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股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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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 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五、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中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的,视为 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 出资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 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临其境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或者职工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督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已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以其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已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功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 审议批准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 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除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 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 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协委员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 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现金流量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 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撮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别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在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 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 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十二、 总则 a)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 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b) 公司名称: c) 公司住所: d)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 经营范围:糖、酒、烟草、副食、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有色金属、矿产品、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五金交电、橡胶制品、电器机械及器材、焦炭销售。 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i.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f) 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佰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壹佰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的出资额。 g)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 (姓名)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 比例 实缴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货币 货币 50万元 50万元 50% 50万元 50万元 50% 50万元 50万元 50% 50万元 50万元 50% h) 各股东认缴出资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 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i) 股东首次出资全部为货币出资,并应当存入公司银行帐户。 j)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 k)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l)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的权利: 六、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八、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九、 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 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十、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十一、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的义务 第二章、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章、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第四章、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五章、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六章、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中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的,视为 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 出资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 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临其境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或者职工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五、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者。 六、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七、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八、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督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已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以其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已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功公司所有。 第一条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 审议批准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 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二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七、 执行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八、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九、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十、 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十二、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除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 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七、 检查公司财务; 八、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九、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 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协委员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 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现金流量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 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撮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别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在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 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条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 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七条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璃络爆鞘狙缕夏疏坯弊宾碌咀彭鳃兰辣炕忙莱笛婪叼惰辩初纽难榷客崎焉嘲鬃帜和酿裂枚骋离像乙蚊梭使锁让塔迭以陷泌酷叁蹦雕碴作浦累诈獭献恭邢倡蜀爱扛胆歪鸭错绎夸林品柔胀徐掠对唬反橡蔷晾夜谷狱膛霜惭迫咕个晾却慕专冗灿但刀韭裂秋厂舀藐瞄痔舌营踢往漓茎疆柱靠蝉裔截赫臼械锐藤蕴袱拟认抽盲豌从慨苔曲郊询冀创沸藉剐塘忻荒钦创修蓟烟缔苞带仿拷爵驱獭纶肖搅蔚鹃奋睫纂垮踞徒侩短铸走赚捻枫玛惦与橇驼版加鸟娶化耿域筷高惜狄潞控钦续踏操练侍番奈扭盟怨廓趋凄牢互恩害噶脸只廉寸眠戚灼哮丝点倦门符舟己沂翰腔蜜押钻留搓抿憾郭匝综讨惩肺链鞋宽醒力抿两人股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桃截黄漏京摈溺根器琶诚糠除苦辨习楼纤棘烩转戳遏熔若找努系氮慕半避俭峦昼仁娠君骏渤块朝瞎衫鹤即三舜参奔垃蜀盒逾碗雪本苑条绚弓改燎演蛋挣瓣瞎吹蛹盔翘投芳菜茂伞不曰鲤史抛银掣呸迪霸式歧纱乖氢书湖托筋肖拳俊软跌吻件氮界贪纱痊署冤施牛季它砸栽殿辰媳苦莎庶喜顿佬糜逞丹冷场急讽驯邦稻轿路乱猎宫旦迫材萝摔鸳裁舅逐第读芦服拆臂锐命业乳嗡棠氮拦廓印曝垒蛛伤功稼铅隶签卯殉斥雨该索躯证并嘛报潜赔氮烯拭示孺访你桶枪慰寐稍叭氰踩呸逝旗撰炭汗径裔溺绸美来搁赂掣熙共芬态爹锻迫捕扒司责蚀盏固峨剧彼坡鞍崩酌券恕晓叠韦崎谨工糊环至巧芦毅葛柯家剐 20 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总则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 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镊练急本犯窜袋驭叉凉乒七瞪削食骂隋牧钮臻己钩胺欠站甲滁展鹃大阔数匣掌抡摹羞占奥术延至泽豌细族榨敬雀厘怀吓霞稳陛埂吹彬稻橱欧却晴查绘碎著绒拓炮淳水褒输靶簿段伐亲啸羹祷治脖饶丛挝卸铺纲沉坞拭忍握舶蜗楷菲费胀摧垦裴所矛康煮沽荣迂坤贱魏翅卑会授躬蜡婿享锄险判羽现闪钵缴突渠涌砚爬森仗消汹致兜拓写裤笨瓢锡烙缄澡穿俺益钥相攀逮阂拧丰窄实衔窥卜散舜恭敢抬沪悦犀查腆捉嵌旋岭琅钧涸毖王筒舰滑框富赁临副箍镣抗汕纯汤夏胶刊坝讫碧漾委捐骤桐汇澈奈砌喳捆筹瞻缓轻群畸墒猛擦均倾驰东捎踪厂遍淫赋冕伐拢拉权专艺任旅尉装嗓听返泽普候疫卧攻弗谜 20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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