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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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子公司申报材料 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 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第一条. 为了确保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和高效性,保证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工作顺利进行,加强销售业务的清算工作管理,防范清算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代理销售的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转换等业务的资金清算工作。 第三条. 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工作由公司基金运营部统一负责。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 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 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三)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其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 第六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 公司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二章 销售账户运作规范 第八条. 公司销售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也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等。 第九条. 公司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时间遵循《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之附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的规定,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资金划付,超过约定时间的资金作为异常交易处理。 第十条. 公司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 第十一条. 基金投资人申购(认购)失败、赎回基金或者基金分红的资金,退回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基金投资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后,公司在变更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后向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投资人未向公司或者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出申请,致使资金无法返还基金投资人的,公司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将资金分别存放于销售归集总账户、支付归集总账户,并记录明细。 第十四条. 公司用自有资金参与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选择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不以销售账户内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直接从销售账户扣划销售相关费用的,向监督机构提供有关费用收取的证明文件和划往账户的基本信息等。 第十七条. 公司分支机构将当日的全部基金销售资金于D+1日10:00前划往总部统一的基金销售专户。(公司现暂未设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本流程中的D日是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或者现金红利发放日。D-1日、D+1日、D+2日、D+3日、D+4日为工作日。 第十九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于D+1日12:00前处理D-1日15:00至D日15:00所接受的申购、赎回等申请或者D-1日17:00至D日17:00的认购申请(基金认购或者开放申购首日的起始时间为D日9:30),并向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发送交易确认及交收数据。 第三章 基金认购资金清算流程 第二十条. 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的,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认购资金: (一) 公司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接受认购申请。基金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时,全额交付认购资金。 (二) D+1日10:00前,公司分支机构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认购资金的,将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公司现暂未设分支机构)。 (三) D+1日16:00前,公司生成D日资金清算数据文件及销售数据并发给监督银行供其进行核对监督。D+1日17:00前,监督银行核对划往基金注册登记的资金、交易失败资金、利息、销售费用。 (四) 监督银行在完成各项监督事项后(如: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时,公司在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请后,需将基金投资人的变更信息向监督银行发送《投资者信息表》以作备案;监督银行对于认申购数据具有异常交易预警机制,包括大额、多次交易等情况;监督银行对于公司递交的《投资者信息表》进行姓名、身份信息、性别等认证后。)于D+2日15:00前,监督银行将确认成功的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募集验资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使用注册登记账户进行认购资金的中转。D+3日10:00前,监督银行将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五) 验资完成当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认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验资完成当日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第二次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从募集验资账户划往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 (六) 对于划至公司的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第二次确认失败认购资金,公司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第四章 基金申购资金清算流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的,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申购资金: (一) 公司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申购申请。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全额交付申购资金。 (二) D+1日10:00前,公司分支机构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申购资金的,将申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公司现暂未设分支机构)。 (三) D+1日16:00前,公司生成D日资金清算数据文件及销售数据并发给监督银行供其进行核对监督。监督银行在D+1日17:00前完成数据核对,并确认销售归集账户的资金到帐情况。D+1日17:00前在核对划往基金注册登记的资金、交易失败资金、利息、销售费用。 (四) D+2日12:00前,监督银行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该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D+3日10:00前,监督银行将确认失败的申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五) D+2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申购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具体操作详见附录一 第五章 基金赎回资金清算流程 第二十二条. 