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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十二部分储运物流管理制度.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3323946
  • 上传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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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十二 部分 储运 物流 管理制度
    资源描述:
    原辅材料储运管理准则 QG/TZN 12.01-A-2023 □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原辅材料的运送、缴库、保管、发放等事务流程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仓库是公司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重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保证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减少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第三条 仓库设立要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第四条 原辅材料的交运。原则上公司所购的原辅材料均由供货与代办运送,负责送到公司仓库,费用由供方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公司办理运送事宜时,需经采购公司经理批准方能执行。 □ 物资验收入库 第一条 凡是由供应部提出申请购买到货的物资,均由仓库组织验收。 (一) 验收方法:A、一方面核对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协议相符。B、大型设备等物资部门由供应部门告知使用部门,与仓库一起开箱验收。C、保管员要将协议书、质量验收单、装箱单、图纸等核对清楚,并一一入帐。缺少部分,立即向生产厂索取。D、对主机所带的附件和配件,保管员在帐上记载清楚,并保管好。设备的质量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验收。E、进厂待验的材料,必须于物品的外包装上贴材料标签并具体注明料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入厂日期,且与已检查者分开储存,并规划“待验区”加以区分,收料后,收料人员应将每日收料品汇总填入“进货日报表”。 (二) 数量验收应按不同的计量方法进行。 (三) 质量验收:A、生产原料,由保管员告知质检人员,按规定取样分析验收。B、设备、配件等按有关规定验收。C、有疑难问题及时找生产、技术部门进行鉴定。D、小件物品要做到合格证、外观要完好无损,有条件的可个别抽查实用检查。 第二条 待收料验收前准备事项 仓库管理员在接到采购部门的转来已核准的“采购单”时,按供应商、物料别及交货日期分别依序排列存档,先入待验区,并于交货前安排好库位以利收料作业。 第三条 收料 (一)材料进厂后,收料人员必须依“采购单”的内容,并核对供应商送来的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及送货单及发票并清点数量无误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记于“请购单”、办理收料。 (二)如发现所送来的材料与“采购单”上所核准的内容不符时,应即时告知采购解决,并告知主管,原则上非“采购单”上所核准的材料不予接受,如采购部门规定收下该等材料时,收料人员应告知主管,并于单据上注明实际收料状况,并会签采购部门。 (三)对于验收时有质量问题的,应开立“索赔解决单”呈主管核示后,送会计部门及采购部门督促办理。 (四)对于交货数量超过“订货量”部分应予退回,如属买卖惯例,以重量或长度计算的材料,其超交量在3%(含)以下,由收料员在《原料验收进货表》备注栏注明超交数量,并告知采购人员。超过其标准须经请购部门主管(科长含)批准后,始得收料。 (五)对于交货数量未达订购量时,以补足为原则,但经请购部门主管(科长含)批准,可免补交,短交如需补足时,应告知采购部门联络供应商解决。 第四条 物资入库,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的规定签字。 第五条 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查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第六条 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 第七条 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不合格品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第八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上级和经办人解决。 第九条 物资到库,没有供货协议、入库凭证、计划员或采购员告知以及相应资料的,不准拆装验收,可作为待查物资,临时保管。 第十条 在验收中如保管员认为物资的质量、规格、型号等有问题时,可会同其别人员共同验收、分析,做出鉴定。 第十一条 物资进库后,及时建卡,所有到货品资都应登记,具体填写料卡的存放地点、名称、规格、单位、单价、总金额,具体记录发货单位,发货站、器材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凭证号码等有关数据。并签章后于12小时内,将“计划联”、“报销联”返回计划员。 第十二条 整车进厂而又卸在库外的物资,保管员应去现场监卸在库外的物资,保管员应去现场监卸并当场验收。