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642宪法与行政法历年考研真题及详解.pdf
《北京大学法学院642宪法与行政法历年考研真题及详解.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大学法学院642宪法与行政法历年考研真题及详解.pdf(17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目录2014年北京大学648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13年北京大学647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12年北京大学643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11年北京大学644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10年北京大学644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9年北京大学642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8年北京大学642综合A卷(含宪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回忆版)2007年北京大学642综合A卷(含宪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国际法)考研真题2006年北京大学354综合A卷(含宪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5年北京大学356综合
2、A卷(含宪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4年北京大学356综合A卷(含宪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国际公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3年北京大学356综合A卷(含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刑法、国际公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含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宪法、行政法)考研真题2001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含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宪法学)考研真题2000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含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宪法学)考研真题2003年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试题2002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
3、及详解2001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0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14年北京大学648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48宪法与行政法1我国1982年宪法实施30多年以来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有何成就和挑战?(本题共20分)2我国l982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有何特征?国家主席这一机构在实践中有何发展变化?(本题共25分)3试比较美国和德国在宪法解释方面的区别和联系。(本题共25分)4因为行政机关违法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例如许可)而使特定当事人获得利益,这种利益是否受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5分)渐何处理法的安定性与公共利益
4、之间的关系?举例加以分析。(15分)(本题共20分)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问:(1)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授权进行网络信息的审查和监控?(6分)(2)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据此规定屏蔽或者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言论的限制?(6分)(3)如果信息发布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屏蔽或删除其所发布信息的行为不服,如何获得救济?(8分)(本题共20分)6行政决策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5、?(8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有哪些步骤?简要评述。(12分)(本题共20分)7德国行政法院与法国行政法院体制有什么不同?(6分)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有人提出设立行政法院,设立行政法院试图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哪些问题?(8分)设立行政法院有哪些障碍?(6分)(本题共20分)参考答案北京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48宪法与行政法1我国1982年宪法实施30多年以来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有何成就和挑战?(本题共20分)答: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质量既是宪法发展程度的标志,也是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尺,这是政治体系正当性强弱的标志。我国1
6、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获得了巨大进步,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成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时所应遵循的准绳。因此,应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领域考察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之保障与不足。(1)1982年宪法30年来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成就加强了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a宪法本身的规定较为充实、具体,明确。在形式上,“八二宪法”基本恢复了“五四宪法”的体系和内容,又超越了“五四宪法”,并将国家机构一章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作了顺序对调,这样立宪上的细节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视。在内容上,“八二宪法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也是最为充实的,达18条,种类较为齐全。宪法的修改使宪法规定的公民
7、基本权利更加完善。这一完善突出表现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这次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入宪,“私有财产权”入宪,增加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内容,增加私有财产的“征收”和“补偿”内容等。b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使宪法在立法层面得以具体化。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律的实施得到进一步落实,但专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在数量上并不多。专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国家赔偿法、劳动法,涉及宪法中所规定的特定人的权利的法律主要有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障法等。这些立法基本上解决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无法可依的问
