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汽车旅游营地等级划分与评定(报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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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00 A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 DB 53/T 417—2012 汽车旅游营地等级划分与评定 2012 - 07- 25发布 2012 - 09 – 01实施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汽车旅游营地等级及标志 2 6 营地建设及管理 2 7 等级划分要求 5 8 等级评定 16 9 等级复核 17 10 监督管理 1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管理服务区配套设施选择项目 19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娱乐休闲选择项目 20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汽车旅游营地等级评分表 21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游客综合满意度调查表 3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云南省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云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云南省旅游业协会旅游自驾车与露营分会负责起草,由云南大学、中信房车集团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繁、杨宏斌、杨许云、刘江、和炜、张洪志、李鹏、成海、肖涛、周泽明 孙建东、徐晖朋。 汽车旅游营地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旅游营地的等级及标志、基本要求、等级划分要求、等级评定、等级复核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旅游营地的等级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6767 游乐园(场)服务质量 GB/T 1777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旅游 旅游者以房车或小型汽车为主要交通工具,自行驾驶到达异地的旅游形式。 3.2 汽车旅游营地 具备一定的设施条件,主要为汽车旅游者提供服务的活动场所。 3.3 营位 以帐篷、小型汽车、自行式房车、拖挂式房车及其他形式出现的,供游客停车、住宿和露营的独立单元。 营区 由多个营位组成,主要供汽车旅游者停车、住宿和露营的区域。 3.4 房车 一种可移动、具有居家必备的基本设施的车种,兼具“房”与“车”两大功能。其常见的类型有自行式房车和拖挂式房车。 3.5 自行式房车 指具有自主动力、集运输、临时旅行住宿、娱乐为一体的汽车。 3.6 拖挂式房车 指无动力系统,由汽车牵引的集临时住宿和娱乐为一体的汽车。 4 总则 4.1 汽车旅游营地应结合云南省民族风情,根据所在地的地质、地形、气候、水文、自然植被、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民族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规划设计。 4.2 由若干营区组成的营地其管理使用权应一致,营地内包括出租营业区域在内的所有区域应该是一个整体,评定等级时不能因为某一区域财产权或经营权的分离而区别对待。 4.3 除非本标准有更高要求,汽车旅游营地的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5 汽车旅游营地等级及标志 5.1 汽车旅游营地等级用“S”的数量表示营地的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SSSSS、 SSSS、SSS、SS、S。 5.2 汽车旅游营地等级的标牌、证书由云南省汽车旅游营地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定和颁发。 6 营地建设及管理 6.1 规划 6.1.1 营地的规划建设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地区相关规划的要求。 6.1.2 应在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营地建设规模。 6.1.3 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顺畅、管理维护方便,体现地区和自身特点。 6.1.4 所选地域无任何危害游客安全的潜在威胁,且生态环境优良。 