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 183-2010_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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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50 Z 64 备案号:27290-201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1832010 代替 DB 11/1832006 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smoke opacity from in-use tri-wheel&low-speed goods vehicles under lug-down test procedure 2010-02-04 发布 2010-06-01 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2、 局 发布 DB11/183201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检测方法和检查项目.2 5 限值及结果判定.2 6 实验设备与数据记录.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法车辆预检要求.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测量规程.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实验设备的检查和实验方法.2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实验设备的技术要求.2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报告格式.30 DB11/1832010 II 前 言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
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第 4 章、第 5 章强制,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规定了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用于对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排气烟度检测。本标准的检测方法是参照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121)、香港环保署的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规(CAP.374 中 77F(1)(a)部分,2000 年 6 月修订版)制定的。本标准是对 DB11/1832006 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11/1832006。本标准与 DB11/183200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满足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限值;增加了关于设备的使用要求;对
4、功率修正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设备技术条件要求。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12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蕴珊、尤可为、韩秀坤。DB11/1832010 1 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的检测方法和检查项目、限值及结果判定、测量结果与数据记录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4 500 kg、最大设计速度不大于70 km/
5、h的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47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21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最大总质量(GVM)Gross Vehicle Mass 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3.2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Tri-wheel&Low-speed Goods Vehicles 以压
6、燃式发动机为动力装置,中小吨位、中低速度,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辆,包括三轮汽车和四轮货车等,但不包括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其中,三轮汽车指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四轮货车指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70 km/h,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3.3 轮边功率 Wheel Power 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在驱动轮上测量得到的功率。3.4 发动机名义最大转速(MaxRPM)Maximum Revolution Per Minute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测量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转速。3.5 DB11/1832010 2 最大轮边功
7、率(MaxHP)Maximum Power 在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过程中,在驱动轮上实际测量得到的最大功率。3.6 最大轮边功率时转鼓线速度(VelMaxHP)the Chasis velocity when Measured Maximum Power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实验中,测量得到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3.7 光吸收系数 Optical absorption coefficient(K)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它是单位容积的微粒数n、微粒的平均投影面积a和微粒的消光系数Q三者的乘积。3.8 林格曼黑度 Lingemann Blackness 林格曼黑
8、度共分0级5级,是将烟色与林格曼浓度图对照而测量出来的一种烟尘浓度表示法。林格曼图有6种,对应为6级,0级为全白,1级黑度为20,2级为40,3级为60,4级为80,5级为全黑。4 检测方法和检查项目 4.1 检测方法 4.1.1 正式进行烟度测量前应该首先对车辆的状况进行仔细检查。车辆的预检要求见附录 A,预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允许进行后续的烟度检测。4.1.2 对于预检合格的车辆,烟度测量按本标准附录 B 的的规定执行。4.1.3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采用底盘测功机、排气不透光烟度计和发动机转速计等设备。4.1.4 对于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应测量MaxHP和此时的