当天运不完的由保管员采用防雨、防晒措施,并负责看管。 第十三条 铁路零担到货和临时采购的小批量物资应随时验收,36小时以内完毕。整车和大批量进行验收应在72小时内完毕。 □ 物资的储存保管 第一条 库位规划与配置 (一)库位配置原则依下列规定: 1、配合仓库内设备(例如油压手、手推车、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使用的储运工具规划运送通道。 2、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立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用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顺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3、收发频繁的应配置于进出便捷的库位。 4、各类原料应分类隔离存放,库存量应有不同的限制,堆码不能过高。堆码不能过高,库房应干燥、通风,温度要适宜。 5、将各项物资依品名、规格、批号划定库位,设立标示牌,并标明于“库位配置图”上,随时显示库存动态。 第二条 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即 ),根据货品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第三条 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有各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科长,分析因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解决。保管员不得采用“盘盈时多送,盘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第四条 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合和保管常识解决,加强保管措施,达成“十不”规定,即不锈、不潮、不冻、不腐、不变、不坏、不漏、不丢、不爆,务使公司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第五条 保管物资,未经科长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批准。 第六条 库内、料区要定期清扫,达成货架、库内地面无尘土;料区无杂草,无垃圾。 第七条 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严禁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 物资发放 第一条 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易损、有期限的先发,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导致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第二条 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零件名称或材料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同时,超费用领料人未办手续,不得发料。 第三条 调拨材料,保管员要审查单价、货款总金额并盖有财务部收款章时方可发料。发现价格不符或货款不收等,应立即告知开票人更正后发货。 第四条 对于专项申请用料,除采购员留作备用的数量外,均应由申请单位领用。常备用料,凡属可以分割折另的,本着节约的原则,都应折另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第五条 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车间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第六条 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 其他事项 第一条 记帐笔迹清楚,每批进货、出货品资登记清楚,日清月结不积压,托收、月报及时。 第二条 允许范围内的磅差、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盈盘亏。每月都可以上报,以便做到帐、卡、物、资金四一致。 第三条 保管员调动工作,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事后发生纠葛,仍由原保管员负责补偿。对失职导致的亏损,除照价补偿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库存盈亏反映出保管员的工作质量,办求做到不出现差错。 成品储运管理准则 QG/TZN 12.02-A-2023 □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成品的缴库、保管、交运、销货退回及滞存品解决等事务流程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有关成品仓储管理作业涉及库位规划、收发货作业及仓储管理等事务,依本准则的规定办理。 □ 库位规划 第一条 库位规划与配置 (一)成品库应依成品缴出库情况、包装、方式等规划所需库位及其面积,使库位空间得到有效运用。 (二)库位配置原则应依下列规定: 1、配合仓库内设备(例如油压车、手推车、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所使用的储运工具规划运送通道。 2、依销售类别、产品类别分区存放,同类产品中计划产品与订制产品应分区存放,以利管理。 3、收发频繁的成品应配置于进出便捷的库位。 4、将各项成品依品名、规格、批号划定库位,标明于“库位配置图”上,并随时显示库存动态。 第二条 成品堆放 成品库应会同品质保证部的质量管理人员,依成品包装形态及质量规定设定成品堆放方式及堆积层数,以避免成品受挤压而影响质量。 