范子文、游景军、王萌萌、居强、马博洋、王欣、唐承财、邹兆
4、莎、杨玉山、任亚青、吴婷婷、金川。DB11/T 3512014 1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的条件、依据及评定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乡村民俗旅游经营的民俗旅游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5、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T 16766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DB11/T 733 旅店业客用棉织品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乡村旅游 rural tourism 指以农村社区为活动场所,以乡村田园风光、森林景观、农林生产经营活动、乡村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文化风俗等为吸引物,吸引游客领略农村田野风光、体验农事生产劳作、了解风土民俗和回归自然为主要旅游目的的旅游方式。
6、3.2 民俗旅游户 rural tourism households 指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农家民俗生活方式为特色,以当地人为经营主体,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观光、休闲、娱乐等服务的乡村旅游独立经营户。DB11/T 3512014 2 4 等级划分 4.1 民俗旅游户按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民俗旅游接待户服务品质越高。4.2 星级以金色五角星为标志,用五角星的个数表示,一个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个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依此类推。5 基本条件 5.1 基本要求 5.1.1 证照齐全,取得工商、税务、食药、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颁发
7、的许可经营证件,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5.1.2 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5.1.3 经营场所不在国家、北京市明令禁止从事旅游活动的区域。5.1.4 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5.2 服务场地要求 5.2.1 庭院 5.2.1.1 乡村旅游接待户的房屋建筑牢固,并不属于危房和违章建筑。5.2.1.2 民俗户门前场地、绿地、清洁,无杂物、无废弃物。5.2.1.3 庭院内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沟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5.2.2 厨房 5.2.2.1 干净、整洁、卫生,面积不小于 8m2。5.2.2.2 具备防尘防蝇及机械通风设施、配备足够的食品储存用冷
8、藏冷冻设施备、有效的餐饮用具消毒设备设施。5.2.2.3 至少安装 3 个专用水池,明确标识用途,保持上下水通畅。5.2.2.4 有封闭的存放临时垃圾的设施。5.2.3 餐厅 5.2.3.1 餐厅应明亮、通风、干净、整洁、卫生。5.2.3.2 配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餐桌与座椅。5.2.3.3 餐具应卫生、干净,无污渍、油渍,用前须消毒。5.2.3.4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环保材料餐具。5.2.3.5 有突出民俗旅游特色的菜单。5.2.4 客房 5.2.4.1 客房内应有清洁舒适的床以及桌、椅、床头柜、电视等配套家具,并保证干净、卫生、整洁。5.2.4.2 卧具纺织品应符合 GB 18401 对纺织
9、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5.2.4.3 卧具一客一换、经过消毒且更换周期不超过五天。5.2.4.4 房间照明良好,有电源插座。5.2.4.5 有必要的取暖、防暑设施。5.2.4.6 有必要的防蟑螂、老鼠、蚊蝇等措施。5.2.4.7 有方便的游客取用的拖鞋。DB11/T 3512014 3 5.2.5 卫生间 5.2.5.1 有一间以上卫生间,空间不少于 3m2,地面采用防滑措施。5.2.5.2 采光、通风、照明好,有防蚊蝇、除臭措施,卫生达标。5.2.5.3 冲洗设备完好,有洗手台,配备手纸筐、手纸及洗涤用品。5.2.6 浴室 5.2.6.1 室内面积不小于 3m2,墙面贴易擦洗材料,地面采用
10、防滑措施。5.2.6.2 浴室纺织用品应符合 GB 18401 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5.2.6.3 照明好,卫生达标。5.2.6.4 每天定时供应热水,喷头完好,下水通畅。5.3 安全要求 5.3.1 治安消防 5.3.1.1 提供住宿服务的,视接待规模安装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设置住宿登记簿,建立游客住宿登记制度,能有效落实住宿登记,并按要求执行上传措施。5.3.1.2 主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具有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操作报警设备。5.3.1.3 夜间留宿游客的应有专人值守(提供住宿服务的民俗旅游户)。5.3.1.4 醒目放置备有灭火器、水桶等消防器材,并定期
11、检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5.3.1.5 易燃、易爆、易辐射等物品的储存和管理符合安全规定。5.3.2 食品安全 5.3.2.1 餐饮服务符合国家及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5.3.2.2 食品原料应保证安全、新鲜,采购食品原料遵守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5.3.2.3 加工、存放食品应当做到生熟分开。5.3.2.4 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当远离厨房妥善保管。5.3.2.5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做好使用记录。5.3.2.6 不采购、使用腐败变质或霉变生虫、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等食品安全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5.3.2.7
12、不采摘使用有毒山野菜等植物,不得加工顾客自采自摘山野菜等植物。5.3.2.8 不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5.3.3 设施安全 5.3.3.1 各类场所门锁等安全装置完好有效。5.3.3.2 供电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有效。5.3.3.3 热水、电气、烹饪设备完好安全有效。5.3.3.4 防盗、救护、应急照明等设备且完好安全有效。5.3.3.5 备有必要的应急药品。5.4 环境保护要求 5.4.1 积极保护生态环境,遵守北京市乡村旅游景观保护公约规定。5.4.2 生活污水、粪便的排放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5.4.3 不应随意倾倒、丢弃、遗弃、堆放生活垃圾,遵守北京市生活环境垃圾管理
13、条例,宜实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DB11/T 3512014 4 5.4.4 油烟排放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排放要求。5.4.5 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北京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污染源管理,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自然资源。5.5 服务要求 5.5.1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公平交易。5.5.2 从业人员的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5.5.3 从业人员举止文明、姿态端庄、主动服务,符合岗位规范。5.5.4 从业人员对顾客礼貌、热情、友好。5.5.5 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集体和政府组织民俗旅游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5.5.6 食品加工及销售服务人员头发不得外露,
