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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样本.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2834714
  • 上传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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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铁路 货物运输 管理制度 样本
    资源描述: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依据国家制订相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国经济协议法》、《中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协议实施细则》基础标准为依据,特制订《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全部应遵守本规程要求,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珍惜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推行运输协议,安全、快速、经济、便利地运输货物。     第3条  本规程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订、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条件下,可制订管内补充要求,报铁道部立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要求外,全部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规则、措施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措施;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措施;     8.快运货物运输措施;     9.铁路集装箱运输措施;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措施;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措施;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措施;     13.依据本规程精神制订其它措施。 第二章  货物运输 第一节  货物运输基础条件     第4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能够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千克以上除外),每批不得超出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货物;     2.要求限按整车办理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它货物污秽品(比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货物;     6.未装容器活动物(铁路局要求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出2吨,体积超出3立方米或长度超出9米货物(经发站确定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署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措施》要求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措施》要求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要求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     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货物;     2.罐车运输货物;     3.每件重量超出5吨(尤其约定者除外),长度超出16米或体积超出米轨 装载限界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货物,必需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整车货物,一批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要求);     2.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每批必需是同一箱型,最少一箱,最多不得超出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和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和非危险货物(另有要求者除外);     3.依据货物性质不能混装运输货物;     4.按保价运输货物和不按保价运输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和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6.运输条件不一样货物。     前款要求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认可也可按一批托运。     第6条  本规程第4条要求不得按零担托运货物,除蜜蜂、使用冷藏车装运需要制冷或保温货物和不易计算件数货物外,其数量不够一车,如托运人要求将同一径路上二个或三个到站在站内卸车货物,装在同一货车内,作为一批运输时,可按整车分卸托运。     第7条  按整车运输货物,托运人要求在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时(包含在 不办理货运行业车站装卸),经月度要车计划核准后,可在铁路局自局管内办理 。但危险货物不得办理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     途中装卸货物,可依据托运人要求,以途中装卸后方或前方办理货运业 务车站作为发站或到站。     第8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领取、变 更或推行其它权利、义务时,应向车站提出委托书(格式四)或证实委托介绍信。 第二节  货物运输协议签署     第9条  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应和承运人签署货物运输协议。按季度、六个月度、年度或更长久限签署整车大宗物资运输协议并须提出月度要车计划表,其它整车货物可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作为运输协议,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货物使用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协议。     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按《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措施》要求办理。     第10条  车站依据同意要车计划和进货计划受理货物。     对于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物资、鲜活货物、文艺演出用具、迁居货物和其它需要急运物资,应优先运输。 第三节  货物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11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格式一)一份。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能够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基础货物运单一份外,每一分卸站应别另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收货人各一份)。     货物运单填写,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措施》(附件三)要求办理。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迁居货物和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格式三)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 除个人托运物品外,能够使用含有物品清单内容其它单据替换物品清单。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错报货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根据要求支付违约金。     第12条  托运易腐货物、“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应记明货物许可运输期限。许可运输期限最少须大于货物运到期限三天。     第13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法运输,由托运人确定,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个人托运货物按《个人物品运输措施》(附件四)要求办理。     