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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酒店及大厦运营管理协议模版.docx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91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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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酒店 大厦 运营 管理 协议 模版
    资源描述:
    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为业主方及委托人 内蒙古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基金管理人及共同委托人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管理人及共同委托人 与 xx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物业运营方 之 广州xxx酒店及xx大厦运营管理协议 20xx年__月__日 22 目录 条款 页码 第1条 定义、解释 5 1.1 定义 5 1.2 解释: 6 1.3 标题: 6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并不界定、修改或描述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范围或意图。 6 第2条 委任 6 2.1 委任 6 2.2 服务 7 2.3 委托方代表 7 第3条 服务范围 7 3.1 服务范围 7 3.2 大厦物业经营管理服务 7 3.3 大厦物业租赁服务 8 3.4 酒店物业管理服务 8 第4条 物业运营方的权力和职责 9 4.1 一般权力 9 4.2 权力限制 9 4.3 雇员 9 4.4 运营目标 9 第5条 费用 10 5.1 服务报酬 10 如税后运营收入超过预测金额,物业运营方就其依照本协议提供物业运营服务收取服务报酬,服务报酬的金额等于税后运营收入与预测金额之差。 10 5.2 费用 10 5.3 税费 10 第6条 赔偿 10 第7条 期限、期满、终止 11 7.1 期限 11 7.2 业主方的终止权 11 7.3 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义务 11 第8条 一般规定 11 8.1 通知: 11 8.2 转让: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物业运营方均无权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委托方通知物业运营方后,可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或义务。 12 8.3 修订 13 8.4 管辖法律、争议解决 13 8.5 非弃权 13 8.6 可分割性 13 8.7 保密 13 8.8 继续有效 13 8.9 声明和保证 13 8.10 签署与生效: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 8.11 份数:本协议一式拾贰份,各方各持贰份,其余备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 物业运营管理协议 本协议由下述各方于 2016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 (1) 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或“业主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xxx】,法定代表人为【xx】; (2) 内蒙古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xx私募投资基金的利益),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xx】,法定代表人为【xxx】; (3)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或“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利益),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xx楼】,法定代表人为【xx】; (4) xx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xx酒控”或“物业运营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xx室】,法定代表人为【xx】。 (本协议中,业主方、基金管理人和管理人合称“委托方”,业主方、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和物业运营方合称为“各方”,分别称为“一方”。) 鉴于 1. xx证券拟设立“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并担任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此,xx证券已签署《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标准条款》”)。 2.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中国法律设立xx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为xx旅游集团有限公司(“xx旅游”)。xx证券向xx旅游收购其持有的私募基金全部基金份额。 3. 私募基金拟向xx酒控收购其持有的xx全部股权。 4. xx合法持有位于xx号的广州xxx酒店(“酒店物业”)以及位于广州市林和中路8号的xx大厦(“大厦物业”,与酒店物业合称为“物业”,物业的具体组成及详细情况参见本协议附件A)。 5. xx证券、基金管理人已委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对xx的资金账户进行监管,xx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使用与划转均应符合《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管协议》(“《xx监管协议》”)之约定。 6. 委托方希望根据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聘任物业运营方为物业的经营、管理和租赁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服务,物业运营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接受该项聘任。 因此,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解释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下表述具有下述相应的含义,除此之外,本协议未予定义的词语,应具有《标准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大厦物业管理方”指业主方聘用的根据中国法律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的、为大厦物业或其任何部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xxx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xxx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xx大厦分公司和/或其他物业管理公司。 “酒店物业管理方”指业主方聘用的为酒店物业提供管理和推广服务及品牌的xxx国际服务公司(Westin International Service Company)和/或其他酒店管理机构。 “大厦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具有第3.1款规定的含义。 “大厦租赁服务”具有第3.1款规定的含义。 “酒店物业管理服务”具有第3.1款规定的含义。 “物业运营服务”指大厦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大厦租赁服务和酒店物业管理服务。 “租约”指关于物业中任何区域的租赁协议、续租协议、扩租协议或占有、使用或与占有使用相关的协议,以及对之所作的任何修订或补充。 “人士”指任何个人、合伙、合营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或其他实体。 “关联方”就任何人士而言,指控制该人士、受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另一人士。“控制”指 (a) 有能力通过拥有具有表决权的证券、合同或其他方式(包括担任该人士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员、董事或执行股东)直接或间接掌握该人士的重大管理及政策制定的决策权(该决策权在针对涉及相关人士的某些重大决定时可能受制于其他人士的审批权)或(b) 通过持有该人士的股权而享有50%或5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c)享有提名及委派该人士的董事会中多数董事的权利。就本协议而言,委托方和物业运营方不得被视为互为关联方。 “期限”指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包含该日)至本协议依照第7条终止之日止(包含该日)的期间。 “运营税费”指物业运营和管理支出及费用,监管费,以及物业持有人应支付的房产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预提运营税费” 指经物业持有人与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核算确定的,为防止xx监管账户上的现金不足以支付下一个物业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如有)中即将发生的运营税费,而就该等不足部分在xx监管账户上预提存留的物业资产运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必备金额”指A类资产支持证券在普通分配兑付日到期应付本金和预期收益,及私募基金应承担的必备基金费用和专项计划应承担的专项计划费用之和,每个自然年度的必备金额参见附件C。 “预测金额”指附件D列示的各方经测算达成一致的截至每一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计算日对应的物业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预计税后运营收入能够达到的理想金额。 “未补救重大违约”:就物业运营方而言,指出现下述所有情况:(a)物业运营方违反本协议明确规定的重大承诺或义务,(b) 随着时间推移,上述违约对委托方直接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c) 委托方将该违约书面通知物业运营方,并以合理详细程度描述违约情况,及(d) 物业运营方(i) 未能在收到通知后三十(30)日内尽合理勤勉对违约完成补救(或者,如物业运营方已尽合理勤勉但违约在三十(30)日内没有得到补救,而物业运营方未能继续积极寻求对该违约进行补救且未能在更长时间内(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一百八十(180)日)对违约完成补救),或(ii) 对于纯粹经济方面的任何后果,未能以委托方合理接受的方法就该重大不利经济后果对业主方进行赔偿。 “委托方受偿事项”指由(a)未补救重大违约;及(b) 物业运营方的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欺诈、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或违约所造成的任何和所有索赔。 “索赔”指所有的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主张、成本、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及诉讼或者其他诉因,无论是何性质的。 “会计年度”指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十二个月期间。 1.2 解释: (a) 单数含义的词语包括复数含义,复数含义的词语包括单数含义。 (b) “或/或者”一词不具有排他性,而“包括/包含”一词不具有限制性。 (c) 本协议所指“合同”,就一方而言,包括对该方有约束力及/或产生义务的合同、确认函及其他文件。 1.3 标题: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并不界定、修改或描述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范围或意图。 第2条 委任 2.1 委任 委托方在此聘请物业运营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服务。物业运营方在此接受该等聘任。该等聘任应自委托方另行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时,物业运营方应 (a) 及时提供各项服务;(b)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遵守委托方做出的合法而且合理的书面指示和指令; (c)遵守对物业有影响的或与物业有关的所有相关的中国法律,以及(d) 遵守章程对有关事项的约定和安排。物业运营方向委托方承诺其将在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和义务的过程中始终为委托方的最大利益行事,并尽最大努力促进和保护委托方的最大利益。 2.2 服务 物业运营方应提供本协议项下所有服务,并根据物业运营管理的需要和委托方的要求,提供与物业运营管理相关的其他服务。 2.3 委托方代表 为委托方与物业运营方就本协议之目的,委托方在此指定业主方总经理作为委托方的指定代表(下称“委托方代表”),代表委托方向物业运营方发送指令。 第3条 服务范围 3.1 服务范围 物业运营方应为委托方提供本第3条规定的服务,主要包括: (a) 监督、指导及管理大厦物业管理方的物业管理工作,并提供与大厦物业相关的行政、管理及经营方面的服务(“大厦物业经营管理服务”),详见第3.2款的约定; (b) 与大厦物业有关的租赁服务(“大厦物业租赁服务”),详见第3.3款的约定; (c) 与酒店物业有关的管理服务(“酒店物业管理服务”),详见第3.4款的约定。 