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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龙卡信用卡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付款业务合作协议书-2.docx

  • 上传人:可****
  • 文档编号:336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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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 车位 消费类 安居 分期付款 业务 合作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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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龙卡信用卡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付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乙方: 为提升双方的竞争力,促进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 经过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展龙卡信用卡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付款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描述 1. 车位: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乙方有权向业主依法出售产权或使用权的车位或车库。 2.客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持卡人。 3.龙卡信用卡:指由中国建设银行公开发行的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龙卡商务卡、学生卡、附属卡、担保办卡除外)。 4.龙卡信用卡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 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是指客户向甲方申请使用其龙卡信用卡在乙方购买产权或使用权车位,经甲方核准申请后,客户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不低于车位价格的20%,监管机构对首付款比例有要求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办理),并通过甲方专用分期POS机或在甲方后台完成首付款以外剩余款项的分期交易,交易成功后相应交易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由客户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根据甲方与乙方约定,免除或支付一定的乙方或客户手续费的业务。 5.商户手续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开展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的费用。 6.持卡人手续费:客户向甲方支付的开展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的费用。 第二条 甲乙双方为进一步提升双方的品牌形象,发展长期、稳定、互惠的合作关系,同意在 地区范围内开展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成立业务推进小组,负责协调推进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的策划、营销方案的设计、流程的不断梳理等,并落实甲方分支机构与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签订《 公司受理龙卡信用卡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确认函》。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至2016年 4月 30日止。 协议到期后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3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协议对方,协议到期终止。 第五条 合作内容 1.乙方向客户出售产权或使用权车位,甲方作为发卡机构向乙方、客户提供用于支付产权或使用权车位价款的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 2.客户可申请分期付款期限分为三种:12期(1年)、24期(2年)、36期(3年)。 3.客户可申请分期付款金额上限:分期付款的甲方审批金额最高为客户所购买产权或使用权车位价格的80%,监管机构对审批金额上限有要求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办理。 4.商户手续费及持卡人手续费:根据分期期数的不同,乙方分别承担分期金额的%(12期)、(24期)、(36期)的商户手续费。 5.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策划开展业务营销或促销活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乙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用状况,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并应确保甲方查询乙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状况的知情权。乙方同意,甲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 2.甲方有权依据其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申请,并对分期额度享有最终审批权。 3. 充分利用自有资源,包括网点、VIP刊物、短信、网站、账单、现场活动(可选项)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所属员工和龙卡信用卡持卡人宣传、推荐双方合作的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 4. 甲方在收到结账交易信息后 第二 个工作日向乙方划付分期付款交易款项,并向乙方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5. 客户所购车位均由乙方提供,乙方承担所有与车位及车位销售有关的责任;甲方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与乙方之间无代理、经销关系或任何担保关系。 6. 负责乙方人员受理银行卡以及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培训、POS终端设备安装与日常维护、提供POS签购单据等。 7. 甲方有权根据金融市场利率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持卡人手续费率,并在调整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同时,乙方应配合做好POS机具参数调整、宣传信息更新、销售人员培训、持卡人解释和告知工作。 8. 如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1)与乙方合作的贷款不良率高于平均水平。 (2)与乙方合作的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投诉情况严重。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权益的: 乙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4)被列入国际组织及中国银联等的不良商户名单; (5)涉及虚假申请、泄露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套现、洗钱、恶意倒闭、虚假交易、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等; (6)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或风险。 (7)甲方认为不适于继续开展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受理分期业务前,应填写受理龙卡信用卡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确认函,甲方核准后安排专人上门安装分期POS终端并指导乙方分期经办人员正确使用。 2. 乙方作为车位销售方提供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的相应服务。若需由客户向甲方支付持卡人手续费的,乙方应告知客户持卡人手续费收取标准。 3. 充分利用现有可控资源,包括经营场所、专刊、网站、相关媒体、现场活动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双方合作的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 4. 乙方按照交易结算金额的相应比例向甲方支付商户手续费。 5. 