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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金融控股公司问责管理办法模版.docx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2994017
  • 上传时间: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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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金融 控股公司 问责 管理办法 模版
    资源描述: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作作风,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让问责成为促进公司及各所属公司干部员工依法从业,廉洁从业,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的手段,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加强作风建设问责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坚持用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及集团和公司内部有关管理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章 问责事项及范围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政治纪律方面 1.公开发表违背、歪曲集团和公司改革决策部署,或者丑化集团和公司形象,诋毁、污蔑上级领导等行为的。 2.在公司内部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妨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经营任务的实施,或者影响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的。 3.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不及时学习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执行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导致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的。 4.故意挑拨,搬弄是非,制造事端,影响公司干群、部门及同事之间团结的。 (二)组织纪律方面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2.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执行组织决定,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 3.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4.不按要求如实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的。 5.离开工作地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的。 6.不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的。 (三)工作纪律方面 1.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2.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疏于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对督办、交办事项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者不及时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在督办时限内办结的。 4.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项目投资、执纪问责、考核奖惩等活动,向有关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公司尚未公开或者应当保密的重要信息、资料的。 6.需要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四)廉洁纪律方面 1.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的。 2.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 3.收受、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或者接受、安排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 5.利用或者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职务的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6.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使用公车、公物,侵犯企业利益行为的。 7.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 8.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开会;擅自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擅自提高会议规格、规模、食宿标准,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旅游活动;借评比表彰活动收取、摊派费用。 9.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10.超标准、超编制配备、装饰、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的。 11.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或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 (五)群众纪律方面 1.对待职工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3.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克扣职工群众款物或者处罚职工群众的。 4.在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5.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司务等,侵犯职工群众知情权的。 6.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职工群众利益,或者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六)生活纪律方面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违反上级或公司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列入问责范围。 第六条 对出现以上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执行 第七条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个人的问责方式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和后果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涉嫌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党委批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上报公司党委和集团纪委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问责方式的决定及启动。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员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员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员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条 问责重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一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公司(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党纪、国法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公司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所属公司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司及所属公司干部员工的检举、控告; (五)明查暗访、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四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切实存在的,向公司纪委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五条 由公司纪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协调党群、人资、法务、财务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责任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扰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对其停职离岗。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公司纪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 调查终结后,由公司纪委请示公司党委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党委提出申诉。如公司党委认为不符合重新调查条件,维持原决定的,被问责人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调查的,由公司纪委安排纪审监察部重新调查核实。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纪委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纪审监察部负责问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公司各有关部室、所属公司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党纪、国法或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按党纪、国法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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