第三条 库位标示 (一) 库位编号依下列原则办理,并于适当位置作明显标示: 1、层次类别,依A、B、C顺序由下而上逐层编订,没有时填“○”。 2、库位流水编号。 3、通道类别,依A、B、C顺序编订。 4、仓库类别,依A、B、C顺序编订。 (二)计划产品应于每一库位设立标示牌,标示其品名规格及单位包装量。 (三)成品库依库位配置情况绘制“库位标示图”悬挂于仓库明显处。 第四条 库位管理 (一)成品库用收发料经办人员应掌握各库位,各产品规格的进出动态,并依先进先出原则指定收货及发货单位。 (二)计划产品每种规格原则上应配置两个以上小库位,以备轮流交替使用,以达先进先出的规定。 □ 收货管理 第一条 成品缴库方式 (一)成品库用叉车将已检合格的成品由半成品库运至成品库,并存放于指定库位。成品库开具“入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成品库,第二联交缴库部门,第三联交会计部门。 (二)成品库每日出具“成品库存日报表”,一式三联,其中二联分别报送销售部门,储运部门,成品库留存一份。 第二条 收货注意事项 成品库应就缴库内容与入库单的内容进行核对,如发现缴库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或唛头等不符时,应即时告知半成品库更正。 □ 发货管理 第一条 交运期限控制 接到“订货告知单”后,成品库庆按告知单号的顺序立即组织发货,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必要时,应在主管批准后组织加班发货。 第二条 发货注意事项 (一)成品库接到“订货告知单”时,经办人员应依产品规格及订货告知单编号顺序列档,内容不明确应即时反映销售部门确认。 (二)因客户业务需要,收货人非订购客户或收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的,依下列规定办理: 1、经销商的订货、交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其“订货告知单”应经业务部主管核签方可办理交运。 2、收货人非订购客户,应有订购客户出具的收货指定告知始可办理交运。 (三)成品库接获“订货告知单”才干发货,但有指定交运日期的,依其指定日期交运。 (四)订制品在客户需要日期前缴库或“订货告知单”注明“不得提前交运”的,成品库若因库位问题需提前交运时,应先联络业务人员转知客户批准,且收到业务部门的出货告知后始得提前交运,若系紧急出货时,应由业务部主管告知成品库主管先予交运,再补办出货告知手续。 (五)未经办理缴库手续的成品不得交运,若需紧急交运时需于交运同时办理缴库手续。 (六)订制品交运前,成品库如接到业务部门的暂缓出货告知时,应立即暂缓交运,等收到业务部门的出货告知后再交运。紧急时可由业务部门主管先以电话告知成品库主管,但事后仍应立即补办手续。 第三条 承运车辆调派与控制 (一)成品库应指定人员负责承运车辆的调派。 (二)成品库应于每日下午5点以前备妥第二天应交运的“订货告知单”,并告知储运部调派车辆。 (三)如承运车辆也许于营业时间外到达客户交货地址者,成品交运前,储运部应将预定到达时间告知业务部门转告客户准备收货。 第四条 成品交运 (一)成品交运时,由业务部门开立发票及订货告知单,客户联发票核对无误后寄幸免客户,存根联与开剩的发票于下月二日前汇送会计部门。 (二)“订货告知单”上注明有预收款的,应注明预收款金额及发票号码,分批交运的,其收款以最后一批交运时为原则,但“订货告知单”内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承运车辆入厂装载成品后,发货人及承运人应于“订货告知单”上签章,第一联业务部存,第二联会计核对入帐,第三、四、五联交由承运商于出货前核点无误后始得放行。经客户签收后第三联送交运客户,第四、五联交由承运商送回储运部,把第四联送回业务依实际需要寄交指运客户,第五联承运商持回,据以申请运费,第六联成品库自存。 第五条 客户自运 (一)客户需要自运时,储运部应先联络业务部门确认。 (二)成品装载后,承运人于“成品交运单”上签认,依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直接外销的成品交运 (一)储运部应于结关前将成品运抵指定的码头或货柜场以减少额外费用(如特验费、监视费等)。 (二)成品交运时,成品库应依“外销订货告知单”发货。该单一式六联,第四、五联,交由承运商送码头或货柜场的报关行签收后,第四联送客户,依存于成品库,第五联经报关行签收后由承运人持回,据此申请费用。第六联成品库自存。 (三)外销发票正联送业务部门收存,存根联与开剩的发票则于下个月二日前汇总送会计部门。 (四)成品需于厂内装柜时应依下列规定进行: 1、成品库应于接到业务部门告知后,即联络货柜入厂装运。 2、装柜时应依客户规定的装柜方式作业,装毕后货柜应以封条加封。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发货:凭办事处负责签署书面“订货告知单”发货。基余按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订货告知单”的更正 “订货告知单”因交运内容更改或填单错误需更正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内销订货告知单”的更正: 1、尚未交运:开单人员应于原单错误处更正,并加盖更正章,假如难以更正,则将原单各联加盖“本章作废”字样,重开“订货告知单”办理交运。作废的“订货告知单”第一联储运部,其余各联依序装订成册送会计核对存档,另开错误的发票则加盖“作废”章,存于原发票本。 2、已交运:开单人员应立即开立“订货更正单”第一、二、三联送业务部核对后,第一联业务部存,第二联送会计,第三联依实际需要转送交运客户,第四联寄送客户,第五联存于储运部,第六部成品联成品库自存。 3、如发票已送客户,因错误而需重开者,应将新开发票连同“订货更正单”第四联送业务部门转交客户,并需督促客户取回原开发票。 (二)“外销订货告知单”的更正: 1、尚未交运:比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2、已交运:经办人员应立即至交运的码头或货柜场办理“装箱单”等报关文献的更正,并立即开立“订货更正单”,其流程与发票的更正比照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3、“订货更正单”不得作为出厂凭证。 