乙方应确保客户能够使用分期付款购买乙方的产权或使用权车位,不得将乙方承担的手续费变相转嫁给客户,不得以办理分期为由,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 6. 乙方应当确保客户办理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的真实性,杜绝客户通过分期付款业务进行异常购买行为;乙方不得进行或协助客户实施不真实的消费性签帐以及其他套现行为。如发现客户有上述行为,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按甲方的指导进行相应处理。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调单、查询交易明细等调查工作。 7. 在客户分期结清前,乙方在明知或应知客户存在将所购车位转让及其他有可能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追究客户的相应责任,否则应就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 乙方有义务接受客户对所购买车位及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的咨询或投诉。乙方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车位及有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所有的与产权或使用权车位及车位销售有关的责任。乙方负责处理与产权或使用权车位及车位销售有关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品质、车位质量、售后服务等原因引起的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9.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履行相关的业务程序,并接受甲方对其受理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甲方提出的业务确认手续、交易查询和业务检查等项工作要求应积极配合完成。 10.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市场宣传中使用与甲方的合作案例,不得将建设银行作为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宣传,不得使用建设银行的商标、标志语、徽标等。 11.乙方应遵守相关业务规范及查错处理规则,及时汇总交易数据并与甲方核对。如出现差错,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进行调账处理。当甲方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甲方。对于需要办理交易撤销业务手续的,若乙方未按照规定办理撤销交易并由此产生纠纷,由乙方自行和客户协商解决。 12.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所有收银员均须参加甲方认可的培训后方可受理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 (2)认清信用卡的标志及中文提示,核对出示的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内,仔细查看激光防伪标志,检查有无毁损有无涂改痕迹。 (3)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操作规程要求,正确受理并操作POS终端设备办理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 (4)在交易成功并打印单据后,应仔细核对交易凭证上的各项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核对客户在交易单据上的签字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字相符。 (5)保证办理甲方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的客户在任何时候均享受包括但不限于车位价格、售后服务、参与优惠活动等的非歧视待遇,即乙方应确保客户能够使用分期付款购买乙方的产权或使用权车位,不得将乙方承担的手续费变相转嫁给客户,不得以办理分期为由,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对于客户提出符合规定的合理支付要求,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6)必须妥善保管分期付款交易信息资料,其中交易单据至少保留两年,以便甲方在需要时查对。未经甲方或客户事先同意,不得将任何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交易信息资料用做甲方查对账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7)在办理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时,只能将信用卡在甲方提供的专用POS终端设备或其他甲方规定可以使用的设备上操作,乙方不得使用其他未经过甲方许可的设备读取信用卡信息。 13.乙方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POS终端设备及其他相关物品,并遵守以下规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POS终端设备、专用单据及相关物品均属甲方所有,乙方须妥善保管,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挪做他用或擅自将POS机具挪至其他经营场所(非初始装机地点)。如因乙方使用、保管POS终端设备不当而发生损坏或丢失,则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由乙方向甲方进行赔偿。 (2)乙方收银台应有足够的空间摆放POS设备,并提供电源插座及畅通的电话线路。同时,乙方需将甲方的标识与其他受理标志张贴或摆放于收银台或显著位置。 (3)乙方实际安装POS终端设备的数量,应以《 公司受理龙卡信用卡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确认函》为准。乙方不得任意搬动POS设备往其他铺位或在不同收银台之间调换。 (4)乙方如发生转行、倒闭或其他原因无法再继续经营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收回相关设备,否则甲方保留对乙方相关设备的追索权。 (5)由于甲方所提供的POS终端设备属保密专用设备,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并保证该设备除甲方维护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换或加装其他设备。 (6)如发生协议终止情况,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设备及有关物品,POS机具如有人为损毁,乙方应按市价进行赔偿。 第八条 甲乙双方充分利用各自的宣传渠道和资源共同做好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的市场宣传与推广工作,扩大业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各自做好内部培训和协调工作,共同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九条 对账、清算及差错处理 1.乙方应遵守甲方相关业务规范及差错处理规则,及时汇总交易数据并与甲方核对,出现差错时应及时与甲方分支机构联系进行调账处理。当甲方分支机构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3-5日内)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查询方;同时,甲方也应积极配合乙方就对账、清算及差错进行处理。 2.当甲方分支机构有证据显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委托乙方结算银行从乙方结算账户中将有关款项扣回,或者从乙方次日及以后交易款项、或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将有关款项扣回,并划回客户账户。 (1)当甲方分支机构认为或怀疑乙方有任何违反协议的销售交易,如办理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时未留有客户签名或客户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错误交易。 (2)交易单上有不确切之处或没有得到客户或发卡银行的确认。 (3)交易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4)乙方不能在甲方发出业务查询函(Email或传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凭证。 (5)乙方不能在甲方发出业务查询函(Email或传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甲方所提出的查询信息进行反馈。 (6)乙方不能在甲方发出业务查询函(Email或传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甲方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7)交易单上的车位销售或所提供的服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法规等情况。 3.本协议终止后180天内,如果乙方有未结账务或者甲方向乙方提出有关异常交易账务,乙方必须按本协议有关规定继续履行有关的账务对账、清算及差错处理义务。 4.