9、发动机转速以及VelMaxHP,并测量 100%VelMaxHP 点、90%VelMaxHP 点及 80%VelMaxHP 点的烟度;对于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应测量 MaxHP 和此时的发动机转速,以及 VelMaxHP,并测量 100%VelMaxHP 点、90%VelMaxHP点的烟度,其中,烟度测量应采用分流式不透光烟度计。4.1.5 底盘测功机、不透光烟度计、发动机转速表,都应当进行定期标定,具体的标定要求见附录 D。对检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检查方法见附录 C。4.2 检查项目 针对满足不同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其检查项目见表1。表1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检验项目
10、 检验项目 国 II 前 国 II 外观检查 进行 进行 加载减速实验 进行 进行 5 限值及结果判定 DB11/1832010 3 5.1 烟度限值和发动机性能要求 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实验结果应满足表2规定的I类烟度限值和性能要求。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实验结果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II类烟度限值。表2 烟度限值和性能要求 类别 烟度限值 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的百分比 K(m-1)HSU(%)50%I 类 2.13 60 II 类 1.61 50 5.2 结果判定 5.2.1 如果车辆的测量结果不能满足 5.1 条的规定,则该车被判定为不
11、合格。5.2.2 在按附录 B 进行排放测量预检时,如果发现待检车辆不适合进行加载减速实验,应先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然后进行加载减速检测。5.2.3 所有测试车辆应首先进行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如果检查与登记信息相符,继续进行加载减速烟度测试;否则直接判定车辆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5.2.4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可采用目测法测量。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在运行中不应排放明显的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2 级,则判定排放结果不合格。5.2.5 如果在检测过程中由于出现发动机故障,使得测量被迫终止时,该车也被判定为不合格。6 实验设备与数据记录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测量的
12、数据记录要求见附录B,实验设备的检查和实验方法见附录C,实验设备的技术要求见附录D,检测报告的打印格式参见附录E。DB11/1832010 4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法车辆预检要求 A.1 范围 a)本附件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排气烟度检测前的预检要求。b)检查可分两部分:车辆身份确认和安全检查。如果车辆预检不合格,不允许进行后续的排放检测。A.2 车辆身份确认 检测员应确认车辆与车辆行驶证符合,如果不符,不允许参加测量。如果车辆身份无法确认,不允许参加测量。A.3 安全检查 A.3.1 检测员应彻底检查车辆的状况,如果出现A.3.2A.3.7的情况或缺陷
13、,均不能进行检测。A.3.2 仪表无法正常工作:a)里程表;b)机油压力报警灯;c)冷却液温度表;d)空气辅助或空气制动阀压力表。A.3.3 驾驶员控制出现故障:a)在驾驶员位置无法关闭发动机;b)车辆制动失灵。A.3.4 机动车车身和结构存在的问题:a)驾驶员无法在短时间内打开车门;b)车身的任何部分与轮胎或传动轴相接触;c)车辆在上载和卸载时,车身部件有可能损坏检测设备。A.3.5 发动机和冷却系统故障:a)无法加满冷却液;b)冷却系统严重泄漏;c)散热器管路有裂缝;d)冷却风扇损坏或无法正常工作;e)冷却风扇皮带损坏或破裂;f)发动机机油量不足;g)发动机工作过程中,机油严重泄漏;h)机
14、油泄漏到排气系统上;i)涡轮增压器的润滑油可能泄漏;j)发动机空气滤清器丢失或损坏,或中冷器严重堵塞;k)真空管损坏;l)供油系统、高压油泵或喷油器故障;DB11/1832010 5 m)调速器工作不正常;n)发动机怠速时排气管排出浓的白色或蓝色烟气;o)燃料油油位偏低;p)发动机进、排气管松懈;q)发动机排气系统严重泄漏;r)发动机有异响。A.3.6 变速器存在的故障:a)变速器油严重泄漏;b)变速器有异响。A.3.7 驱动轴和轮胎存在的问题:a)固定螺钉松动或丢失;b)轮胎损坏;c)轮胎橡胶磨损超过厂商设定的警告线;d)轮胎在行驶中不正常膨胀,或轮胎等级低于 70 km/h;e)使用了不同
15、尺寸的轮胎;f)轮胎有径向或横向裂纹;g)轮胎间夹杂有其他物体,例如石粒等。DB11/1832010 6 B B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测量规程 B.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本标准第4章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测量规程。本附录适用于本标准第4章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的测量。B.2 测量规程 B.2.1 实验组成部分 加载减速烟度实验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在测量前对车辆进行调整;第二部分是检查测量系统和被检车辆的状况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烟度测量;第三部分则是进行加载减速烟度测量,这部分由控制系统自动完成。B.2.2 检测员配备 每条检
16、测线至少应配备三名检测员,一名检测员操作控制计算机;一名检测员负责驾驶受检车辆;另一名检测员进行辅助检查,并观察受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B.2.3 测量前对车辆的调整 B.2.3.1 对预检合格的车辆,待受检车辆完成检测登记后,驾驶操作员应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前对车辆进行测量前的准备和调整,并等待烟度测量。B.2.3.2 在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之前,检测员应对待检车辆进行以下调整:a)中断所有主动型制动和扭矩控制功能(自动缓速器除外),例如制动防抱死系统(ABS)、电子稳速程序(ESP)等;b)关闭车上所有以发动机为动力的附加设备,或切断其动力传输机构;c)除检验驾驶员外,受检