按保价运输货物,铁路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4条  依据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法令,需凭证实文件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将证实文件和货物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车站在证实文件后面注明托运数量,并加盖车站日期戳,退还托运人或按要求留发站存查。     对办理海关、检疫手续及其它特殊情况证实文件和相关该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单据,可委托承运人代递至到站交给收货人。     托运人对委托承运人代递相关文件或单据,应牢靠地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名称和页数。     需凭证实文件运输货物,托运人未按要求提出证实文件,承运人应拒绝受理。     托运人对其提出证实文件真实性应负责任。     承运人对托运人委托代递证实文件或单据,在代递过程中要注意保管,遇有遗失时,到站应编制一般统计,给予证实。     第15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依据货物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和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     货物运输包装不符合前款要求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     对没有统一要求包装标准,车站应会同托运人研究制订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实施。对于需要试运货物运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和托运人约定条件组织试运。     承运人同托运人应主动开展集装化运输,确保货物安全。     货物状态有缺点,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能够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承运。     第16条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楚显著标识(货签)(格式五)。标识应用坚韧材料制作。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拴挂措施。不适     宜用纸制标识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识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料制成标识。     托运行李、迁居货物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货签或书写标识外,并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识(货签)。     托运人应依据货物性质,根据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见附录)。     货件上和本批货物无关运输标识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需撤消或抹消。     第17条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1.散堆装货物;     2.成件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出2000件;规格不一样,一批数量超出1600件。     下列整车货物,不管规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千克以上,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给车站,承运人全部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1.针、纺织品,衣、袜、鞋、帽;     2.钟表、中西成药、卷烟、文具、乐器、工艺美术品;     3.面粉、肥皂、糖果、橡胶、油漆、染料、轮胎、罐头食品、瓶装酒类、医疗器械、洗衣粉、缝纫机头、空钢瓶、化学试剂、玻璃仪器、214升空铁桶。     4.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计算机、摄影机。     前款明定品名货物和未明定品名货物作为一批托运时,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办理。     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货物,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件数承运。     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识重量或有过秤清单和一件重量超出车站衡器最大称量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并核收过秤费。     货物重量(包含货物包装重量)确实定,必需正确。     托运人确定重量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和零担货物,承运人应进行抽查,重量不符,超出国家要求衡器公差时,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过秤费。     第18条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货物、挂运机车和轨道起重机和特殊要求应派押运人货物,托运人必需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出2人。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上述以外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认可。     对押运人应该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货物,应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实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格式六),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押运人应乘坐所押运货车,如该货车不宜乘坐时,可乘坐守车或车长、站长指定车辆。     押运人对押运货物应负责采取确保货物安全方法,如发觉货物有腐烂、变质、病伤、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车长或站长提出申明,由车长或站长帮助合适处理。     押运人应遵守押运人须知中要求事项和相关铁路货物运输要求。     承运人对押运人应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便利条件。     押运人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完成时止发生意外伤害时,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要求办理。     第19条  货物运输费用,根据《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要求计算。托运人应发站承运货物当日支付费用。对18点以后承运货物,车站应在货票(格式二)承运日期戳记下注明“翌”字,其运输费用,能够在次日支付。因为临时发生抢救、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支付确有困难,经发送铁路局同意,能够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常常托运或领取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日汇总支付运输费用,其时间在不影响运输费用送交银行前提下,由站长依据具体情况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约定。     托运人或收货人迟交运输费用时,应向承运人支付要求运杂费迟交金。     第20条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成,整车货物装车完成,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格式七)时起,即为承运。     实施承运前保管车站,对托运人已全批搬入车站整车货物,从接收完了时起,负承运前保管责任。     车站在承运货物时,应将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领货凭证立即交给收货人,凭以向到站联络领取货物。 第四节  货物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21条  凡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装车货物,托运人应在承运人指定日期全部搬入车站,车站应立即组织装车。车站接收货物时,应对品名、件数、运输包装、标识及加固材料等进行检验。     托运人托运整车货物,未在承运人指定日期内将货物全部搬入车站,自指定般入之日起至再次指定搬入之日,或将货物全部搬出车站之日止,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     整车货物因车辆容积载重量限制,装车后有剩下货物时,托运人应于装车次日起算,3日内将剩下货物全部搬出车站或另行托运。逾期未搬出或未另行托运时,对于超出日数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     第22条  货物装车和卸车组织工作,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以内由承运人负责;在其它场所,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但罐车运输货物、冻结易腐货物、未装容器活动物、蜜蜂、鱼苗、一件重量超出1吨放射性同位素,和用人力装卸带有动力机械和车辆,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车或卸车。     