第九条 “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的审核及追责 (一)审核:成品库收到“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有下列情况者,应即附有关单据送业务部门转客户补签: 1、未盖“收货章”。 2、“收货章”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或非公司名称全衔。 3、其他用途章(如公文专用章)充当“收货章”。 (二)追责:成品库于每月10日前就上月份交运的签收回联尚未收回的,应立即追责,并依协议规定罚扣运费,同时应于月底前收集齐全,依序装订成册送会计科核对存查。 第十条 运费审核 (一)储运部每月接获承运公司送回的“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运费明细表”及发票存根,应于5日内审核完毕,送回会计科整理付款。 (二)储运部审核运费时,应检视开单出厂及客户签收等日期,是否有逾期送达或违反协议规定,均依协议规定罚扣运费。 (三)若“订货告知单”签收回联有第十六条的签收异常者,除依规定办理外,其运费亦应暂缓支付。 第十一条 成品领用与发票逾月反映 (一)成品库收到领用部门开立的“成品领用单”经审核无误后,依其请领数量发货。 (二)业务部每月初时把上月已出货未开立发票的客户,订货(制)单、品名规格、数量、交运地点及因素与对策填立于“发票逾月未开立汇总表”一式二份,一份业务部存,一份送会计科据以核对。 □ 退货品管理 第一条 运送的联络 储运部接到业务部门送达的“成品退货单”应先审查有无注明依据及解决说明,若没有应将“成品退货单”退回业务部门补充,若有则依“成品退货单”上的客户名称及承运地址联络承运商运回。 第二条 退货品的验收 (一)退货品运回工厂后,成吕库应会同有关人员确认退回的成品异常因素是否对的,若确属事实,应将实退数量填注于“成品退货单”上,并经点收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签章后,第一联存于会计,第二联送收货部门存,第三联由承运人携回依此申请费用,第四联送业务部向客户取回原发票或销货证明书。 (二)成品库收到尚无“成品退货单”的退货品时,应立即联络业务部门主管确认无误后先暂予保管,等收到“成品退货单”后再依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条 退货品的解决 退货品的解决方式系需重解决者,成品库应督促解决部门领回解决。 第四条 退货的更正 (一)若退回成品与“退货单”记载的退货品不符时,成品库应暂予保管(不入库),同时于“成品退货单”填注实收情况后,第三联由运送公司携回依此申请运费,第二联送回业务部门解决,第一联暂存仓运科依此督促。 (二)业务部门查验退货品确属无误时,应依实退情况更正“退货单”送成品库办理销案。 (三)倘退货品系属误退时,业务部门应于原开“退货单”第四联注明“退货品不符”后,送回成品库据以办理退回客户,将其交运作业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在“成品交运单”注明“退换货不入帐”,本项退回的运费应由客户承担。 □ 滞成品管理 第一条 滞成品分类、提报 (一)滞成品部分由成品库依类别及分派的库位编号编列存放,并就每一堆置单位(如一垫板)固定库位存放便于管理。 (二)滞成品的发生因素及代号: 1、计划品: (1)正常品缴库后满6个月未销售或未售完。 (2)正常品缴库后虽未满6个月,但有变质的顾虑。 (3)与正常品同规格或其他因素未能出库(异常品)。 (4)每批生产所发生的次级品。 2、订货生产 (1)订单取消时 (2)超制、短码尾数时。 (3)生产所发生的次级品 3、其他 (1)试制品 (2)销退重整列为次级。 (3)其他。 (三)成品库应于翌月5日前汇总填制“滞成品解决月报表”,呈主管核签,第一联送总经理解决,第二联自存。 第二条 滞成品发货 成品库于接到业务部门指定滞成品的“订货告知单”后依第四章发货管理规定办理。 □ 储存管理 第一条 帐务 成品库收到“成品明细表”后,应立即和有关单据核对,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办理更正。 第二条 盘点 (一)库存成品应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盘点时由会计科将盘点项目依规格类别填具“成品盘点表”会同成品库盘点,并按实际盘点数量填入数量栏内。 (二)实行电脑化后,“成品盘点表”由电脑制表。 (三)会计科将“成品盘点表”的盘点数量与帐面数量核对若有差异,即填具“盘点异常报告单”,并计算其盘点盈亏数及金额,送成品库查明因素,再送业务部主管研判,拟具改善措施呈总经理核决。 (四)盘盈亏数量经核决后,由成品库开立“调整单”,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一联成品库自存。 第三条 消防设备 仓库内一律严禁烟火,成品库应于仓库明显处悬挂“严禁烟火”标志,并依工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规定设立消防设备,由后勤保卫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每日至少检查一次,如有故障或失效,应立即申请修护补充,并配合厂区消防训练,以提高应对能力。 第四条 库房管理应注意事项 (一)仓库内应经常维持清洁,并随时注意通风情况。 (二)易燃品、易爆品或违禁品不得携入仓库,成品库应随时注意。 (三)仓库内不得吸烟,若因工程需要烧焊时,应先报备,并有人专责允许后才可。 (四)成品库对所经管的成品库存及仓运设备应负责安全使用之责,假如破损应立即反映主管并立即委托修护。 (五)未经成品库主管核准有关人员不得进入仓库,搬运完毕后,亦不得在仓库逗留。 (六)成品库人员于下班离开前,应巡视仓库及电源、水源是否开闭,以保证仓库的安全。 