6.2 设施 6.2.1 营区 6.2.1.1 布局和功能划分应科学合理、方便管理维护。 6.2.1.2 应设有管理服务区、宿营区、公共生活区、休闲服务区和附属设施。 6.2.2 营位 6.2.2.1 应设有房车营位(自行式房车、拖挂式房车)、木屋营位、帐篷营位。 6.2.2.2 营位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汽车旅游营地营位规模 营位名称 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位/㎡ 预留活动区域面积 位/㎡ 自行式房车 ≥20 ≥30 拖挂式房车 ≥30 ≥40 木屋 ≥20 ≥10 帐篷 ≥5 ≥15 注: “预留活动区域面积”指的是预留的、必需的休闲活动区,且预留面积不包含在最小占地面积之内。 6.2.2.3 单个房车营位地面应做铺装,防止地基沉陷。并应预留出给排水、煤气、电源、有线电视、互联网接口等管线接口。所有管线均埋于地下,不影响景观效果。 6.2.2.4 需配备能与自行式房车或拖挂式房车相配套的、可转换的转换设备。 6.2.3 管理服务区 6.2.3.1 应设有游客服务中心、办公区及配套设施,配套设施选择项目参见附录A。 6.2.3.2 位置合理,距离其他营区交通便利。 6.2.3.3 应结合营地所在地区的不同气候条件配备采暖及制冷设备。 6.2.3.4 应能提供游客生活、休闲使用的必需生活用品。 6.2.3.5 应能为露营者提供入住、结帐、网络预定、信息咨询等必要的服务项目。 6.2.4 休闲服务区 6.2.4.1 应根据营地自身特色设置能满足游客露营活动的休闲娱乐项目,具体项目设置参见附录B。 6.2.4.2 应设置有专门面向残疾人、儿童和老年人的娱乐休闲项目。 6.2.4.3 应设置有提供游客进行露营活动的综合性广场。 6.2.4.4 所有娱乐休闲设施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并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 6.2.5 公共生活区 6.2.5.1 位置合理,距离其他功能区的交通便利。 6.2.5.2 建设外观和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 6.2.5.3 应由卫生间、淋浴间、盥洗间、洗衣间、厨房、烧烤区等六个部分构成。 6.2.5.4 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应用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设施。 6.2.5.5 每50人应提供一个洗涤餐具的洗涤槽。 6.2.5.6 每100人应提供一座洗衣槽。 6.2.5.7 烧烤区应位于有屋顶遮蔽的相对独立区域内,对外界基本无污染。 6.2.5.8 应配置有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服务的专业设施。 6.2.6 附属设施 6.2.6.1 环保卫生设施 垃圾处理应做到卫生收集、清运、无公害化处理。垃圾箱的布局合理,数量应满足每日所需。应备有预防和杀灭蚊虫的设备设施。 营地内产生的各类污水应收集处理,不应随意排放,排放标准应符合GB 8978的要求。 6.2.6.2 供水供电设施 24 h不间断供电,并能保证在用电高峰期时有充足的供电。 24 h不间断供水,水源清洁卫生。应充分利用自然能源(太阳能、风能、水能、沼气等)为营地提供能源。 6.2.6.3 通信设施 全营地范围内应保证通信信号良好。应配有用于紧急联络、通畅的通讯工具。提供邮政收发信服务。 6.2.6.4 照明设施 各建筑物和设施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不同功能区的使用要求。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线路宜埋地,架空线应采用绝缘线,并避开营位,不应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 应使用环保节能照明,没有灯光污染,并广泛使用各种节能设备。各建筑物处均设置有室外照明。 6.2.6.5 道路设施 各功能区应有道路连接。应采用环保材料铺装。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具体要求应符合CJJ 45的规定。 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道路宽度标准 项目 双行车道 单行车道 人行道 宽度 ≥6 m ≥3 m ≥1.5 m 注: 拖挂式房车的道路应适当加宽为8 m,(转弯半径不小于12 m) 6.3 标识系统 6.3.1 各种标识符号应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2和GB 2893的规定。 6.3.2 入口处应设置有明显的营地标识牌。 6.3.3 各功能区、建筑物及内部道路均有明显的标识与符号。 6.4 安全保障措施 6.4.1 营地出入口位置及其大小应满足游客车辆出入的方便及安全。 6.4.2 营地和外界之间应设围墙或围栏,以限制外界人员进出,并设置有安全防护性护栏和警示牌,护栏设施应是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结构。 