8、题。涉及公民选举权的选举法(1979年7月制定)经过五次修改,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和民主性大大提高;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制定)、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制定)、妇女权益保降法(1992年4月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都使得法律条文中对公民的人权保障更加具体、严格和与时俱进,也基本上是朝着宪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方向发展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宪法规定,人权入宪、基本权利体系更加合理。人权概念入宪既拓宽了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又拓宽了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内容。经过学者的对国外权利的引入以及我国实践中产生的一些对权力的新定义,都是权利体系不断完善的表现,如主张“环境欣赏权”等等。将“尊
9、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转型加速、多元利益分化,法治国家需要怎样的发展,需要怎样的社会管理,成为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新困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政府承担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主体义务。“人权”是比公民权内涵更丰富,含义更广泛的权利,将其纳入宪法,意味着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发展,还是社会管理的加强,都不能以侵害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国家进步的底线。行政法领域中的相关立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更加严格的保护。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更
10、加严格的要求;从另一角度观之,则是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更加完善。另外,在行政决策领域强调风险评估、强调公众参与都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又如,国务院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从“孙志刚事件”发生到行政立法的变动,前后共计三个多月;从北京大学博士提出审查建议到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相关行政法规废止之决定,前后不到四十天,从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实现来看,这一过程的寓意远远超出废立某一部法律法规本身。法院、人大、社会和学者都参与了这一过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不仅具有立法效果,而且具有教育大众的效应。法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逐渐健全。这主要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齐玉
11、苓上诉案的批复一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批复意见判决结案,适用了宪法规定。又如海淀区法院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适用了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的正当程序要求,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处罚学生时要遵循程序正义,这样的探索性判决体现了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司法的能动性让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加具有正义性色彩,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成为倒逼司法改革的动力。连续的普法活动促使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已经颁布了六个普法规划,这六个普法规划都把宪法的宣传放在首位。“一五”普法中规定“普及法律常识的内容,以宪法为主”;“二五”普法要求“以宪法为核心”;“三五”普法要求“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
12、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四五”普法把十二月四日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为l982年宪法颁布日);“五五”普法要求“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六五”普法要求“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我国开展的“普法”活动极大地增强了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了公民的权力意识以及维护权利的意识。(2)存在的不足基本权利内容不完整。如罢工权、请愿权、良心自由、新闻自由、迁徙自由等等权利没有规定。尽管八二宪法已经对之前的许多问题加以了完善,但是与正本清源,树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主题的宪法观
13、仍有差距。如迁徒自由在五四宪法中予以了规定,但是八二宪法并没有恢复这一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一国际性文件中的诸多政治性权力并没有得到我国的认可。所以,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仍有待加强。部门基本权利的实施仍没有得到真正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齐玉苓案”中,初次尝试适用了宪法第四十一条,认定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依照宪法规定所学有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侵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最高法院后来撤回了此批复,让这一尝试夭折,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宪法在实施中所遇到的阻力。然而,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能仅仅通过民事或刑事等法律予以辅助实施,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基本权利都
14、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予以实施,有些宪法权利不能被实施,公民则找不到救济渠道,这就从根本上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正如法理名言道:法必须被遵守,否则将形同虚设。基本权利应当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在当下中国已经成为比较领先的发展中国家、即将进入发达国家的历史背景下,实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将为我国在国际上添加更多政治话语权。法律、法规、规章及内部文件的违宪审查问题亟待解决。根据我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任何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但目前有关问题相当突出,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违宪审查的有效机制,所以,违宪问题还没有从制度上根本解泱。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限制或者侵犯公民基
15、本权利的情形仍然众多。在当下的社会现实中,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拆迁等行为造成公民伤亡的情形常有出现,虽然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我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大进步,但是其他行为如行政指导也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究其原因,则是行政机关的宪法意识不足,也因为我国没有建立起违宪审查机制,没有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予以惩戒的体制机制。2我国l982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有何特征?国家主席这一机构在实践中有何发展变化?(本题共25分)答:(1)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特征我国宪法第80条和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6、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的职能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进入战争状态;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并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此可见,我国国家主席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履行“国家元首”的职能。因为国家主席所行使的大部分职权是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因而被认为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构成了集体元首。第二,国家