车辆管理制度 QG/TZN 12.03-A-2023 第一条 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充足运用现有的车辆资源,提高车辆运营效率,加强车辆调度使用管理,更好的服务于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所有车辆,均由后勤部车队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统一安排公司正常的业务用车,一方面保障公司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平常工作和外事活动用车。原则上不提供私人用车,如遇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三条 出市执行任务时用车部门必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安排临时用车。 第四条 公司其他职工(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生产住院)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因路远等必须用车的情况可酌情批准派车。 第五条 在职工住房较集中、距离公司远和交通不便的区域,视实际情况及财力也许安排班车。班车须按照固定的路线、时间及站点行驶停靠,不得随意停车。 第六条 车辆经调派外出后,用车部门人员务必掌握用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时用车,若因特殊情况需延时用车须提前与车队联络,说明因素并经许可后方能继续用车,否则,司机有权按预计时间返回。 第七条 车辆外出,驾驶员必须按法律规定之行车条文规定行驶,并按规定停放,用车人员不得指使司机超速行车,违章超车,随意停放车辆和人员随意上下,由此而发生的后果由司机及用车人员自行承担。 第八条 车辆使用完毕,用车部门人员请于行车日记上签字,并认可用车时间,里程数及所发生费用(停车费、过路、桥费等),以作为费用分摊和报销依据。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用车自驾时,必须具有驾照,驾驶车辆前应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失等现象,应立即告知车队,否则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车辆的使用由办事处负责人主管。 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QG/TZN 12.04-A-2023 第一条 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重要机件,天天抽出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驾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第三条 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维修公司形象,严守公司机密,属于同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人和事作斗争。 第四条 各驻外办事处司机须服从公司本地负责人的安排,并做好车辆证件,车况准备保养登记等有关工作,保证车辆正常完毕任务,并保持与车队的联系。 第五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立即加补或调整,如需送修的应立即报告车队,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涉及维修项目和大体经费以及维修大约时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到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加油。 第六条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车,不准酒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涉及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七条 出车在外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要保证安全,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和车门,防止车辆被盗。 第八条 司机对自己所驾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九条 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导致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条 司机对乘车本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接送领导和公司客人应积极打招呼,帮助开关车门,并向其确认目的地。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积极搭话,否则不准随便插嘴,以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要准时上下班,随叫随到,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司机,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没被派出车的,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一律在车队休息室等侯出车。有事确需离开车队时,要告知车队其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方可离开,出车回来,应立即到车队报到。否则,将给予20元/次罚款,连续迟到三次,做到自动辞退解决。 第十二条 严禁向经销商强拿硬要索要财物,经查实作下岗解决。 