6.4.3 营地内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6.4.4 营地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执行。 6.4.5 营地内消防器材放置位置应合理,醒目,并保持完整。 6.4.6 营地应配有消防安全管理人。 6.4.7 凡有水域的营地,应配备救生员和水上救生设备。 6.4.8 应为所有进入营地的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6.4.9 营地内所供应的食品应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6.5 服务要求 6.5.1 应建立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流程规范。 6.5.2 应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6.5.3 开展具有高风险的特种旅游项目时,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报批,并配备必要的安全措施,且责任明确。 6.5.4 按照服务流程由咨询预订、接待入住、露营服务、收银结账、其他辅助服务等环节构成。 6.6 服务人员要求 6.6.1 应持证上岗,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 6.6.2 着工装、佩工牌上岗,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 6.6.3 服务过程中应表情自然、亲切、热情适度,提倡微笑服务。 6.6.4 仪态应符合各岗位的规范与要求,主动服务,有职业风范。 6.6.5 应以协调适宜的自然语言和身体语言对客服务,让客人感到尊重舒适。 6.6.6 语言文明、简明、清晰,符合礼仪规范。 6.6.7 对客人提出的问题暂时无法解决时,应予耐心解释并承诺设法解决,不推诿和应付。 6.7 经营管理 6.7.1 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6.7.2 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6.7.3 员工手册规定详细,岗位工作说明书通俗易懂。 6.7.4 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制度健全,培训全面,效果良好。 6.7.5 建立有咨询与投诉管理的制度,并有对外公开的投诉电话。 6.7.6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防范制度。 6.7.7 应设有专门部门或专人24 h负责日常安全工作。 6.7.8 服务项目定价应符合云南省发改委、物价局的价格标准。 7 等级划分要求 7.1 SSSSS 等级 7.1.1 选址 7.1.1.1 应有一级公路直接进入或高速公路间接进入。 7.1.1.2 入口标志明显,有夜间指示,交通指引标识应按照规定设置。 7.1.2 环境 7.1.2.1 基本要求 空气质量应达到GB 3095的一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GB 3096的一类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838规定的Ⅲ类水要求。 7.1.2.2 外部环境 周边有可利用或可供观赏的自然风景。周边30 km 范围内应有市、镇或居民点分布。 7.1.2.3 内部环境 营地内绿地比例应达到50%以上,营地内建筑物90%以上应采用非永久性方式建造。木板、竹制、藤制等环保材料作为建筑材料的比例应不少于80%。 7.1.3 设施 7.1.3.1 营地规模 总占地面积应不少于60 000 ㎡。营位总数应不少于200个,其中房车营位不少于80个,木屋营位不少于60个,帐篷营位不少于60个。 应设置有管理服务区、宿营区、公共生活区、休闲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等五大营区,可增设汽车服务区。 年接待能力应不少于50 000人次。停车场停车位应不少于150个。 7.1.3.2 宿营区 应设有房车营位(拖挂式房车营位、自行式房车营位)、木屋营位、帐篷营位。 每个帐篷营位之间的间距应不少于1 m,与地面之间应采用木板隔离,且保持15 cm左右的空间。 单个木屋营位的面积(含卫生间和门廊)应不少于40 ㎡,并应留有不少于30 ㎡左右的预留活动区域面积。营位内的房间装修、设备、家具等应参照GB/T 14308中四星级酒店客房要求。 7.1.3.3 管理服务区 游客服务中心的面积应不少于400 ㎡。办公区设置相对独立,且面积应不少于180 ㎡。应至少有15个以上配套设施项目(具体配套设施项目见附录A),并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7.1.3.4 休闲服务区 整个营区面积不能应少于8 000 ㎡。应有不小于3 000 ㎡左右的供游客进行活动的综合性露天广场。应至少拥有15种娱乐休闲项目(具体项目设施参见附录B)。 