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基础与法学综合(含617法学基础、864法学综合1等)历年考研真题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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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2013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2012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2011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2008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1年北京理工大学864法学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2008年北京理工大学864法学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3年北京理工大学866法学综合2(民法学、商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2008年北京理工大学866法学综合2(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3年北京理工
2、大学867法学综合3(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2008年北京理工大学867法学综合3(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3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北京理工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1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15分)2法律继承的原因。(15分)3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及意义。(15分)4议会的主要职权。(15分)5结合我国法治现状,论述宪法基本原则。(30分)6归责原则。(30分)7守法的根据和理由。(30分)2012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北
3、京理工大学201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一、简述1法律行为2法律责任3特别行政区特点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二、论述1我国宪政实现的条件。2两大法系。3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历史,论述我国的法律体系。2011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北京理工大学2011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1简述中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差别。(15分)2概述形式推理。(15分)3概述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15分)4简述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15分)5试论述法律规则。(30分)6法律应当从哪些方面尊重市场经
4、济的内在法则?(30分)7试述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30分)2008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理工大学2008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1简述法律原则的作用或功能(15分)2概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15分)3简述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15分)4简述宪法修改的方式(15分)5试论述立法过程的三个阶段(30分)6结合我国实际,试分析法与道德冲突的原因(30分)7试述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30分)参考答案北京理工大学2008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1简述法律原则的作
5、用或功能(15分)答:(1)法律原则的含义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或功能 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例如,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众多诉讼规则的出发点和基础。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则无异。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首先,只能适用法律原
6、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其次,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分量问题,法律原则可以“部分”地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碰撞,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地适用。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则可作为断案依据。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是在法律规则与个案相连接产生与法的精神不一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时候。2概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15分)答:(1)法律移植的概念“法律移植”是指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因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
7、通称国外法(2)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世界法律的发展史也早已经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发展其法律的必由之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成为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的机制。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却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
8、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也是相同的。法律移植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对外开放反映了世界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不仅使经济国际化而且也使其他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越来越带有跨国性质,从而使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越来越具有涉外性和外向性,法律在处理涉外问题和跨国问题的过程中,必须逐步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这种接轨的基本方式就是法律移植。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在当今世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不只是方法和技术上的差异,也是法的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正是根据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各种法律制度中间有传统与现代、先进与落后的区
9、分。对于其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3简述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15分)答:(1)法与诉讼正义的含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社会正义是指一种特殊的正义:社会体制的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
10、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2)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的规定和程序 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职能时有不受组织和任何长官的干涉的自由(如果没有这种独立和自由,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法官在其任期内行使权力时,不应有不利于他的调动。同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应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换言之,法律纠纷应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监督,但不受舆论所左右。审判公开隐含“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应当昭示天下”的格言。为了让人们信赖法律,司法机关必须公开
11、执法并让所有当事人看到法律机构是如何工作的。如果秘密审判,就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当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并由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权利平等,即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权。冲突和纠纷双方均应得到有关程序的公平通告,并有公平的机会去出示证据,进行抗辩。合乎情理,即判决的内容应当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为公认的正义观所支持。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律师自由,即律师能够没有顾虑地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咨询、代理、辩护等(3)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