第十三条 司机对车队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迟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故意见的,事后可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第十四条 上班时间,司机手机必须保证通信畅通,对公司领导和车队人员的电话,必须接听;情况特殊不能正常接听的,须尽快设法联系,并说明其因素,如联系不上又不知去向,视作缺勤,情节严重者,给予下岗解决。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随便交给别人驾驶,如特殊情况车匙暂交门卫保管的,必须说明由谁来取或交给车队。否则,由此发生其它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六条 由车队每月对司机进行考核,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报上级部门给予嘉奖、证功、晋级等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罚款、降级直至除名解决。 第十七条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非正常情况,司机应一方面作出应急解决,并迅速与公司或相关部门联系,作妥善安排,事后提交事故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司机天天须写行车日记,登记车辆行驶记录,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纪录与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应记载行驶里程、地点、时间、用途、办事人员、卸货地点,每次加油及维修时间和证件验审时间等。车队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应提出批评,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晚间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坪内,违者予以30元/次的罚款,公车私用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并停职一个月。 第二十条 司机费用报销规定 (一)大小货车司机被派出车实行差旅费、住宿包干。 (二)报销标准分三类地区: 1、一类地区: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珠海、厦门、汕头、海南65元/天; 2、二类地区:300公里以上的省内外地区45元/天; 3、三类地区:300公里以内的省内外地区30元/天; 200公里以内的省内外地区20元/天; 100公里以内的省内外地区10元/天; (三)司机出差返回后,4日内到财务报销费用,报销标准按车队费用实行,逾期未报销者,扣除报销总额的10%,弄虚作假者,处以10倍以上的罚款,举报作假者,按举报金额30%奖励。 (四)借支标准:大货司机每人可借2023元,小车司机每人可借1000元,借支部份为出车备用金,超过借支,每次报销费用要结清,未结清前帐者,不得借支,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前帐。 (五)小车司机被派出车,所发生过路桥费、燃油费由用车部门和用车人签字,长株潭除外,其他出市出车每趟费用贴报一次。各驻外办事处司机,在公司组织活动期间由车队调用的,补贴由各办事处已按月补发的,不另行核报补贴。 (六)大货司机出车费用按每趟贴报一次(油耗按规定标准核报,超过部分自负)。 (七)司机出车所发生费用票据必须笔迹、印章清楚,票面干净整洁,日期、车号齐全,保存验票联(除必须验票之外),保存验票联(除必须验票之外)。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维修管理: (一)车辆维修一律在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 (二)送修车辆由公司司机提出具体维修意见,大约需要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列出维修项目,如需大修,由车队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所有维修车辆维修时,司机必须到现场监修; (四)各驻外车辆维修费用超过500元的,需申报车队批准后,方可维修; (五)车辆维修完毕,仔细核算换件的数量和质量,按实签字认可,将更换旧件一律带回公司。 第二十二条 车辆燃油的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节约油,大货车每百公里最高不超过25升;小车每百公里不得超过所驾车型额定油耗标准。 (二)油耗考核每月评选一次,超过的由司机负责,节约部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罚规定: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分别处以扣减工资和罚款处罚。 (一)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罚款10%; (二)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20230元)罚款6%;根据责任认定书,酌情待岗解决; (三)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230—50000元)罚款4%,根据责任认定书,负重要责任的一律辞退; (四)机件责任事故,经查明属人为忽视导致的按经济损失金额5—20%处罚,并作待岗或辞退解决; (五)车辆被盗事故,属驾驶员疏忽导致经济损失的按10-20%处罚,并对用车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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