7.1.3.5 公共生活区 卫生间厕位总量应充分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并不少于40个。洁具干净卫生、布置合理,符合GB/T 18973中规定的四星级旅游厕所要求。残疾人专用卫生厕位不能少于5个。 淋浴间应干湿分区,设有独立的男女更衣间及淋浴间。淋浴间独立分隔,配备浴帘。淋浴间数量应充分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24 h提供热水服务。 应有独立的盥洗间,24 h提供热水,盥洗间洗漱水龙头的数量应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洗衣间应配备不少于10台投币式洗衣机,设有熨衣板、洗衣篮、椅子/凳子、挂钩等设施和设备,设备使用需用中英文说明,所有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并使用正常。 烧烤炉数量应不少于100个,能提供烧烤设备租赁服务。 应配有开放式厨房,设施齐全,并可以提供烧烤等设备租赁服务,能够可以提供简单的粗加工或半成品食品,方便顾客自行加工和烹煮;设有空气消毒设施,有比较好的冷藏、冷冻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置放;设有专门放置垃圾的设施。具有清洁畅通的排污设施(地槽、抽油烟机和排风口等)。 7.1.3.6 汽车服务区 区域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营区。应配置有整套流水线式的车辆清洗和维护设施。 所有用水应采用回收循环利用的水。应设有专用的洗车用水蓄水池或小型的抽水泵设施。 应设有功能齐全,维修全面实用的车辆维修和救援设施。 应引入具有国家一级维修资质的专业汽车维修机构进驻营地,或与其形成联动模式。 7.1.4 附属设施 7.1.4.1 环保卫生设施 应配备有专用的垃圾运输车辆。应设有专用的垃圾堆置场,并定期及时进行清理。 应设置小型污水处理装置,经处理的废水应达到GB 8988排放标准的规定才能排入水体,污水经化学处理脱水的残渣需外运至专用堆置场。 7.1.4.2 供水供电设施 应备有发电机以防临时断电,发电机有良好的维护。应建有专门的蓄水池或抽水泵设施。 7.1.4.3 通信设施 应设有公共广播设施。应设有至少5个公共电话亭,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7.1.4.4 道路设施 人行道路面应全部采用环保材料铺装。应铺设有盲人通道。应铺设有自行车专用道。 7.1.5 安全保障设施 7.1.5.1 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人员应不少于8人。 7.1.5.2 营地出入口处应设门卫,24 h在岗。 7.1.5.3 应设有视频监视系统,24 h有专人负责整个营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7.1.5.4 应设有简单的医务室(急救室),配备至少2名以上的专职医务和急救专业人员。 7.1.5.5 急救药物种类齐全,数量充足,急救设施完好,并可以正常使用。 7.1.5.6 应与附近具有国家三乙级以上的医院形成联动模式,能及时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服务。 7.1.6 服务要求 7.1.6.1 咨询预订 应提供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的咨询和预订服务。应设有专人提供咨询预订服务。应提供营地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所在地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1.6.2 接待入住 应设有专人办理接待入住服务。应提供小件行李寄存放服务。应配有行李推车,且有3位左右的行李生,提供行李出入房服务。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1.6.3 露营服务 应设有专人协助游客开展餐饮、宿营、休闲娱乐等露营活动。在有一定危险性的露营活动中,应能够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保险中介服务。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1.6.4 收银结账 应设有专人办理收银结账服务。应提供一次性总帐单结帐服务。应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1.6.5 辅助服务 应设有商务中心,开通互联网服务,代售邮票,代发信件,代办传真、国际长途电话等服务。 应提供对讲机、房车、户外运动等附属装备的租赁业务。 应提供餐饮、住宿、交通、景区门票、导游等代订服务,以及车辆租赁、机场接送、代办护照及签证等服务。 7.1.7 经营管理 7.1.7.1 管理人员应不能少于10人,其中至少6人以上管理人员具有汽车旅游营地管理相关从业资格。 