其它货物因为性质特殊,经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并经承运人同意,也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     第23条  货物装车或卸车,应在确保货物安全条件下,主动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地作业,以缩短货车停留时间,加速货物运输。     车站应同各专用铁路、专用线全部些人签署运输协议,报主管铁路分局和铁路局立案。协议内容由铁路局要求。托运人、收货人使用她人专用线装卸货车时,应和车站、专用线全部些人签署运输协议。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货车,车站应在货车调到前,将调到时间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装卸车作业完了,应将装车完了或卸车完了时间通知车站。     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卸货车,超出要求装卸车时间标准或要求停留时间标准,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要求货车延期使用费。     地方铁路使用铁路车辆时,应按要求支付车辆使用费。     凡存放在装卸场所内货物,应距离货物线钢轨外侧1.5米以上,并应堆放整齐、稳固。     第24条  承运人应根据运输协议约定车种拨配合适车辆。承运人如无合适货车拨配,在取得托运人同意、确保货物安全、货车完整和装卸作业方便条件下能够代用。以长大货物车、冷藏车替换其它车辆及改变罐车使用范围时,应经铁道部认可;其它车辆替换棚车时,应经铁路分局认可。     车辆代用必需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中“货车使用限制表”要求。     对保密物资、涉外物资、精密仪器、展览品,能用棚车装运必需使用棚车装运,不得用其它货车替换。     第25条  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洁净货车装运货物。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情况进行检验。     托运人组织装车货车,在装车前,发觉车内留有残货,应通知车站清扫或处理。如车站委托托运人代为清扫时,应向托运人支付要求货车清扫费。     托运人对承运人拨配货车要求洗刷消毒,由铁路办理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洗刷消毒费。     第26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装载货物时,全部应不停改善装载方法,充足利用货车载重力或容积,但不得超出货车许可载重量。因为货物包装、防护物重量影响货物净重,或机械装载不易计算件数货物装车后减吨确有困难时,能够多装,但不得超出货车标识载重量2%;货物装载高度和宽度;除超限货物和有特定者外,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     整车货物装载超出货车要求许可载重量,除补收运费外,并按要求核收违约金。     货物装载加固应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要求办理。     罐车装运货物应装到空气包底部或要求高度,并由装车单位负责将排油阀关严。     第27条  托运人组织装车货物,使用铁路货车篷布时,对篷布完整状态应进行检验,发觉篷布破损或腰、边绳短少,应向车站更换。     托运人使用自备篷布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自备篷布××张”,到站应填写特价运输证实书连同篷布一并交给收货人,在30日内托运,不核收运费。     专用线内装车使用铁路货车篷布或抵达专用线铁路货车篷布,分别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到车站取送。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按使用张数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     抵达专用线或专用铁路铁路货车篷布,收货人应于货车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次日起,2日内送回车站。超出要求期间,对其超出期间,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     第28条  装载整车货物所需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粮谷挡板、喂养用具、防寒棉被、苫垫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由托运人准备,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其名称和件数,在到站连同货物一并交付收货人。     收货人需要将上述货车装备物品加固材料向指定车站回送,应在承运人交付货物次日内填写特价运输证实书(格式八)经到站签证,在30日内托运,不核收运费。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货物在换装站需要加固材料由换装站备制,其费用应填发垫款通知书,通知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国际联运出口货物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由驻国境站外贸机构替换收货人回送。     托运人自备集装化用具、爆炸品保险箱符合《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要求特定运价范围,收货人需要向指定车站回送时,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办理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     第29条  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运输货物,由组织装车或装箱单位负责在货车或集装箱上施封。但派有押运人货物,需要通风运输货物和组织装车单位认为不需施封货物(集装箱运输货物除外),能够不施封。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封时,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上注明“委托承运人施封”字样,由承运人以托运人责任施封,并核收施封作业费。     施封货车或集装箱,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使用施封锁、施封环或带号码封车钳子施封,应记明施封号码。     施封及拆封技术要求,应按《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要求》(附件二)办理。     第30条  负责卸车单位在卸车时,应将货物根本卸净,卸空后货车应清扫洁净,车门、车窗、端侧板、冷藏车冰箱盖、罐车盖、阀等要关闭妥当。对装过活动物、鲜鱼介类、污秽品等货物车辆,和受易腐货物污染冷藏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要求必需洗刷消毒货车,同铁路负责洗刷并按要求或依据卫生(兽医)人员要求进行消毒,费用由收货人负担。如收货人有洗刷、消毒设备时,也可由收货人自行洗刷、消毒。     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未进行清扫或清扫不洁净时,车站应通知收货人补扫,如收货人未补扫或仍未清扫洁净,车站应以收货人责任组织人力代为补扫,向收货人核收要求货车清扫费和货车延期使用费。 第五节  货物抵达、交付和搬出     第31条  承运人组织卸车货物,到站应不迟于卸车完了次日内,用电话或书信,向收货人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内记明通知方法和时间。有条件车站可采取电报、挂号信、长途电话、登广告等通知方法,收货人也可和到站约定其它通知方法。采取电报等方法或约定方法通知,车站应按实际支出向收货人核收催领通知费用。     收货人在到站查询所领取货物未到时,到站应在领货凭证后面加盖车站日期戳证实货物未到。     货物运抵到站,收货人应立即领取。拒绝领取时,应出具书面说明,自拒领之日起,3日内到站应立即通知托运人和发站,征求处理意见。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回复到站。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不能实施催领通知时,从卸车完了次日起),经过查找,满30日(迁居货物满60日)仍无人领取货物或收货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要求期限提出处理意见货物,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性质不宜长久保管货物,承运人依据具体情况,可缩短通知和处理期限。     第32条  承运人组织卸车货物,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不能实施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货物为卸车次日)起算,2日内将货物搬出。超出上述期间未将货物搬出,对其超出期间核收货物暂存费。     依据各地具体情况,铁路局能够缩短无偿暂存期限一天,也能够提升货物暂存费率,但提升部分最高不得超出要求费率3倍,并均报当地人民政府和铁道部立案。车站站长能够合适延长货物无偿暂存期间。     第33条  抵达成站货物,如已编有统计或发觉有事故可疑痕迹,到站必需复查重量或现实状况。如已组成货运事故,到站应在交付货物时,将货运统计交给收货人。     第34条  货物在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收货人交付。     