上述服务应根据物业的届时需要由物业运营方依其合理判断决定在适当的时候予以提供,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3.2 大厦物业经营管理服务 在遵守本协议3.4之前提下,在本协议期限内物业运营方应根据大厦物业的届时需要并在物业运营方依其合理判断决定适当的时候(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向委托方就大厦物业提供以下大厦物业经营管理服务: (a) 协助业主方在业主方尚未聘用大厦物业管理方或需更换大厦物业管理方的情况下,协助业主方选聘大厦物业管理方; (b) 协助业主方通过监督和管理大厦物业管理方的物业管理活动,确保大厦物业管理方的物业管理活动达到委托方认可的物业管理标准; (c) 协助业主方为大厦物业申请、维持并更新物业经营所必需的一切使用证书、证照和经营许可; (d) 协助业主方合理、善意地努力遵守并促使大厦物业遵守所有中国法律; (e) 协助业主方监督并协调对大厦物业进行的所有修整(含普通修整及大修维护),并应协助业主方编制大厦物业修整计划,以保持大厦物业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3.3 大厦物业租赁服务 在遵守本协议3.4之前提下,在本协议的期限内物业运营方应根据大厦物业的届时需要并在物业运营方依其合理判断决定适当的时候(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为委托方就大厦物业提供以下大厦物业租赁服务: (a) 协助业主方通过期刊、标牌、图纸、小册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向潜在承租人进行大厦物业的营销及推广并对大厦物业进行广告招租; (b) 协助业主方调查及了解大厦物业区域范围内的租赁需求、承租要约、及/或潜在的租赁机会; (c) 协助业主方协调潜在承租人参观大厦物业,尽最大可能减少对现有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大厦物业造成的不便影响; (d) 协助业主方经委托方批准,代表业主方与大厦物业潜在承租人协商租约条款,向业主方告知租约的协商进展情况,协助业主方与承租人签约; (e) 协助业主方审阅承租人改造及安装要求,并向委托方建议是否批准该等改造或安装;根据委托方授权,组织实施需由业主方负责的改造或安装方案,并监督管理由承租人进行的改造或安装方案; (f) 协助业主方解决承租人就租约相关的投诉和要求,维持及管理与现有承租人的关系; (g) 协助业主方处理现有租约的续展、延期与扩租; (h) 恪尽勤勉义务,以协调和确保任一租约不会影响其他承租人根据其租约或中国法律就大厦物业区域享有的独占权、使用权、续租权、扩租权或其他类似的权利;以及 (i) 协助业主方申请并取得合法签订和执行租约所需的外部批准和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的抵押权人(若有)同意物业出租的书面批准(若需要)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的租赁登记(若适用)。 3.4 酒店物业管理服务 在遵守本协议3.4之前提下,在本协议的期限内物业运营方应根据酒店物业的届时需要并在物业运营方依其合理判断决定适当的时候(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为委托方就酒店物业提供以下酒店物业管理服务: (a) 协助业主方延续与现有酒店物业管理方的聘用、合作关系,并在业主方需更换酒店物业管理方的情况下协助业主方选聘酒店物业管理方; (b) 协助业主方通过监督和管理酒店物业管理方的酒店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酒店物业管理方的酒店经营管理活动达到委托方认可的酒店经营管理标准; (c) 协助业主方履行与酒店物业管理方之间的管理合同,并代表业主方维护业主方在该等管理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 (d) 协助业主方、酒店物业管理方为酒店物业申请、维持并更新酒店经营所必需的一切使用证书、证照和经营许可; (e) 协助业主方合理、善意地努力遵守并促使酒店物业遵守所有中国法律; (f) 协助业主方监督并协调对酒店物业进行的所有修整(含普通修整及大修维护),并应协助业主方编制酒店物业修整计划,以保持酒店物业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第4条 物业运营方的权力和职责 4.1 一般权力 在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过程中,物业运营方可以在本协议及/或业主方另行批准的范围内,根据业主方的批准,在符合本协议其它约定和限制的前提下代表业主方采取一切为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所需的必要行动。 4.2 权力限制 除了本协议其他约定和限制,未经委托方书面批准,物业运营方不得(a) 转让、处置业主方的任何财产或其他资产,或者在该等财产或资产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b) 代表业主方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对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进行答辩,(c) 以业主方的名义签署、修改、终止任何需经业主方事先批准方可签署的合同;(d) 未经委托方授权或批准,代表业主方商讨、谈判或同意任何合同、交易或付款,(e) 以业主方的名义借款,或者(f) 从事委托方书面告知物业运营方不得从事的其他事项。 4.3 雇员 如物业运营方为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需要聘用雇员,物业运营方自行负责管理并协调其雇员的所有雇用条款和条件),并支付该等雇员的所有报酬。 4.4 运营目标 (a) 物业运营方承诺,在其为物业提供物业运营服务期间,截至每一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计算日对应的物业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物业资产实现的物业资产运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扣除运营税费与预提运营税费后的金额(“税后运营收入”)不低于必备金额。 (b) 委托方于每年12月31日(“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计算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核算物业运营方实现的税后运营收入,其中,首次核算税后运营收入的日期应为2017年12月31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c) 为就物业运营方实现税后运营收入提供担保,xx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已与委托方签署《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保证合同(二)》(格式如附件B)。 (d) 自2017年起,如截至某一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物业运营方未能实现本款约定的税后运营收入,委托方有权:(i)启动担保人的保证责任;(ii)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持有的业主方权益或物业;和/或(iii) 于物业运营方补足义务启动日(该日为每个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计算日后第1个工作日)16:00时前向物业运营方发出通知,要求物业运营方补足差额,物业运营方应于物业运营方支付日(该日为每个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计算日后第2个工作日)15:00时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支付差额部分的金额,委托方应提前向物业运营方提供委托方指定账户信息。 第5条 费用 5.1 服务报酬 如税后运营收入超过预测金额,物业运营方就其依照本协议提供物业运营服务收取服务报酬,服务报酬的金额等于预测金额与税后运营收入之差。 业主方应于每一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计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运营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报酬(如有)。 