7.1.7.2 所有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7.1.7.3 应至少每周对员工进行一次常规培训业务,培训全面,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7.2 S S S S 等级 7.2.1 选址 7.2.1.1 应有一级公路直接进入或高速公路间接进入。 7.2.1.2 入口标志明显,有夜间指示,交通指引标识应按照规定设置。 7.2.2 环境 7.2.2.1 基本要求 空气质量应达到GB 3095的一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GB 3096的一类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838规定的Ⅲ类水要求。 7.2.2.2 外部环境 周边有可利用或可供观赏的自然风景。周边60 km范围内应有市、镇或居民点分布。 7.2.2.3 内部环境 营地内绿地比例应达到45% 。营地内建筑物80%以上应采用非永久性方式建造。木板、竹制、藤制等环保材料作为建筑材料的比例应不少于60%。 7.2.3 设施 7.2.3.1 营地规模 总占地面积应不少于40 000㎡。营位总数应不少于150个,其中房车营位不少于50个,木屋营位不少于50个,帐篷营位不少于50个 。 营区设置上应与SSSSS等级相同。 年接待能力应不少于40 000人次。停车场停车位应不少于100个。 7.2.3.2 宿营区 应设有房车营位(拖挂式房车营位、自行式房车营位)、木屋营位、帐篷营位。 每个帐篷营位之间的间距应不少于0.8 m,与地面之间应采用木板隔离,且保持10 cm左右的空间。 单个木屋营位的面积(含卫生间和门廊)应不少于30 ㎡,并应留有不少于25 ㎡左右的预留活动区域面积。营位内的装修风格、设施设备等需参照GB/T 14308中三星级酒店客房要求。 7.2.3.3 管理服务区 游客服务中心的面积应不少于250 ㎡。办公区设置相对独立,且面积应不少于120 ㎡。应至少有10个以上配套设施项目(具体配套设施项目见附录A),并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7.2.3.4 休闲服务区 整个营区面积应不能少于5 000 ㎡。应有不小于1 800 ㎡左右的供游客进行活动的综合性露天广场。应至少拥有10种娱乐休闲项目(具体项目设施参见附录B)。 7.2.3.5 公共生活区 卫生间厕位总量应充分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并不少于30个。洁具干净卫生、布置合理,符合GB/T 18973中规定的三星级旅游厕所要求,残疾人专用卫生厕位不少于4个。 淋浴间应干湿分区,设有独立的男女更衣间及淋浴间,淋浴间独立分隔。数量应充分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24 h提供热水服务。 盥洗间应设有独立的盥洗间,24 h提供热水。盥洗间洗漱水龙头的数量应充分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 洗衣间应配备不少于5台投币式洗衣机,设有熨衣板、洗衣篮、椅子/凳子、挂钩等设施和设备,设备使用需用中英文说明,所有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并使用正常。 烧烤炉的数量应不少于80个,可以提供烧烤设备租赁服务。 应配有开放式厨房,设施齐全,并提供烧烤等设备租赁服务。能够提供简单的粗加工或半成品食品,方便顾客自行加工和烹煮,设有空气消毒设施,有比较好的冷藏、冷冻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置放。 7.2.3.6 汽车服务区 区域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营区。 应配置有成系统的车辆清洗和维护设施。所有用水均应采用回收循环利用的水。 应引入具有国家二级维修资质的专业汽车维修机构进驻营地,或与其形成联动模式。 7.2.4 附属设施 7.2.4.1 环保卫生设施 应配备有专用的小型垃圾运输车辆。应设有专用的垃圾堆置场,并定期及时进行清理。 7.2.4.2 供水供电设施 应备有发电机以防临时断电,发电机有良好的维护。应建有专门的蓄水池或抽水泵设施。 7.2.4.3 通信设施 应设有公共广播设施。应设有至少3个公共电话亭,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7.2.4.4 道路设施 人行道路面90%以上应采用环保材料铺装。应铺设有盲人通道。应铺设有自行车专用道。 7.2.5 安全保障设施 7.2.5.1 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人员应不少于5人。 7.2.5.2 营地出入口处应设门卫,24 h在岗。 7.2.5.3 应设有视频监视系统,24 h有专人负责整个营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7.2.5.4 应设有简单的医务室(急救室),配备至少1名以上的医务和急救专业人员。 7.2.5.5 急救药物种类齐全,数量充足,急救设施完好,并可以正常使用。 7.2.5.6 应与附近具有国家二甲级以上的医院形成联动模式,确保及时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服务。 