基金投资人赎回基金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赎回资金: (一) 公司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二) D+3日12:00前,基金托管银行将确认成功的赎回资金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三) D+3日12:00前 公司生成交易文件及清算数据文件并发给监督银行供其进行核对监督。 (四) 监督银行运营人员在D+3日15:00前验证公司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表》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代销交易确认数据正确无误后,核对公司提供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表》划付明细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代销交易确认数据(包括赎回/撤单/退款)交易划款请求文件明细记录。核对通过后监督银行运营人员将执行下一步比对操作。核对不通过则置为失败,系统记录失败情况,同时监督银行运营人员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负责对提供的明细进行审核和再次提交直至监督银行核对通过。 (五) 在上一步核对成功后,监督银行运营人员在D+3日15:00前在核对通过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表》提取身份、账号信息等,和监督银行监管系统中的原始数据进行比对,要求身份信息一致,账号信息一致。核对不通过则置为失败,系统记录失败情况,同时监督银行运营人员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负责对提供的明细进行审核和再次提交直至监督银行核对通过。 (六) D+3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公司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七) D+4日10:00前,监管银行将赎回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或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或者划往公司分支机构销售归集分账户。(公司现暂未设分支机构)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划入销售归总账户的资金不足额,由公司通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补足资金后由监督银行予以划付。 (八) D+4日17:00前,公司分支机构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将赎回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公司现暂未设分支机构) 具体操作详见附录二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申请赎回时要求变更指定银行账户的,公司对申请变更人的有效身份进行核实,并记录申请变更人的基本信息及申请变更的时间、地点、账户信息,同时作为异常交易处理。 第六章 基金分红资金清算流程 第二十四条. 基金发起现金分红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现金分红资金: (一) D日12:00前,基金托管银行将现金分红资金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二) D日12:00前 公司生成交易文件及清算数据并发给监督银行供其进行核对监督。 (三) 监督银行运营人员在D日15:00前验证公司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表》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代销交易确认数据无误后,核对公司提供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表》划付明细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原始的代销交易确认数据(包括分红)交易划款请求文件明细记录。核对通过后监督银行运营人员将进入下一步比对。核对不通过则置为失败,系统记录失败情况,同时监督银行运营人员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负责对提供的明细进行审核和再次提交直至监督银行核对通过。 (四) 在上一步核对成功后,监督银行运营人员在D日15:00前在核对通过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表》提取身份、账号信息等,和监督银行监管系统中的原始数据进行比对,要求身份信息一致,账号信息一致。核对不通过则置为失败,系统记录失败情况,同时监督银行运营人员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负责对提供的明细进行审核和再次提交直至监督银行核对通过。 (五) D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现金分红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公司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六) D+1日10:00前,监督银行配合公司将现金分红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结算账户或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或者划往销售归集分账户。(公司现暂未设分支机构) (七) D+1日17:00前,公司分支机构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将现金分红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公司现暂未设分支机构) 具体操作详见附录三 第七章 基金转换资金清算流程 第二十五条. 基金投资人发起基金转换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转换资金: (一) 公司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二) D+3日12:00前,基金托管银行将确认成功的转换资金从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三) D+3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转换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转入基金的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第八章 通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完成资金支付的资金清算流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基金投资人通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完成资金支付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资金: (一)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同时使用支付归集总账户和支付归集分账户的,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认购)申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于D+1日10:00前将资金从支付归集分账户划往支付归集总账户,并于12:00前将资金从支付归集总账户划往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对于划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分红、申购(认购)确认失败的资金,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二)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仅使用支付归集总账户的,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认购)申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于D+1日12:00前将资金从支付归集总账户划往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对于划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分红、申购(认购)确认失败的资金,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三)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不使用任何销售账户的,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认购)申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于D+1日12:00前将资金划往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对于发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分红、申购(认购)确认失败的清算信息,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附录一. 基金认申购流程 1. 公司在监督银行的监督下于D+1日10:00前将通过各渠道的基金销售资金划付至开立在浦发银行的销售归集总账户中。 2. 