12、正义方面的作用 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4简述宪法修改的方式(15分)答:(1)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2)宪法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宪法的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
13、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全面修改有以下基本特征:a.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b.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宪法全面修改的基本原因是原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或者绝大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无法调整社会现实。全面修改方式的优点在于,当社会实际发生较大变化,宪法规范的绝大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实际时,及时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
14、能够促使宪法保持真实性和权威性,否则,宪法规范就可能形同虚设。全面修改的弊端在于,由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宪法的稳定,因而如果宪法的修改频率过高,在政治心理上不能起到稳定作用,在法律角度上有朝令夕改之嫌,那么必然会降低其严肃性。部分修改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部分修改有两个基本特征:a.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b.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以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
15、的主要区别。宪法部分修改的原因是宪法在总体上仍然适应社会实际,只是其中的部分内容落后于社会实际。宪法的部分修改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方式: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a.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b.二是变动宪法中的规定;c.三是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无形修改宪法的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无
16、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不包含在上述宪法修改的含义之中。但是,它可以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在事实上发生一定的变化,达到与修改宪法基本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无形修改是社会现实发展变化的产物,具有其存在基础,但无形修改使原有宪法条文的含义无形中发生了演变,而这种演变表面上仍然是在宪法原有条文的框架之内。因此,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宪法的无形修改应予避免,应当及时通过决议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到宪法中来,从而增强宪法对社会现实的规范力和适应性。5试论述立法过程的三个阶段(30分)答:(1)立法
17、的概念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2)立法过程立法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这一过程可分三阶段:一是立法准备阶段;二是由法案到法的阶段;三是立法完善阶段。立法准备a.含义:立法准备,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b.参与主体:立法准备活动的主体,多为立法权享有者,也可以是立法权享有者委托的机构、组织和人员,还可以是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被委托但自己希望进行某些立法活动的主体。c.主要内容:立法准备活动的主要内容,宏观上有:其一,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划
18、,形成立法创议,做出立法决策。其二,法的清理、法的汇编和立法信息反馈工作中包含的旨在为法的制定和变动服务的工作,也是立法准备活动的内容。d.阶段意义立法准备阶段在立法活动过程中有重要价值。这不仅在于立法准备是否充分、科学,直接关系所立之法能否行之有效,而且更在于立法准备就其主要倾向看,具有决策性.由法案到法a.含义:由法案到法的阶段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这一系列正式的立法活动所构成的立法阶段。b.参与主体:参与这一阶段立法活动的主体,一般须是能够行使立法权的主体。由法案到法的活动,主要是立法权行使者的专有活动,是纯粹立法活动。c.主要内容:主要内容通常总是包括四方面:一是提出法案;二是审议
19、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d.阶段意义:由法案到法的阶段,是立法主体通过正式程序产生法的阶段。立法准备阶段固然往往能决定法案的命运,但如若不经历由法案到法的阶段,这一命运便不能最终实现。由法案到法的阶段具有法定性。现代立法的这一阶段的各个主要环节,一般都由法所确定从而形成法定制度。由法案到法的阶段,在法治发达国家,理论、制度和事实上一般都能受到重视;在法治不发达国家,一般在理论和法定制度上比立法准备阶段受重视,或比立法准备阶段正规,而事实上一般不及准备阶段重要。立法完善a.含义:立法完善阶段,一般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体现立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行
20、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b.参与主体:立法完善阶段的主体同立法准备阶段一样,不具有确定性。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c.阶段意义:立法完善阶段在立法活动过程中的价值和地位,兼具立法准备和由法案到法两个阶段的一些特征。从立法价值角度看,立法完善作为目的在于使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的活动,同旨在为正式立法奠定基础的立法准备,是殊途同归的。另一方面,立法完善阶段的主要内容,绝大多数同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的内容一样,属于立法性质的活动。6结合我国实际,试分析法与道德冲突的原因(30分)答:(1)法与道德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
21、,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和历史性、阶级性、民族性和人类共同性的特征。(2)法与道德冲突的现象 合法而不符合道德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行为、现象与法律规范相符,但却与一定的道德规范相冲突 符合道德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现实社会中还存在许多与道德规范相适用,却与法律规范相冲突的现象。(3)法与道德冲突的原因 法
22、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发生冲突。在有意识推动社会改革和社会变革较快的情况下,这种冲突出现较多。比如,中国长期(从古代到改革开放以前)的道德意识中都将“均”(实际平等)视为特别重要的价值,当我们追求效率,并用法律确认形式上的平等和由此产生的实际差别时,这种冲突就出现了。虽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法律的贯彻,人们在道德上己慢慢接受了这种状况,但这种冲突在现在还是存在的。社会发展,道德发展,但法律滞后。这主要指立法和法律实践跟不上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法与道德的冲突。比如,现在中国有许多妇女都在批评现在实行的男女不平等的退休制度,妇女比男子早退休五年。这一制度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当时的社会还比较
23、落后,现代化程度低,体力劳动是工业生产中的重要部分(在人们观念中,这种沉重的劳动应当是由男子承担的),家务劳动还是社会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中第三产业极不发达),同时,人们普遍将妇女当作需要照顾的对象。现在这些情况都发生了变化,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比例发生了变化,家务劳动的数量发生了变化,男女平等意识发生了变化,致使现行的退休制度中的年龄差别规定就与人们的平等意识发生了冲突,许多人认为这是对妇女的歧视。道德价值和法的价值都是多元的,两者不会一一对应,这也是冲突的原因之一。比如,在道德的价值中,效率并不是非常重要的,而在法的价值追求中则是非常重要的价值,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比较精确的计算或估计它
24、对社会资源配置最优的影响,必须计算或估计法律调整中的成本最小化,因此,从道德的公平正义角度来评价,这样的法不一定是最优的,甚至会受到批评。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法是一种普遍的规范,它一定要求自身的和谐一致,没有冲突,并且普遍适用,因为它追求的是一种普遍的公正和正义。但这种形式化的要求,会使法在一定情况下不能实现正义,这时也就出现法与道德的冲突。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一个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就因年龄差一天而不受惩罚;因为警察违法取证致使一关键证据不被采用,犯罪人受不到追究。这种情况下,人们通常会从道德角度批评法律。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这也是产生
25、冲突的原因之一。道德的评价是求真的,但法律的评价是存在假定前提的,这种评价方式在道德上并不存在。这种差别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无罪推定,在法律上,当一个人没有经过正当程序的审判被确认为有罪以前,不得视为有罪,而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在于控方,所以,诉讼中如果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就推定为无罪。正因这种假定,一些人确有危害行为,但从法律上又不能证明(如因证据问题)因而作为无罪对待,民众常因此感到法律不公或难以理解。此外,法与道德的冲突还包括法与亚文化群的道德冲突,这种情况在多民族的社会中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中常会出现。7试述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30分)答:(1)宪法与宪政的概念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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