7.2.6 服务要求 7.2.6.1 咨询预订 应提供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的咨询和预订服务。应设有专人提供咨询预订服务。应提供营地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所在地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2.6.2 接待入住 应设有专人办理接待入住服务。应提供小件行李寄存放服务。应配有行李推车,且有2位左右的行李生,提供行李出入房服务。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2.6.3 露营服务 应设有专人协助游客开展餐饮、宿营、休闲娱乐等露营活动。 在有一定危险性的露营活动中,应能够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保险中介服务。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2.6.4 收银结账 应设有专人办理收银结账服务。应提供一次性总帐单结帐服务。应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2.6.5 辅助服务 应设有商务中心,开通互联网服务,代售邮票,代发信件,代办传真、国际长途电话等服务。 应提供对讲机、房车、户外运动等附属装备的租赁业务。 应提供餐饮、住宿、交通、景区门票、导游等代订服务,以及车辆租赁、机场接送、代办护照及签证等服务。 7.2.7 经营管理 7.2.7.1 管理人员应不能少于7人。其中至少4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汽车旅游营地管理相关从业资格。 7.2.7.2 所有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7.2.7.3 应至少每半个月对员工进行一次常规培训业务,培训全面,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7.3 S S S等级 7.3.1 选址 7.3.1.1 应有二级公路直接进入或一级公路间接进入。 7.3.1.2 入口标志明显,有夜间指示,交通指引标识应按照规定设置。 7.3.2 环境 7.3.2.1 基本要求 空气质量应达到GB 3095的一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GB 3096的一类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838规定的Ⅲ类水要求。 7.3.2.2 外部环境 周边有可利用或可供观赏的自然风景。周边100 km范围内应有市、镇或居民点分布。 7.3.2.3 内部环境 营地内绿地比例应达到40%以上。营地内建筑物70%以上应采用非永久性方式建造。木板、竹制、藤制等环保材料作为建筑材料的比例应不少于50%。 7.3.3 设施 7.3.3.1 营地规模 总占地面积应不少于30 000㎡。营位总数应不少于100个,其中房车营位不少于30个,木屋营位不少于30个,帐篷营位不少于40个。 营区设置上应与SSSSS等级相同。 年接待能力应不少于30 000人次。停车场停车位应不少于70个。 7.3.3.2 宿营区 应设有房车营位(拖挂式房车营位、自行式房车营位)、木屋营位、帐篷营位。 每个帐篷营位之间的间距应不少于0.5 m。与地面之间应采用木板隔离,且保持5 cm左右的空间。 单个木屋营位的面积(含卫生间和门廊)应不少于25 ㎡,并应留有不少于20 ㎡左右的预留活动区域面积。营位内的装修风格、设施设备等需参照GB/T 14308中三星级酒店客房要求。 7.3.3.3 管理服务区 游客服务中心的面积应不少于150 ㎡。办公区设置相对独立,且面积应不少于80 ㎡。应至少有6个以上配套设施项目(具体配套设施项目见附录A),并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7.3.3.4 休闲服务区 整个营区面积应不少于2 000 ㎡。应有不小于1 000 ㎡左右的供游客进行活动的综合性露天广场。应至少拥有6种娱乐休闲项目(具体项目设施参见附录B)。 7.3.3.5 公共生活区 可以不设置洗衣间。可以用盥洗间替代洗衣间。 卫生间厕位总量应充分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并不少于20个。洁具干净卫生、布置合理,符合GB/T 18973中规定的三星级旅游厕所要求。残疾人专用卫生厕位应不少于3个。 淋浴间应设有独立的男女更衣间及淋浴间,数量应充分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18 h提供热水服务。 盥洗间应设有独立的盥洗间,18 h提供热水,洗漱水龙头的数量充分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设有相对独立的洗衣间,配备不少于3台投币式洗衣机、有椅子、挂钩等辅助设施,设备使用需用中英文说明,所有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并使用正常。 烧烤炉的数量应不少于60个,能够提供烧烤设备租赁服务。 