无论本协议终止与否,在本协议第七条第12(6)款规定的期限内,乙方仍承担配合甲方进行调单、交易记录查询等义务。 第十条 关于退货情况的处理 1.经乙方同意,客户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退货,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资金清算前,乙方按照现行POS交易消费撤销交易进行操作。 (2)资金清算后,对于因质量方面原因的客户退货或乙方同意的非质量原因的退货,乙方应自客户退货且收到客户退回发票后及时填写《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作商户退款单》(以下简称《退款单》)并加盖财务章后传真至甲方,据此与甲方进行资金清算。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退款直接退还给客户,如由此产生的风险和纠纷,全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2.乙方在甲方所属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的,甲方仅根据乙方传真的《退款单》,从乙方指定会计账户扣划退款资金,乙方应确保指定会计账户有足够金额用于退款。乙方未在甲方所属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的,乙方在传真《退款单》 后 个工作日内将退款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因乙方原因造成持卡人退款差错或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方仅根据乙方《退款单》并收到退款资金后办理退款手续,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款差错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合作协议的保密责任,未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协议条款透露予协议以外第三方。 乙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乙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或获得的所有有关建设银行的信息、持卡人信息、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业务数据、持卡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车位信息以及其他在业务合作期间产生的信息),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雇员为履行本协议约定而必须接触相关保密信息时,乙方可以将此部分保密信息披露给该雇员,但应当告知该雇员相关的保密义务并和其签署与本保密条款在实质上相当的书面保密协议。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对甲方及客户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甲方同时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不论本协议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永久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6款约定,乙方应当按照该客户分期付款交易结算金额的万分之五乘以违约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天数的计算公式为自该笔分期付款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实际天数,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全部损失。 4.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依约履行协议的,该方无须就此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合作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要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提前30个自然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补充协议书、合作内容调整事项通知书等方式变更协议,或者提前终止本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后,涉及客户权益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各自的渠道告知客户。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对客户的约定继续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不受协议合作期限的约束。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条款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分行            (公 章) (公 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受理龙卡信用卡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付款业务 确认函 分行(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合作商户(以下简称乙方): 浙江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配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与 公司业务合作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同意按本确认函中约定的各项条款,开展受理龙卡信用卡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付款业务合作。 乙方填写:(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1.合作商户名称: 浙江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合作商户地址: 天台县上清溪路15号 邮编: 317200 电话: 0576-83925012 传真:0576-83925012 3.主要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许伟高 联系电话: 0576-83925012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332625196612031015 5.财务主管: 联系电话: 财务主管身份证号码: 6.年销售额: 营业面积: 注册资金: 7.开户银行: 账户名: 账号: 8.按交易金额的 12期 3.6%、 24期 6.8 %、 36期 10.2 %向甲方计付交易手续费;需要甲方提供POS机 台。 甲方填写:(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9.经办行名称: 10.乙方的退款资金需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 账号: 11.客户服务热线:4008200588;业务联系电话: 12.合作商户编号: 建设银行设备配备明细表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序列号 摆放位置 13.本确认函应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与 公司签订的《龙卡信用卡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付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协议”)的范围内执行,与主协议不一致之处,按主协议执行。《龙卡信用卡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付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对本确认函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1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无 。 15.本确认函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自《龙卡信用卡车位消费类安居分期付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终止时解除。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未尽事宜,以修改和补充的协议为准。 16.本确认函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分期合作商户受理龙卡信用卡车位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一、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所有收银员均须参加甲方认可的培训后方可受理龙卡信用卡车位分期付款业务。 2.认清信用卡的标志及中文提示,核对出示的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内,仔细查看激光防伪标志,检查有无毁损有无涂改痕迹。 3.