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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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60.30 Z6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3552-2018 代替 GB 3552-83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from ship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8-01-16 发布 2018-07-01实施 发布发布 环环 境境 保保 护护 部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疫 总 局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
2、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3 5 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4 6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6 7 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7 8 监测要求.7 9 实施与监督.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船舶垃圾分类.9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进步,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建设,推动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
3、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3 年,本次为首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1.按照控制排放污染物的属性,修改标准名称;2.调整标准适用范围,增加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3.按水域和船舶类别,规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4.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增加 pH 值、化学需氧量(CODCr)、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污染物控制项目;5.收严船舶含油污水中石油类和生活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和耐热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6.调整船舶垃圾分类的规定,更新了
4、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7.明确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物监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废止。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镇江海事局、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5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5、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水上人员生命安全所必须的临时性排放行为。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内河和其他特殊保护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6、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倾倒垃圾、禁止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防止船载货物溢流和渗漏等具体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方案)适用于本标准。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
7、标准检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85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 586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82
8、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2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CB/T 3328.1 船舶污水处理排放水水质检验方法 第 1 部分:耐热大肠菌群数检验法 CB/T 3328.5 船舶污水处理排放水水质检验方法 第 5 部分:水中油含量检验法 JT/T 409 船舶机舱舱底水、生活污水采样方法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9、1 船舶 ship 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不包括军事船舶。3.2 总吨 gross tonnage 按照船舶适用的法定规则丈量和计算的、用于表征船舶容积的指标,无量纲。3.3 内河 inland wa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3.4 沿海 costal wa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3.5 环境水体 environment waterbodies 内河和沿海。3.6 含油污水 oily wastewater 船舶运营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10、。3.7 生活污水 sewage 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3.8 有毒液体物质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对水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会对水资源利用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在国际散装运输危3 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的第 17 或 18 章的污染物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 II 第 6.3 条暂时被评定为 X 类、Y 类或
11、 Z 类物质的任何物质。其中:a)X 类物质是指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危害、禁止排入环境水体的物质;b)Y 类物质是指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需严格限制排入环境水体的物质;c)Z 类物质是指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较小、限制排入环境水体的物质。3.9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waste water containing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船舶由于洗舱等活动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3.10 船舶垃圾 garbage from ships 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
12、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具体内容见本标准附录 A)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 I、II、III、IV、VI 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a)航行过程中捕获鱼类(含贝类)的活动;b)将鱼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c)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3.11 危害海洋环境物质 substances harmful to marine environment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
13、L)附则 V 的实施导则(MEPC.219(63)决议)中规定的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3.12 最近陆地 the nearest land 与所在位置最近的领海基线。3.13 接收设施 reception facility 接收船舶污水和垃圾的设施,包括水上接收设施和岸上专用接收设施。3.14 建造 construction 制造船舶活动已完成安放龙骨或类似阶段的工作。类似阶段是指装配量至少已达到 50t 或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 1%。4 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 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按表 1 规定执行。4 表 1 船舶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污水污水类别类别 水域类水域类别别 船舶
14、船舶类别类别 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要求 机器处所 油污水 内河 2021 年1 月1 日之前 建造的船舶 自2018 年7 月1 日起,按本标准4.2 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2021 年1 月1 日及以后 建造的船舶 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沿海 400 总吨及以上船舶 自2018 年7 月1 日起,按本标准4.2 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400 总吨 以下船舶 非渔业 船舶 自2018 年7 月1 日起,按本标准4.2 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渔业 船舶(1)自2018 年7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按本标准4.2 执行;(2)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按本标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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