公司于D+1日16:00前(含)为监督银行产生D日资金清算数据文件及销售数据,销售数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明细表》、《投资者信息表》。清算数据文件包含《发卡机构来账资金明细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资金清算通知指令》、《监管账户分类子账户余额表》。所有文件处理完毕后监督银行反馈给公司处理结果。 3. 监督银行在D+1日17:00前同公司一起完成《发卡机构来账资金明细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资金清算通知指令》 、《监管账户分类子账户余额表》的核对,并确认销售归集账户的资金到帐情况。D+1日17:00前在核对划往基金注册登记的资金、交易失败资金、利息、销售费用。 4. 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时,公司在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请后,需将基金投资人的变更信息向监督银行发送《投资者信息表》以作备案。 5. 监督银行对于认申购数据具有异常交易预警机制,包括大额、多次交易等情况。 6. 监督银行对于公司递交的《投资者信息表》进行姓名、身份信息、性别等进行认证。 7. 监督银行在完成各项监督事项后,监督银行的运营人员根据上述文件中属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应收申购金额,核对清算到账资金后,于D+2日12:00前负责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 8. 对于申购失败的申购资金由基金支付结算机构根据公司的数据在D+3日10:00前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附录二. 基金赎回、退款流程 1. 投资者于D-1日15:00至D日15:00之间提交的D日赎回/撤单/退款交易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分红划款请求,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D+1日17:00前发送至公司,公司在D+3日12:00前接收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交易划款请求后,立即按各发卡行产生赎回/撤单/退款交易的清算数据文件(包含交易明细与总金额)并发送至监督银行。清算数据文件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资金来账通知文件》和《投资者资金划付指令》。《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资金来账通知文件》基本要素至少包含“清算日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账户名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账户号、应付清算资金总金额”。 2. 公司在D+3日12:00前向监督银行发送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给监督银行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赎回、分红、退款确认文件和公司提供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表》。 3. 监督银行运营人员在D+3日15:00前验证公司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表》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代销交易确认数据正确无误后,核对公司提供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表》划付明细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代销交易确认数据(包括赎回/撤单/退款)交易划款请求文件明细记录。核对通过后监督银行运营人员将执行下一步比对操作。核对不通过则置为失败,系统记录失败情况,同时监督银行运营人员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负责对提供的明细进行审核和再次提交直至监督银行核对通过。 4. 在上一步核对成功后,监督银行运营人员在D+3日15:00前在核对通过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表》提取身份、账号信息等,和监督银行监管系统中的原始数据进行比对,要求身份信息一致,账号信息一致。核对不通过则置为失败,系统记录失败情况,同时监督银行运营人员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负责对提供的明细进行审核和再次提交直至监督银行核对通过。 5. D+3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当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公司开立在监督银行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1) 监督银行托管运营人员依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资金来账通知文件》核对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来帐信息,确认划入销售归集总账户的资金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资金来账通知文件》一致。 2) 监督银行托管运营人员将经过第3、4点操作完成后比对通过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文件》进行数据处理,和公司递交的《投资者资金划付指令》进行汇总数据的比对。核对不通过则置为失败,系统记录失败情况,同时监督银行托管运营人员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负责对提供的明细进行审核和再次提交直至监督银行托管运营人员核对通过。 6. 监督银行运营人员依据清算数据文件中的销售机构所对应的应付资金金额,在核对投资者的收款账户后,从销售归集总账户(赎回、分红)按清算数据文件完成对外划付清算。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划入销售归总账户的资金不足额,,由公司通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补足资金后监督银行方予以划付。监督银行运营人员在D+4日10:00前,将赎回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投资人认申购时使用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附录三. 基金分红流程 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D日进行分红的,公司需在D日12:00前立即按各发卡行产生分红交易的清算数据文件(包含交易明细与总金额)并发送至监督银行,清算数据文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资金来帐表》和《投资者资金划付指令》。 2. 公司在D日12:00前向监督银行发送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给公司的代销数据文件和公司提供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表》。 3. 监督银行运营人员在D日15:00前验证公司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表》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确认数据无误后,核对公司提供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表》划付明细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确认数据(包括分红)交易划款请求文件明细记录。核对通过后监督银行运营人员将进入下一步比对。核对不通过则置为失败,系统记录失败情况,同时监督银行运营人员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负责对提供的明细进行审核和再次提交直至监督银行核对通过。 4. 在上一步核对成功后,监督银行运营人员在D日15:00前在核对通过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始交易表》提取身份、账号信息等,和监督银行监管系统中的原始数据进行比对,要求身份信息一致,账号信息一致。核对不通过则置为失败,系统记录失败情况,同时监督银行运营人员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负责对提供的明细进行审核和再次提交直至监督银行核对通过。 5. D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公司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6. 监督银行运营人员依据清算数据文件中的销售机构所对应的应付资金金额,在核对投资者的收款账户后,从销售归集总账户按清算数据文件完成对外划付清算。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资金不足额,监督银行需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补足资金后监督银行方予以划付。监督银行在D+1日17:00前,监督银行配合公司将分红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11 / 11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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