应配有开放式厨房,设施齐全,并可以提供烧烤等设备租赁服务,能够提供简单的粗加工或半成品食品,方便顾客自行加工和烹煮,有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7.3.3.6 汽车服务区 区域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营区。 应配置简单的车辆清洗和维护设施。所有用水均应采用回收循环利用的水。 应引入具有国家二级维修资质的专业汽车维修机构进驻营地,或与其形成联动模式。 7.3.4 附属设施 7.3.4.1 环保卫生设施 应配备有小型的垃圾运输车辆。应设有专用的垃圾堆置场,并定期及时进行清理。 7.3.4.2 供水供电设施 应备有发电机以防临时断电,发电机有良好的维护。应建有专门的蓄水池或抽水泵设施。 7.3.4.3 通信设施 应设有公共广播设施应设有至少1个公共电话亭,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7.3.4.4 道路设施 人行道路面80%以上应采用环保材料铺装。应铺设有盲人通道。 7.3.5 安全保障设施 7.3.5.1 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人员应不少于3人。 7.3.5.2 营地出入口处应设门卫,24 h在岗。 7.3.5.3 应设有视频监视系统,24 h有专人负责整个营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7.3.5.4 应设有简单的医务室(急救室)。 7.3.5.5 急救药物种类齐全,数量充足,急救设施完好,并可以正常使用。 7.3.5.6 应与附近具有国家二乙级以上的医院形成联动模式,能及时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服务。 7.3.6 服务要求 7.3.6.1 咨询预订 应提供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的咨询和预订服务。应设有专人提供咨询预订服务。应提供营地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所在地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 服务人员的每天服务时间应不少于16 h。 7.3.6.2 接待入住 应设有专人办理接待入住服务。应提供小件行李寄存放服务。应配有行李推车,且有1位左右的行李生,提供行李出入房服务。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3.6.3 露营服务 应设有专人协助游客开展餐饮、宿营、休闲娱乐等露营活动。在有一定危险性的露营活动中,应能够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保险中介服务。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3.6.4 收银结账 应有专人办理收银结账服务。应提供一次性总帐单结帐服务。应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3.6.5 辅助服务 应设有商务中心,开通互联网信息服务,代售邮票,代发信件,代办传真、国际长途电话等服务。 应提供餐饮、住宿、交通、景区门票、导游等代订服务,以及车辆租赁、机场接送、代办护照及签证等服务。 7.3.7 经营管理 7.3.7.1 管理人员应不能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管理人员具有汽车旅游营地管理相关从业资格。 7.3.7.2 80%以上的管理人员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7.3.7.3 应至少每一个月对员工进行一次常规培训业务,培训全面,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90%。 7.4 S S等级 7.4.1 选址 7.4.1.1 应有二级以上公路直接进入。 7.4.1.2 入口标志明显,有夜间指示,交通指引标识应按照规定设置。 7.4.2 环境 7.4.2.1 基本要求 空气质量应达到GB 3095的二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GB 3096的二类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838规定的Ⅳ类水要求。 7.4.2.2 外部环境 周边有可利用或可供观赏的自然风景。周边150 km范围内应有市、镇或居民点分布。 7.4.2.3 内部环境 营地内绿地比例应达到35%以上。营地内建筑物60%以上应采用非永久性方式建造。木板、竹制、藤制等环保材料作为建筑材料的比例应不少于45%。 7.4.3 设施 7.4.3.1 营地规模 总占地面积应不少于15 000 ㎡。营位总数应不少于70个,其中房车营位不少于10个,木屋营位不少于20个,帐篷营位不少于40个。 应设置有管理服务区、宿营区、公共生活区、休闲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等五大营区,可以不设置汽车服务区。 