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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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元县 建设 工程 招标 投标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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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号《庆元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4年8月3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施行。 县 长: 胡 雄 光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庆元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庆元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规模: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勘察设计、装饰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建设工程中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三)其他: 房建、市政、园林等工程均按本办法执行。交通、水利等专业类工程属县级立项批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属省级、市级立项批准的项目依照原行业法规、规章执行,但招标文件必须报庆元县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督办)初核,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所有单位及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均应在招投标中心统一平台进行招投标(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上述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业主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自行组织发包,但标底必须严格审核。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违规用提高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缩短公告时间和缩小信息宣传面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监督办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或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和场(招投标中心)内、场(招投标中心)外全方位监督;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审查; (五)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将此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第八条 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办理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等相关手续; (二)负责对直接发包工程的审核; (三)对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执法管理。 第九条 招投标中心是依法受理建设工程交易项目、发布信息、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直接参与评标定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县重点建设工程应邀请县人大、政协等部门参加。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由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指导下,组织实施,接受县监督办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立项批准书、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有标底需核准的已报有关职能部门核准; 3、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4、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三)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属下列情形可以直接发包和邀请招标。 下列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通过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监督办审查备案,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发包: (一)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防汛抗旱、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项目经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监督办审查备案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有特殊要求; (二)可供选择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 (三)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适宜招标而又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县监督办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由县监督办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建设工程招标条件进行审核; (二)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提交报名资料;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中标人确定前保密); (八)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结果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签订合同,将合同副本报监督办备案; (十二)按要求向监督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编制招标文件;(二)编制标底;(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四)草拟合同;(五)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监督办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凡招标文件组成内容,均需并报监督办核准备案,否则无效。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招投标中心、报刊或网络等在县监督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报名费、资料费、投标保证金的标准;(五)对投标人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的要求。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由监督办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协助招投标中心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县监督办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正本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开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为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投标有效期,必须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的5日内征求所有投标人的同意,并报经监督办审查备案,否则不得提前开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以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和招投标中心进行资格初审和确定投标人,接受监督办监督。 采用公开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荐确定投标人,凡是资格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取消入围企业限数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签收,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得签收。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和履约保证金(按中标合同价的10%控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并以招投标中心名义设立统一专户,由代收银行统一代收代退。 投标人应在招投标中心指定专户按有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折抵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工程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与否,有招标人报请监督办同意,并作出书面决定相关单位予以办理。对违约处罚由监督办决定,统一上交国库。 第三十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补充文件无效。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要求报价范围内的价格表现。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工程实施所包含的物价、安全、风险等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进行自主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的,应同时提供单价分析表。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投标中心根据招标人委托协助完成一些招投标事宜。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按规定出示身份证件和证书。监督办工作人员应参与监督。 招投标中心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后应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逾期送达的,或招标文件未密封的,或投标人未来参加开标会议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项目班子成员与资格初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监督办依法提供的专家库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五)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 (六)投标人的价格明显高于社会平均价的要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 (七)存在庆元县《关于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不得承接建设施工任务之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标的,监督办查实后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而获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五)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七)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切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根据《庆元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庆元县建设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庆元县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有关规定,选择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报监督办备案。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候选中标人。 第五章 公示 履约 结算 第四十六条 实行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招投标中心公开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县监督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 7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县监督办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将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监督办备案。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第五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格控制项目班子成员变更,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征得业主同意,报请主管部门和监督办批准备案,但项目班子成员资质必须相一致。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招标人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项目施工图纸、现场条件及有关资料,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五十二条 凡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5日内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发现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单项增减量在5%以下的,不作调整。单项增减超过5%及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报招标人。招标人核实后调整工程量,并以招标文件刊误的形式送所有投标人,并报县招投标监督办备案。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问题,则视作无异议。结算时除变更外,原差错将不调整。 第五十三条 工程造价结算。 工程结算时应以投标时的中标合同价为准。经审批后进行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实际工程量增减,其单价应执行投标所报单价结算。若因设计变更后原投标文件中无该单价的,按现行定额扣除投标人投标的优惠幅度计算。材料采购前应征得招标人同意。 标前要充分作好设计论证工作,严格控制标后设计变更,若因特殊原因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局、监督办严格审批,否则竣工后不予以验收。 第五十四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由招投标中心依法按价格权限部门确定的标准统一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庆元县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制》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监督办、招投标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督办投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监督办应当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可会同监察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本办法由庆元县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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