基金管理人(代表私募基金)通过商业银行向业主方发放了一笔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税后运营收入超过必备金额的部分将由业主方通过偿还委托贷款本金的形式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但超过预测金额的部分应保留在项目公司作为物业运营方的服务报酬,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前述方式收取。 5.2 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委托方另行书面同意外,业主方应承担物业直接产生的相关成本和开支,物业运营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物业运营服务的所有运营成本和开支均应由物业运营方承担。 5.3 税费 双方应依法各自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各项税费。 第6条 赔偿 对于任何和所有的委托方受偿事项,物业运营方应向委托方作出赔偿并使之免受损害。对于归因于委托方受偿事项、因委托方受偿事项造成的或因委托方受偿事项而引起的针对物业运营方、委托方提出、提起或维持的或者针对委托方和物业运营方共同和/或个别提出、提起或维持的任何索赔、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或仲裁,如果委托方被要求就该等索赔、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或仲裁付出任何款项,或者被要求作为对该等索赔、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指控或公诉进行抗辩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而付出任何款项,物业运营方应向委托方偿付或赔偿该等款项。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委托方经从物业运营方之外的其他方获得补偿的,物业运营方无须就该等索赔向委托方承担责任,且对于保单可实际理赔金额之内的委托方受偿事项,物业运营方亦无须向委托方承担责任。 第7条 期限、期满、终止 7.1 期限: 本协议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应持续完全有效至其根据第7.2款被终止。本协议仅可在本第7条约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根据本第7条约定的方式终止。 7.2 业主方的终止权 (a) 如果基于根据下文第8.4款所作的认定,物业运营方被认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则业主方在通知物业运营方后,可以终止本协议:(i) 物业运营方就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对业主方实施了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欺诈、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或违约,而且该等行为对业主方造成了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在业主方向物业运营方送交书面通知、声称发生该等行为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之后,物业运营方未在30日内纠正该等行为;或(ii) 发生了重大违约。 (b) 如果物业运营方发生停业、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则在通知物业运营方后,委托方可以终止本协议。 (c) 若实现公开发行或处分,则在通知物业运营方后,委托方可以终止本协议。 7.3 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义务 业主方和物业运营方应合理地努力确保物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序过渡(包括妥善处理交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租约问题、纠纷、诉讼等),并应在本协议期满或被提前终止之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负有的义务。 第8条 一般规定 8.1 通知: (a)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i) 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或快递发送,(ii) 以传真发送,(iii) 通过专人递送,须有书面确认收悉的收据,(iv)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随后应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或快递发送该通知的纸质文本)。 (b) 所有通知应按下文所列的各方各自的地址(但是经提前十五(1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后,任何一方均可不时更改其用于接收通知的地址)发给各方,而且该等通知应被视为已于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或快递发送之后5个工作日、专人递交之日或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之日送达。 (c)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通知、要求和批准均应按如下联系方式递送: 如发给业主方,则发至: 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 如发给基金管理人,则发至: 内蒙古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x 如发给管理人,则发至: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x 如发给物业运营方,则发至: xx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x 8.2 转让: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物业运营方均无权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委托方通知物业运营方后,可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或义务。 8.3 修订: 任何意图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所作的修订或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所给予的豁免除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将会因此负有义务的一方签署,否则不对任何一方具有约束力,亦不在任何方面具有任何其他效力。 8.4 管辖法律、争议解决: 本协议及其签署、有效性、解释、实施、强制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而且不适用其法律冲突规定。如果各方之间发生因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而引起的、与之相关或有关联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下称“争议”),均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在争议发生后30个自然日内协商未成,应通过向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8.5 非弃权: 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等权利。