年接待能力应不少于20 000人次。停车场停车位应不少于60个。 7.4.3.2 宿营区 应设有自行式房车营位、木屋营位、帐篷营位,可不设置拖挂式房车营位。 每个帐篷营位之间的间距应不少于0.5 m,与地面之间应采用木板隔离,且保持5 cm左右的空间。 单个木屋营位的面积(含卫生间和门廊)应不少于20 ㎡,并留有不少于15 ㎡左右的预留活动区域面积。营位内的装修风格、设施设备等需参照GB/T 14308中二星级酒店客房要求。 7.4.3.3 管理服务区 游客服务中心的面积应不少于100 ㎡。办公区的设置相对独立,且面积应不少于50 ㎡。应至少有2个以上配套设施项目(具体配套设施项目见附录A),并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7.4.3.4 休闲服务区 整个营区面积应不能少于1 500 ㎡。应有不小于800 ㎡左右的供游客进行活动的综合性露天广场。应至少拥有4种娱乐休闲项目(具体项目参见附录B)。 7.4.3.5 公共生活区 可用盥洗间替代洗衣间。可用烧烤区替代厨房。 卫生间厕位总量应充分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并不少于15个。洁具干净卫生、布置合理,符合GB/T 18973中规定的二星级旅游厕所要求。残疾人专用卫生厕位不应少于2个。 淋浴间应设有独立的男女更衣间及淋浴间,数量应充分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12 h提供热水服务。 盥洗间应设有独立的盥洗间,24 h提供冷水、16 h提供热水。 烧烤炉的数量应不少于40个,能够提供烧烤设备租赁服务。 7.4.4 安全保障 7.4.4.1 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 7.4.4.2 营地出入口处应设门卫,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6 h。 7.4.5 服务要求 7.4.5.1 咨询预订 应提供电话、传真等方式的咨询和预订服务。应设有服务人员提供咨询预订服务。应提供营地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所在地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 服务人员的每天服务时间应不少于12 h。 7.4.5.2 接待入住 应设有专人办理接待入住服务。应提供小件行李寄存放服务。 服务人员的每天服务时间应不少于16 h。 7.4.5.3 露营服务 应设有专人协助游客开展餐饮、宿营、休闲娱乐等露营活动。 服务人员每天服务时间应不少于16 h。 7.4.5.4 收银结账 应设有专人办理收银结账服务。应提供一次性总帐单结帐服务 服务人员的每天服务时间应不少于16 h。 7.4.6 经营管理 7.4.6.1 管理人员应不能少于4人。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管理人员具有汽车旅游营地管理相关从业资格。 7.4.6.2 70%以上的管理人员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7.4.6.3 应至少每二个月对员工进行一次常规培训业务,培训全面,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80%。 7.5 S 等级 7.5.1 选址 7.5.1.1 有三级以上公路直接进入。 7.5.1.2 入口标志明显,且晚间应明亮,交通指引标识应按照规定设置。 7.5.2 环境 7.5.2.1 基本要求 空气质量应达到GB 3095的二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GB 3096的二类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838规定的Ⅳ类水要求。 7.5.2.2 外部环境 周边有可利用或可供观赏的自然风景。周边200 km范围内应有城镇或居民点分布。 7.5.2.3 内部环境 营地绿地比例应达到30%以上。营地内建筑物60%以上应采用非永久性方式建造。木板、竹制、藤制等环保材料作为建筑材料的比例应不少于40%。 7.5.3 设施 7.5.3.1 营地规模 总占地面积应不少于10 000 ㎡。营位总数应不少于50个,其中房车营位不少于10个,木屋营位不少于10个,帐篷营位不少于30个。 营区设置上与 SS 等级相同。 年接待能力应不少于10 000人次。停车场停车位应不少于50个。 7.5.3.2 宿营区 应设有自行式房车营位、木屋营位、帐篷营位,可以不设置拖挂式房车营位。 每个帐篷营位之间的间距应不少于0.5 m,营位与地面之间应采用木板隔离。 单个木屋营位的面积(含卫生间和门廊)应不少于20 ㎡,并需留有不少于10 ㎡左右的预留活动区域面积,营位内的装修风格、设施设备等需参照GB/T 14308中二星级酒店客房要求。 7.5.3.3 管理服务区 游客服务中心的面积应不少于60 ㎡。办公区的设置相对独立,且面积应不少于30 ㎡。应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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