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_1006-2017《住宅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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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DB 备案号:J13814-2017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1006-2017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of ZheJiang 2017-05-22 发布 2017-12-01 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of ZheJiang DB33/1006-2017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省省直建筑
2、设计院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 0 1 7 年1 2 月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7 北 京 3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确定 2014 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276 号”的要求,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和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参编单位共同对浙江省 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DBJ 10-6-98 进行修订。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浙江省住宅设计的发展和经验,参考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及各省、市住宅设计标准,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3、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最终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为 15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套内空间,共用部分,住宅设施,室内环境,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和供暖,燃气,管线综合设计,可再生能源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增加了术语;调整了住宅套型分类和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增加了无障碍设计、室内环境、可再生能源设计等内容;2.针对四层及以上住宅电梯的设置、设备平台和室外搁板的设置、阳台废水排水管的设置等,增加了强制性条文;3.标准未对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防火设计做出规定,住宅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地方消防的有关规定。本
4、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中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重复的强制性条文,并未以黑体字标志,但已在条文说明中说明,应严格执行。4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20 号,邮政编码: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 编 单 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浙江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孙文瑶 郭 丽 赵宇宏 杨 毅 王
5、小红 吴 杰 丁 德 韦 强 高 蔚 冯百乐 杨 键 黄有光 王修水 董发根 罗巨光 邹 江 周 俊 胡雨前 郑 珊 李一凡 主要审查人:景政治 叶军献 曹跃进 李志飚 葛 坚 刘 莹 李光华 周明潭 蒋金生 贾华琴 崔新明 许世文 姚晶刚 王靖华 李宏伟 杨 彤 吴藻生 5 目 次 1 总 则.42 2 术 语.43 3 基本规定.46 4 套内空间.47 4.1 套型.47 4.2 居住空间.47 4.3 厨房.47 4.4 卫生间.48 4.5 层高和室内净高.48 4.6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49 4.7 阳台.49 5 共用部分.51 5.1 出入口、门厅和走廊.51 5.2
6、楼梯.51 5.3 电梯.52 5.4 附建公共用房.52 5.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53 6 住宅设施.55 6.1 安全防护.55 6.2 无障碍设计.56 6.3 门窗.57 6.4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57 6.5 设备平台和室外搁板.58 6.6 共用排气道和管道井.58 7 室内环境.60 6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60 7.2 自然通风.60 7.3 隔声、降噪.61 7.4 防水、防潮.62 7.5 室内空气质量.62 8 建筑结构.63 8.1 一般规定.63 8.2 地基基础设计.63 8.3 结构设计.63 9 给水排水.65 9.1 一般规定.65 9.2 建筑
7、给水排水.65 9.3 生活热水.67 10 电 气.68 10.1 供配电系统.68 10.2 照 明.68 10.3 防雷和接地.68 10.4 智能化系统.69 10.5 套内标准.69 11 通风、空调和供暖.71 11.1 通 风.71 11.2 空 调.71 11.3 供 暖.72 12 燃 气.74 13 管线综合设计.76 14 可再生能源设计.77 15 技术经济指标.37 本标准用词说明.80 附:条文说明.43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42 2 Terms.43 3 Basic requirement.46 4 Spaces wit
8、hin the dwelling unit.47 4.1 Dwelling unit.47 4.2 Habitable space.47 4.3 Kitchen.47 4.4 Toilet.48 4.5 Storey height and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48 4.6 Passage,store space and interior stairs.49 4.7 Balcony.49 5 Common facilities.51 5.1 Entrance,lobby and gallery.51 5.2 Stairs.51 5.3 Elevator.52 5
9、.4 Accessorial public rooms.52 5.5 Basement and semi-basement.53 6 Residential facilities.55 6.1 Safety protection.55 6.2 Barrier-free design.56 6.3 Doors and windows.57 6.4 Post box and intelligent express box.57 6.5 Equipment platform and outdoor board.58 6.6 Common exhaust pipe and piping shaft.5
10、8 7 Interior environment.60 7.1 Sunlight,natural lighting,shading.60 8 7.2 Natural ventilation.60 7.3 Sound i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61 7.4 Waterproof and moistureproof.62 7.5 Interior air quality.62 8 Building structure.63 8.1 General requirement.63 8.2 Building foundation design.63 8.3 Struc
11、ture design.63 9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65 9.1 General requirement.65 9.2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65 9.3 Hot water.67 10 Electric.68 10.1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68 10.2 Lighting.68 10.3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earthing.68 10.4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69 10.5 Dwelling
12、unit standards.69 11 Ventilation,air conditioning and heating.71 11.1 Ventilation.71 11.2 Air conditioning.71 11.3 Heating.72 12 Gas.74 13 Pipeline integration design.76 14 Renewable energy design.77 15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icators.3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80 Addition:explanat
13、ion of provisions.43 42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浙江省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等性能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卫生、绿色环保的原则。1.0.4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3 2 术 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
14、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2.0.9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
15、距离。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2.0.12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 44 外的部分。2.0.13 设备平台 equipment platform 供空调室外机、热水系统机组等设备搁置和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相分隔,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
16、窗户。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2.0.17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2.0.18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19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2.0.20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的空间。2.0.21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
17、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2.0.22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2.0.23 安全等级 safety class 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2.0.24 生活用水 water for life 45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2.0.25 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
18、电电源进线和终端配电的设备箱。2.0.26 家居弱电配线箱 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和匹配的设备箱。46 3 基 本 规 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地方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多样的居住需求。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19、。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3.0.6 住宅应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生态环保产品。3.0.7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和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3.0.8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3.0.9 住宅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防火规范及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3.0.10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3.0.11 新建住宅宜
20、实施全装修,住宅的建筑设计宜与装修设计同步进行。3.0.12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合理改造的可能。47 4 套 内 空 间 4.1 套 型 4.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4.1.2 住宅套型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空间的划分和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普通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0m2;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2m2。4.2 居 住 空 间 4.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人
21、卧室不应小于 9m2;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 5m2;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 12m2。4.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m2。4.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 3m。4.2.4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m2。4.3 厨 房 4.3.1 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普通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0m2;2 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5m2。48 4.3.2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生活热水等设施或为
22、其预留位置。4.3.3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2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0.90m;3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4.4 卫 生 间 4.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4.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50 m2。4.4.3 卫生间的采光和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套内
23、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通风;2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4.4.4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4.4.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4.4.6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4.4.7 卫生间应有防水、防潮、排水和防滑措施。4.4.8 卫生间宜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4.5 层高和室内净高 4.5.1 住宅层高不宜小于 2.80m。49 4.5.2 卧室、起居室(厅)室
24、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4.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 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4.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独立设置的贮藏室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 2.00m。4.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 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4.6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4.6.1 住宅套内入口处宜设过渡空间。4.6.2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1.00m
25、;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4.6.3 住宅套内宜设置或预留贮藏空间,并宜满足下列要求:1 住宅套型入口处宜设置贮藏空间;2 独立设置的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0m2。4.6.4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4.6.5 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面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 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2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 0.25m 处,宽度不应小于 0.22m。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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