任何一方放弃本协议项下为其利益而设的任何条件或豁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不应构成放弃任何其他或进一步的权利或豁免任何随后发生的违约。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均不应被视为已被任何一方放弃,除非该等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该方签署。 8.6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附件或其对任何人士或情形的适用在任何范围内是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本协议其余条、款或附件,或者该条、款或附件对除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所针对的人士或情形之外的人士或情形的适用不应因此受到任何影响,并且本协议每一项条、款和附件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有效并予以执行。 8.7 保密: 除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必须披露、为本协议签署或履行目的而必须向本方的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及关联企业披露或为进行本协议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外,任何一方应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及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后,始终对本协议涉及的或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对方信息以及本协议项下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向本协议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双方并应确保本方的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及关联企业遵守同等保密义务。但是,以下信息无需保密:(1)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2)在未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随后被公众所知的信息;(3)一方从某个无需遵守保密义务的本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获得信息,并随即合法地拥有该信息。 8.8 继续有效: 第7.3款、第8.1款、第8.4款、第8.5款、第8.6款、第8.7款、第8.8款、应在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8.9 声明和保证: 每一方均向另一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a) 其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拥有完全法人权利或类似权力签订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b) 其已完全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或类似行为授权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经签署后即可根据本协议条款构成对该方有效、法定和具有约束力且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c) 声称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士具有相关授权,并且未超出授予该人士的授权的范围; (d) 其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背(i)其组织文件、(ii)任何政府规章、(iii)该方(或其任何资产)应遵循的任何判决、裁定、禁制令、法令、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书、或(iv)每一方适用的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则; (e) 其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需要从政府部门或第三方取得任何同意或批准,亦不需要向政府部门或第三方进行任何备案或作出任何类似的行为;且 (f) 该方未被申请清算或被指定财产管理人或接管人,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内亦未发生任何类似的或相等的事件。 8.10 签署与生效: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8.11 份数:本协议一式拾贰份,各方各持贰份,其余备用(由基金管理人保管),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各方已于文首所载之日签署《广州xxx酒店及xx大厦运营管理协议》。 业主方: 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各方已于文首所载之日签署《广州xxx酒店及xx大厦运营管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 内蒙古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各方已于文首所载之日签署《广州xxx酒店及xx大厦运营管理协议》。 管理人: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各方已于文首所载之日签署《广州xxx酒店及xx大厦运营管理协议》。 物业运营方: xx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附件A 关于物业的说明 同《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附件一 物业资产详情 附件B 保证合同(二) 见编号为X的《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保证合同(二)》 附件C 必备金额表 必备金额表如下: 时间 必备金额(万元)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2029年 2030年 2031年 2032年 2033年 2034年 如管理人根据与流动性支持机构的协商,于A券票面利率调整公告日公布调整后的A类资产支持证券票面利率,则自A券票面利率调整公告日对应的回售行权日起,管理人应调整必备金额表并通知运营管理方、基金管理人、xx,运营管理方认可管理人所进行的调整。 附件D 预测金额表 预测金额表如下: 时间 预测金额(万元)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2029年 2030年 2031年 2032年 2033年 20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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