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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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认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
2、的保障能力,为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证。(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基本建立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和重点(一
3、)主要任务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等各种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许可证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立即予以取缔关闭,及时拆除违法工程地面设施,查封设备,炸毁井筒并填平夯实;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探)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4、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必须立即关停,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无证采矿立即依法查处;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彻底杜绝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做到“不留人员、采矿设备及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对查实的伪造、冒用勘查采矿许可证、非法选(洗)矿、违法收购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对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进行勘查开采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资质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
5、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追究当事人的责任。2、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越界勘查,擅自改变勘查对象,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与他人合作合资勘查矿产资源不及时将相应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不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不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资料或报告,无勘查资质或超过其勘查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勘查等违法勘查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
6、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并予以取缔关闭;对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不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无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等违法开采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
7、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不办理储量登记、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及随意核减矿产资源储量,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依法予以处罚,不再受理其地质勘查开采项目。3、坚决关闭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各类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等禁采区内露天开采的石材矿山和影响当地大矿安全的小矿,由当地政府全部予以关闭或取缔。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
8、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的煤矿企业,环境、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和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爆破器材许可和发放、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电力供应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干预
9、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等违法违纪行为,彻底纠正越权颁发的勘查开采许可证和越权审批矿产资源储量行为。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自省政府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退出,对拒不退出的,一律先免职,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干扰和阻碍正常的勘查开采工作及“官商勾结”办矿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5、对煤炭等重点矿种开采回采率进行专项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改、经贸等部门,重点对煤、金、铁、石膏、石墨、饰面石材等矿种进行回采率专项检查,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生产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有关证照。有
10、关部门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6、对油气、煤、铁、金、石墨、砂、地热、建材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重点矿种、重点矿区,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和城市规划区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制定专项整治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二)工作重点1、重点矿种煤、金、铁、油气、砂、地热、石墨和建材等矿种2、重点地区资源分布集中区、城市规划区、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以及市县边界、交界处;铁路及重要公路等交通沿线两侧、海岸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等区域。3、重点矿区:(1
11、)青岛市:平度市、莱西市;烟台市:牟平区、龙市口、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栖霞市;威海市:乳山市;临沂市:沂南县、平邑县等金矿开采区。(2)济南市:历城区、章丘市;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枣庄市:市中区、台儿庄区、薛城区、滕州市;潍坊市:坊子区、昌乐县;济宁市:任城区、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汶上县、微山县;泰安市: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市;莱芜市:莱城区、钢城区;临沂市:罗庄区、郯城县、平邑县;德州市:齐河县;菏泽市:郓城县、巨野县、单县等煤矿开采区。(3)济南市:历城区;青岛市:平度市、莱西市;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沂源县;枣庄市:市中区、峄城区;烟台市:牟平区、莱州市、莱
12、阳市、海阳市;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昌邑县、临朐县;济宁市:邹城市、汶上县;泰安市:岱岳区、新泰市、东平县;日照市:莒县、五莲县;莱芜市:莱城区、钢城区;临沂市:郯城市、沂南县、苍山县、莒南县、沂水县、平邑县等铁矿开采区。(4)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等砂资源开采区。(5)济南市、东营市、威海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等油气、地热资源开采区。(6)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滨州市等建材资源开采区。(7)青岛市:平度市、莱西市等石墨开采区。除省确定的重点外,各地要
13、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矿种、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区。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审批程序,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坚决纠正不按法定程序审批、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设置障碍、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行为。研究制定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政策措施,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门槛。优化矿山开采布局,探矿权采矿权设置要符合国家、省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探矿权审批,强化对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查,凡超出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或超出项目承担单位勘查施工能力以及勘查设计不符合国家
14、有关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采矿权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储量规模与生产能力不相适应、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开采布局不合理、存在矿业权属争议、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新办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石膏、建材、水泥灰岩、铁矿、煤矿等矿产资源,严格控制矿业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管理,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各市、县(市、区)依照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制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并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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