17、主席的实权极少,其主要行使的是荣典权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赋予的权力。国家主席完全摆脱了行政事务,不再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其主席,也不再统帅武装力量并担任国防委员主席。与西方国家的国家元首或国家主席或总统统帅武装力量的权力、解散议会的权力相比,中国国家主席的职权范围甚小。但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所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内容,并没有要求“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一定范围内实化国家主席的权力。第三,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且只有年龄达到45周岁的中国公民才有机会当选,说明国家主席对候选人资格的要求比较高,国家主席这一
18、职位的特殊性要求候选人是德高望重的、能够取得大多数选民的信任的。虽然我国l982年宪法对国家主席制度做了以上规定,但是国家主席这一职位并不是从其确定之日起就一直没有发生改变。我国的宪法分别有l954年宪法、l975年宪法、l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并且我国宪法也经过历次修改,对于国家主席在我国宪法以及宪制性文件的规定来看,1954年宪法以前的政府组织法也对此予以了规定。所以,纵观国家主席职位的变迁,需要从以上宪法及其宪制性文件对其的规定变迁展开。(2)国家主席这一机构在实践中的发展变化第一,国家主席的前身是1949年政府组织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它是当时最高的权力机关,集体行使
19、国家元首的权力,委员会主席只是权力有限的成员。第二,1954年宪法首先设立了国家主席机构,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具有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的职权,国家主席属于实权机关,职权范围很广。第三,1975年宪法明确不再设立国家主席,并肯定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豹地位,使之成为各级人大常设机关和人民政府,国家主席制度遭到暂时性中断。第四,1978年宪法基本上恢复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政府体制,但是没有恢复国家主席这一职位。同样,1979年修改的宪法,虽然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名为地方人民政府,但是对国家主席这一职位仍然没有规定。第五,1982年
20、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职务,但是大大缩小了国家主席的职权,国家主席类似于“虚位君主”。3试比较美国和德国在宪法解释方面的区别和联系。(本题共25分)答:宪法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在实施宪法中或宪法监督制度中,依照法定程序或立宪精神对宪法的内容、含义、精神作出的说明。美国和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既有各自的独特风格,也存在很多共同之处。(1)二者的区别 解释模式的不同。美国的宪法解释理论代表着普通法院解释宪法这一模式的理论,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代表着法院解释宪法这一模式的理论。宪法解释的背景方面:a美国的宪法条文没有规定宪法解释,宪法本身没有赋予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是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这一著
21、名的宪法案件中件开创宪法解释之先河,其中包含着联邦党人和共和党人的政治斗争。b德国的宪法明文规定了将宪法解释权授予联邦宪法法院,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是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是对集权专治和魏玛宪法失败进行反思后的产物。宪法解释的机构方面:美国是由普通法院来解释宪法,德国是由专门法院即宪法法院来解释宪法。其原理如下:美国法院认为,宪法解释权属于司法权,而美国法院授予了联邦法院司法权,解释宪法是联邦法院实行司法权的必然要求,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个机关中,法院被认为是具有“最少危险,的部门,国会和总统可以通过提出宪法修正案或者任命大法官来改变和影响宪法解释;而在德国,制宪者吸取魏玛宪法的经验教训,
22、对议会的戒备心理和将宪法真正作为法而要求司法化,必然导致基本法在解释宪法的机构上选择法院;另外,德国学者一方面强调宪法是法,另一方面也注重宪法与其他法的区别,因此德国选择了不同于普通法院的专门法院来实施和解释宪法。宪法的解释方法方面:美国宪法解释的传统理论认为,宪法解释有两条途径,一是“字面含义”,二是“制宪者原意”。而德国的观点认为,宪法不同于一般的制定法,因而就不能照搬普通制定法的解释途径,应当有适应宪法特征的宪法解释途径可分为三种:着重现实的途径、着重体系的途径和着重问题的途径。宪法的解释标准方面:美国的宪法解释标准可按照宽松程度分为几个档次。第一,美国传统的宪法解释理论认为,评估合宪性
23、的标准必须是宪法中的字句,法官不能凭自己的喜好去解释宪法,法官只能回到制宪者制宪时的原意去解释,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第二,宪法解释的利益平衡论或称为司法拘束论者认为,宪法判决起到平衡社会中各种利益的作用,而这种平衡利益的角色应当由议员担任,所以法官应当将司法审查强度降到最低限度。第三,严格检验论者认为,宪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让公民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和权利,从而约束政府权力,避免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而在德国,主流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标准往往取决于对宪法的超前性理解,并不拘泥于当时的情况。审查范围方面:在美国,只有对在宪法和法律意义上具备“可审查性”的案件,法院才能行使管辖权,限于具体争议。因此,
24、美国的宪法解释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德国基本法的第94条第四a款规定公民提出宪法申诉必须是具体的。同时,在第93条第一款规定,在联邦政府的机构之间、联邦和州政府之间以及政党因被宣布为违宪而引起的争议中第二庭负责解释条款含义;第二款规定第二庭有权应特定机构的提请,对联邦法律与各州法律是否在形式和实质上符合基本法作出决定。因此,德国的解释模式是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兼具的。(2)二者的联系解释主体方面:两国都是由法院作出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的背景方面:两国的宪法解释都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经过了一定的历史努力和争斗才产生的。解释方法方面:两国的解释方法在最基本的内涵上有许多相通之处,比如制宪者原意的解释
25、方法和着重体系的解释途径有相关之处,着重体系的解释也强调对宪法原文的理解。4因为行政机关违法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例如许可)而使特定当事人获得利益,这种利益是否受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5分)渐何处理法的安定性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举例加以分析。(15分)(本题共20分)答:(1)关于此种利益是否受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问题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原理是要求政府守信,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的保护,以免遭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信赖保护原则有三项适用条件。第一,信赖具有外在表现。即相对人对政府的行为有信赖,但不能是内心的相信,而是相对人有外在的具体行为或不作为,其原因是信赖政府的行为。第二,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考研历年真题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雁**】。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雁**】,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