14、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和佩带饰物。5.5.7 公布有关部门旅游咨询、投诉电话。6 划分依据 6.1 星级民俗旅游户应具备的硬件设施和服务项目为必备项目,等级评定前需进行逐项确认满足后才具备评相应星级资格,同时满足必备条件要求即可被评定为一星级民俗旅游户(详见附录 A)。6.2 附录 B 为区分星级民俗旅游户等级的条件,以评定分值多少确定相应评定星级民俗旅游户等级,即二、三、四、五星级,各星级标准分值划分:二星级民俗旅游户:附录B评定得分不能低于100分。三星级民俗旅游户:附录B评定得分不能低于200分。四星级民俗旅游户:附录B评定得分不能低于320分。五星级民俗旅游户:附录B评定得分不能低于4
15、80分。6.3 对于缺项星级民俗旅游户(如缺住宿)进行附录 B 评分时,缺项得分以接待服务设施中其它项得分率的 80%进行计算得分。示例:缺住宿项民俗户,餐饮相关项评定得分为103分,则计算列式为:103+1200.8103122=184,该民俗户厨房特色、餐厅特色、餐饮特色、客房特色四项得分共184分。7 评定与管理 7.1 评定组织 7.1.1 市、区(县)两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工作。市评定委员会统筹全市民俗旅游户的评定工作,授权并督导区(县)评定委员会开展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工作。7.1.2 市、区(县)现场评定专家组成员分别从市、区(县)评定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人数
16、不少于6 人,由农业、公安、食药、卫生、环保、旅游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7.1.3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民俗旅游户由区(县)评定委员会直接评定,报市评定委员会备案;四星级民俗旅游户由区(县)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市评定委员会抽查复核,五星级民俗旅游户由市评定委员会直接评定。7.1.4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定时间由市评定委员会书面告知区(县)评定委员会,并对外公告。7.2 评定程序 DB11/T 3512014 5 7.2.1 申请与受理 7.2.1.1 乡村民俗旅游户的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必备
17、项目(附录 A)条件者,由民俗旅游户按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细则表(附录 B)进行自评打分,并填写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申报表(附录 C)。7.2.1.2 民俗旅游户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自评打分,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区(县)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7.2.1.3 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将不予受理,且此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户的申请。7.2.2 评定 7.2.2.1 区(县)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民俗旅游户组织评定,进行现场考察和打分评定,形成评定报告报市评定委员会备案。7.2.2.2 区(县)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五星级民俗旅游户进行初评,并向市评定委员会推荐
18、五星级民俗旅游户。7.2.2.3 市评定委员会派出专家组,对区(县)评定委员会推荐申报五星级民俗旅游户进行现场考察和打分评定,并抽查复核区县评定的四星级民俗旅游户,形成评定报告。7.2.2.4 经评定符合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标准的星级民俗旅游户,在网络上和村内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设举报监督电话)。7.2.2.5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评定委员会发布公告,并适时授牌。7.2.3 复核 7.2.3.1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民俗旅游户的复核工作由区(县)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7.2.3.2 五星级民俗旅游户的复核工作,由市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区(县)评定委员会复核工作结
19、束后,向市评定委员会写出书面复核报告。7.2.3.3 民俗旅游户等级实行五年一复核和不定期明察、暗访相结合制度。7.2.3.4 复核结果分为四种:通过、限期整改、降级、取消星级。限期整改的民俗旅游户,应在半年内消除不合格项,重新申请复核,结果仍不达标,将降级或取消星级。7.2.4 处理 7.2.4.1 民俗旅游户在经营过程中遇消费者投诉,经市或区(县)评定委员会查实后,根据情节和影响程度,可降低或取消其星级。7.2.4.2 民俗旅游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消防、食药、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直接取消星级。7.2.4.3 被取消等级的民俗旅游户,且自取消等
20、级之日起三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7.3 绿色通道 某些特色突出或极其个性化的民俗旅游户,若自身条件与本标准规定的条件有所区别,在满足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必备项目(附录A)中基本要求、服务场地要求、安全规范要求、环境保护要求、服务要求五各方面要求,可在民俗旅游户评定工作开展期间,直接向市评定委员会申请评定星级,市评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组织评定。7.4 标志管理 DB11/T 3512014 6 7.4.1 标志牌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7.4.2 标志牌和证书由市评定委员会统一设计、制作、发放,标志牌上应标注有效期限。特色民俗旅游户可分类制作特色标志牌和证书。7.4.3 标志牌应置于民俗旅游户主
21、要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7.4.4 被降低等级的民俗旅游户,由区(县)评定委员会负责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上交市评定委员会,并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志牌和证书。7.4.5 取消等级的民俗旅游户,由区(县)评定委员会负责收回标志牌和证书,并交还市评定委员会。DB11/T 3512014 7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必备项目 表 A.1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必备项目 星级 五星级 四星级 三星级 二星级 一星级 基 本 要 求 1)证照齐全,取得工商、税务、食药、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颁发的许可经营证件,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2)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22、。3)经营场所不在国家、北京市明令禁止从事旅游活动的区域。4)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服 务 场 地 要 求 1.庭院 1)乡村旅游接待户的房屋建筑牢固,并不属于危房和违章建筑。2)民俗户门前场地、绿地、清洁,无杂物、无废弃物。3)庭院内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沟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2.厨房 1)干净、整洁、卫生,面积不小于 8m2。2)有防尘防蝇及机械通风设施、配备足够的食品储存用冷藏冷冻设施备、有效的餐饮用具消毒设备设施。3)至少安装 3 个专用水池,明确标识用途,保持上下水通畅。4)有封闭的存放临时垃圾的设施。3.餐厅 1)餐厅应明亮、通风、干净、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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