17、车辆不能装载货物或其他乘客,也不能有附加的动力装置。如果需要,可以用测量驱动桥重量的方法来检查底盘测功机能否承受待检车辆驱动桥的重量;d)在检测准备工作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对非全时四轮驱动汽车,应选择驱动轮;2)紧密型多驱动轴的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无法进行加载减速试验时,应进行自由加速烟度检测。e)车辆预检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对预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应进行加载减速烟度检测,待修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检测。B.2.4 测量系统检查 B.2.4.1 如果车辆的最大功率超过了测功机的功率吸收范围,不能进行检验。B.2.4.2 检测员根据B.2.3条对车辆进行测量前的准备和调整后,应按以下
18、步骤将待检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上:a)举起测功机升降板,并检查转鼓是否已被牢固锁好;b)小心把受检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上,将驱动轮置于转鼓中央;注:除非测功机允许双向操作,一定要按测功机的规定方向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上,否则有可能损坏底盘测功机。当车辆驱动轮位于转鼓鼓面上时,不允许使用倒档。DB11/1832010 7 c)放下测功机升降板,松开转鼓制动器。待完全放下测功机升降板后,缓慢驾车使受检车辆的车轮与试验转鼓完全吻合;d)用汽车制动使车轮停止滚动,关闭发动机;e)按照测功机制造商的建议将非驱动轮楔住,固定好车辆安全限位装置。如果是前轮驱动的车辆,还要有防侧滑措施。B.2.4.3 应为
19、受检车辆配备辅助冷却风扇,对大型柴油车,应掀开动力舱盖板,保证冷却空气流通顺畅。B.2.4.4 测量系统及车辆状况检查应符合如下要求:a)按设备厂商说明书的要求,连接好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测量曲轴转速;b)选择合适的档位,使油门踏板在最大位置时,受检车辆的最高车速在 70 km/h 附近,不能超过90 km/h;c)根据登记的车辆参数,由控制系统判断测功机能否满足车辆功率要求,如果车辆的最大功率超过了测功机的吸收范围,不能进行检验。B.2.5 排气烟度测量 B.2.5.1 如果受检车辆顺利通过了上述B.2.4条的检查,接着可以进行后续的加载减速排气烟度检测。检测前的最后检查和准备工作包括:a)在
20、开始进行排气烟度检测以前,应检查检测员之间的通讯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b)应在车内或车外设置燃料紧急切断装置,并使检测员了解其使用方法。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检测员可以用它或使用其他装置切断汽车燃料供给;c)在检测过程中,除检测员以外,无关人员不应在检测现场逗留。d)如果发动机冷却液温度低于正常温度,应对发动机进行预热操作。这时需要将测功机切换到手动控制模式,在中、小负荷下预热发动机,直到冷却液的温度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正常温度范围为止;e)关闭发动机,变速器置空档,检查不透光烟度计的零刻度和满刻度。检查完毕后,将合适尺寸的烟度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一般
21、不应小于 400 mm。不应使用尺寸太大的采样探头。在操作过程中,应将采样气体的温度和压力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必要时可对采样管进行适当的冷却,但要注意不能使测量室出现冷凝现象。B.2.5.2 检测程序 B.2.5.2.1 正式检测开始前,检测员应首先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使控制系统能够获得自动检测所需的初始数据:a)启动发动机,变速器置空档,逐渐增大油门开度直到达到最大,并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记录这时发动机的最高转速,然后松开油门踏板,使发动机回到怠速状态;b)使用前进档驱动被检车辆,应选择合适的档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 70 km/h,但不能超过 90 km/h。
22、对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注意不要在超速档下进行实验,加载减速检测的自动试验规程要求详见 B.4 条。B.2.5.2.2 主控计算机将按上述步骤获得的数据自动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可以继续进行测量,所有被判定为不适合进行检测的车辆都不能进行后续的检测。B.2.5.2.3 在确认机动车可以进行排放检测后,将底盘测功机切换到自动检测状态,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测:a)加载减速检测的过程应完全自动化,具体操作软件要求见 B.4 条的控制软件说明。整个检测循环中,都是由计算机控制系统自动完成对测功机加载减速过程的管理;DB11/1832010 8 b)自动控制系统采集三个测量工况点的检测数据,三个测量工况点分
23、别在 VelMaxHP 点、90%VelMaxHP 和 80%VelMaxHP 点获得;c)上述三个测量工况点的检测数据包括轮边功率、发动机转速和排气光吸收系数 K,应将不同工况点的测量结果与排放限值进行比较。若修正后的最大轮边功率低于所要求的最小功率,或者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 K 超过了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转速不合格,均判定该车的排放检测不合格。B.2.5.2.4 检测结束后,打印检测报告并存档。B.2.5.2.5 在检测过程中,检测员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驾驶员将油门踏板松开为止。在试验过程中检测员应同时监控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和机油压力。一旦冷却液温度超出了规定的温度
24、范围,或者机油压力偏低时,都应立即暂时停止检测。如果冷却液温度过高,检测员应松开油门踏板,变速箱置空档,使车辆停止运转,发动机空载运行,直到冷却液温度重新恢复回到正常温度为止。B.2.5.2.6 试验过程中,检测员应时刻注意受检车辆或检测系统的工作状况。B.2.6 受检车辆的卸载程序 B.2.6.1 将机动车驶离底盘测功机之前,检测员应检查是否已经完成了全部的烟度检测工作和对相关检测数据的记录工作。B.2.6.2 应按下列步骤将汽车驶离底盘测功机:a)从机动车上拆下所有检测和保护装置;b)将动力舱盖复位;c)举起测功机升降板,锁住转鼓;d)去掉轮边挡块,确认机动车及其行驶路线周围没有障碍物或其
25、他无关人员;e)慢慢将机动车驶离底盘测功机,停放到指定地点。B.3 对测量设备的描述 B.3.1 底盘测功机 B.3.1.1 底盘测功机主要由转鼓、功率吸收单元(PAU)、惯量模拟装置、举升装置等组成。B.3.1.2 用来进行轻型车排放试验的底盘测功机,应能检测最大单轴重不大于1 750 kg的车辆,最大试验车速不应低于120 km/h。PAU的功率吸收范围应保证最大总质量为3 500 kg的汽车能够完成加载减速试验。在测量车速大于或等于70 km/h时,能够连续稳定吸收56 kW的功率5 min以上。在时间间隔不大于3 min的情况下,能够连续进行10次以上对56 kW的功率吸收。B.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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