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操作规程要求,正确受理并操作POS终端设备办理车位分期付款业务。 4.在交易成功并打印单据后,应仔细核对交易凭证上的各项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核对客户在交易单据上的签字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字相符。 5.保证办理甲方车位分期付款业务的客户在任何时候均享受包括但不限于车位价格、售后服务、参与优惠活动等的非歧视待遇,即保证分期付款购买产权或使用权车位的权益和一次性付款购买产权或使用权车位的权益无差异;对客户提出符合规定的合理支付要求,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6.有义务协助甲方确认客户办理车位分期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并杜绝客户通过分期付款业务进行异常购买行为。不得进行非实际消费性签帐以及其他变相套现行为。如有发现,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按甲方的指导进行相应处理。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调单、查询交易明细等工作。 7.必须妥善保管分期付款交易信息资料,其中交易单据至少保留两年,以便甲方在需要时查对。未经甲方或客户事先同意,不得将任何车位分期付款交易信息资料用做甲方查对账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8.在办理车位分期付款业务时,只能将信用卡在甲方提供的专用POS终端设备或其他甲方规定可以使用的设备上操作,乙方不得使用其他未经过甲方许可的设备读取信用卡信息。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POS终端设备及其他相关物品,并遵守以下规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POS终端设备、专用单据及相关物品均属甲方所有,乙方须妥善保管,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挪做他用或擅自将POS机具挪至其他经营场所(非初始装机地点)。如因乙方使用、保管POS终端设备不当而发生损坏或丢失,则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由乙方向甲方进行赔偿。 2.乙方收银台应有足够的空间摆放POS设备,并提供电源插座及畅通的电话线路。同时,乙方需将甲方的标识与其他受理标志张贴或摆放于收银台或显著位置。 3.乙方实际安装POS终端设备的数量,应以《 公司受理龙卡信用卡车位分期付款业务确认函》为准。乙方不得任意搬动POS设备往其他铺位或在不同收银台之间调换。 4.乙方如发生转行、倒闭或其他原因无法再继续经营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收回相关设备,否则甲方保留对乙方相关设备的追索权。 5.由于甲方所提供的POS终端设备属保密专用设备,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并保证该设备除甲方维护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换或加装其他设备。 6.如发生协议终止情况,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设备及有关物品,POS机具如有人为损毁,乙方应按市价进行赔偿。 三、 对账、清算及差错处理 1.乙方应遵守相关业务规范及差错处理规则,及时汇总交易数据并与甲方核对,出现差错时应及时与甲方分支机构联系进行调账处理。当甲方分支机构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3-5日内)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查询方;同时,甲方也应积极配合乙方就对账、清算及差错进行处理。 2.当甲方分支机构有证据显示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或委托乙方结算银行从乙方结算账户中、或乙方次日及以后交易款项中将有关款项扣回,并划回客户账户。 (1)当甲方分支机构认为或怀疑乙方有任何违反协议的销售交易,如办理车位分期业务时未留有客户签名或客户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错误交易。 (2)交易单上有不确切之处或没有得到客户或发卡银行的确认。 (3)交易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4)乙方不能在甲方发出业务查询函(Email或传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凭证。 (5)乙方不能在甲方发出业务查询函(Email或传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甲方所提出的查询信息进行反馈。 (6)乙方不能在甲方发出业务查询函(Email或传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甲方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7)交易单上的车位销售或所提供的服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法规等情况。 3.主协议终止后180天内,由于乙方所产生的未结账务或因甲方提出的有关异常交易账务,乙方必须继续履行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与之有关的账务处理。 4.无论主协议终止与否,在本条款第一条第七款规定的期限内,乙方仍承担配合甲方进行调单、交易记录查询等义务。 四、关于退货情况的处理 1.经乙方同意,客户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退货,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资金清算前,乙方按照现行POS交易消费撤销交易进行操作。 (2)资金清算后,对于因质量方面原因的客户退货或乙方同意的非质量原因的退货,乙方应自客户退货且收到客户退回发票后及时填写《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作商户退款单》(以下简称《退款单》)并加盖财务章后传真至甲方,据此与甲方进行资金清算。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退款直接退还给客户,如由此产生的风险和纠纷,全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2.乙方在甲方所属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的,甲方仅根据乙方传真的《退款单》,从乙方指定会计账户扣划退款资金,乙方应确保指定会计账户有足够金额用于退款。乙方未在甲方所属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的,乙方在传真《退款单》 后 个工作日内将退款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因乙方原因造成持卡人退款差错或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方仅根据乙方《退款单》并收到退款资金后办理退款手续,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款差错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主协议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任何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主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违反本业务约定条款第一条第六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自该笔车位分期付款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止该客户车位分期付款交易结算金额的日利率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由此所造成的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全部损失。 4.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依约履行协议的,该方无须就此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实施、变更和解除 合作期间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要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时,应提前30个自然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以书面方式变更。协议变更或终止后,涉及客户权益变更的应公告客户。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协议,则需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1.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和争议,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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