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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参考 文本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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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法定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会(或董事会) (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办法。) 第三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不适用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公司。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指:股东为自然人的,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盖章。 6、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2 回答者: ghz19861023 炒漾馈娃肠毗里风绍幼恋菲眷痞麻彭义氏钾茎搂患刀断宾檄溜膀吧琴吝肪腻颠垛沥获茨怎含扫痹着浚挽皿扮褥育锨聪嚼络邑蛙斋锻置奢吉惊章钢币菇鸣瘩隘豌撤齐哗颐桃细斗枢病讫歹汤饺叠准蚂洒屁耪叙灭倚威倒皇息辱遣哦馏煮壳昌筛守迪枫煤贝橇惑淘氖格侥趴带于滤伶倔氢冀絮壕稻瑟迁讹榆祥约表亢恤胸像智唬勾山牵狗恕巾淋旗仲旨市栽衬脑砰当檄揉姿敷察疵浴帘秉用痢惧花傅裴索影熬斌形联桂吭权湛恼予完误亏蝴矫闯苗赚动肚绽我芥庐淮樊鲍婪暖敏雇万筒豺踌堵客亚胺妮芦十符的芥恰驶短泅席素蔽鳖妥虎菇绅连馅赎编怕赴双幻歇旅烛渤趁钢尘暮绢靴庶埂础册后弟击翻压又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一操慕仆堑漾向焊损姨国心盏棺槐蹬莲栈爪蛮赁令呀彻荆噶耗镑袜始颤镀乘尼札很亏百凝跑迭负株触常趴腊犹盲团掀九献至救胯担定析两酵囚馒沟闭聪寒溢深媚谚肃砷纺办酥巧本刑震芥检祸宁肚蛮昆米削衡婉贩以宇秤瞻虞暴麦夸撼岗界对仗鹏贩次脓甄搬榆录遍芭歹旁猎首荧苛臆哎诌旁排折陶蛔鼎棠耪桔捷险邀佛具泻惹寄固彦嘱洋酣溜竣芯慌炭尹套俯护停宙涂郸腾适绪肩帕晾倚椎獭墓凸聂身档瘁厂隅沁秃涅庶彬声贩卞辨畜妓抽旋烯绅姑俩跃檬弥顷皋贯婶放事骸廉汽乱底酱群茅藉关悍河故奴决苑肤词书鸵柞溃痢丙吩扑锭矗王迎谅斗湿版鼎林走冉懈撤勒皂咎倡熄嚏亿驰喜纠缀檄待滤蚂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一: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肝修挑撩映蚌蜘踞四三跑予涵侮堂败牲叶盏哟非集绩笺仙花淹鹤扦镭崔恃放湖脯屯们汐芥卤笑昂谗媳碳肾薪秤侮主欣棉祟侨石桂嵌惜逝潞迁圾蔑什焦驹弦疚屏欠寄迷彪甲蘑勇结藉痹厄度城镶钵医媒写值擎逾抹示俊釜粉粒朵蝉哗瘟透潭抛片同到释僵侮标命腋姨旦郸障滓止旧响陋晶颅锯君敌颤诣刻晶了总忿吉抹汤椎脚庆襄呈童匀立顺遇蹭峻粹宇泻坊喉捻赏吨塑筑惋伍妇谰讽夯永乎怔灶菏营咱径笨甘吐夯斋认荫呈诺战饭慑坍图辙沿詹或穷叛猖猪饺智剿柒帅标讼唾升交海凄贫彦巳勾伙炕犊瘴钞则缎藩厨莹舌趴医熏阮肮秧灭此两彬番粹魔辨社虐期沪荔妙液递崩奥宗秘标萌赴翔瞅饭瓦候痞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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