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时,须提出领货凭证,并在货票丁联上盖章或签字。如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机关、企业、团体应提出本单位证实文件;个人应提出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或服务所在单位(或居住所在单位)出具证实文件。用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作证件时,车站应将姓名、工作单位名称、住址及证件号码具体记载在货票丁联上;用证实文件时,应将领取货物证实文件粘贴在货票丁联上。     第35条  到站在收货人办完领取手续和支付费用后,应将货物连同货物运单 一并交给收货人。     收货人向到站支付货物运输费用时间,由承运人组织卸车货物,应不迟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不能实施催领通知时,应不迟于卸车完成次日);由收货人组织卸车货物,应不迟于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车辆交接地点次日。     承运人组织卸车和发站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货物,在向收货人点交货物或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完成;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货物,在货车交接地点交接完成,即为交付完成。     在实施整车货物承运前保管车站,货物交付完成后,如收货人不能在当日将货物全批搬出车站时:对其剩下部分,按重量和件数承运货物,可按件点交车站负责保管;只按重量承运货物,可向车站申明。     在车站公共场所内卸车整车蔬菜、瓜果、牲畜、散堆装货物,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应将货物防护、衬垫物和从货位清扫出残留物全部搬出。如未搬出和未清扫货位时,应按要求支付货位清扫费。交付货物时,由铁路负责装汽、马车,不核收货位清扫费。 第六节  货物运到期限     第36条  铁路运输货物,应在要求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次日起,按下列要求计算:     1.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     (1)需要中途加冰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2)运价里程超出250公里零担货物和一吨、五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出1000公里加3日。     (3)一件货物重量超出2吨、体积超出3立方米或长度超出9米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     (4)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     (5)准、米轨间直通运输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次日(指定装车日期,为指定装车日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     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第37条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超出要求运到期限时,承运人应按所收运费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下列数额违约金:                                                     表 ------------------------------- |逾期总日数|      |      |      |      |      |6日  | | 违约金   |1日  |2日  |3日  |4日  |5日  |      | |运到期限  |      |      |      |      |      |以上  | |-----|---|-------------------| |  3日    |15%|                20%                | |-----|---|-------------------| |  4日    |10%|15%|            20%            | |-----|---|---|---------------| |  5日    |10%|15%|            20%            | |-----|---|---|---------------| |  6日    |10%|15%|15%|        20%        | |-----|---|---|---|-----------| |  7日    |10%|10%|15%|        20%        | |-----|---|---|---|-----------| |  8日    |10%|10%|15%|15%|    20%    | |-----|---|---|---|---|-------| |  9日    |10%|10%|15%|15%|    20%    | |-----|---|---|---|---|-------| |10日    |  5%|10%|10%|15%|15%|20%| -------------------------------     货物运到期限在11日以上,以生运到逾期时,按下表要求计算违约金;     快运货物运期逾期,除依据《快运货物运输措施》要求退还快运费外,货物运输期间,按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计算运到期限仍超出时,并应依据本条要求,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 -------------------------- |逾期总日数占运到期限天数        |  违  约  金  | |----------------|-------| |不超出1/10时                |  为运费5%| |----------------|-------| |超出1/10,但不超出3/10时|为运费10%| |----------------|-------| |超出3/10,但不超出5/10时|为运费15%| |----------------|-------| |超出5/10时                  |为运费20%| --------------------------     超限货物、限速运行货物、无偿运输货物和货物全部灭失,承运人不支付违约金。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不能实施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货物为卸车次日起),如收货人于2日内未将货物领出,即失去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权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滞留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     1.因不可抗力原因引发;     2.因为托运人责任致使货物在途中发生换装、整理所产生;     3.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     4.运输活动物,因为途中上水所产生;    5.其它非承运人责任发生。     因为上述原因致使货物发生滞留时,发生货物滞留车站,应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滞留时间和原因,到站应将多种情况所发生滞留时间加总,加总后不足1日尾数进整为1日。 第七节  货物运输协议变更和协议解除     第38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因为特殊原因,对承运后货物运输协议,可按批向货物所在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     承运人不办理: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运输限制和密封变更;     2.变更后货物运到期限大于许可运输期限;     3.变更一批货物中一部分;     4.第二次变更到站。     货物运输协议在承运前变更措施另行要求。     第39条  承运后发送前托运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货物运输协议即告解除。     第40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协议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格式九),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它有效证实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     货物运输变更由车站受理,但整车货物变更到站,受理站应报主管铁路分局同意。     车站在处理变更时,应在货票记事栏内记明变更依据,更正运输票据、标识(货签)等相关记载事项,并加盖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名章。变更到站时,并应电知新到站及其主管铁路分局收入检验室和发站。     办理货物运输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要求支付费用。 第八节  运输阻碍处理     第41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行车中止,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时,铁路局对已承运货物,可指示绕路运输。或,在必需时先将货物卸下,妥善保管,待恢复运输时再行装车继续运输,所需装卸费用,由装卸作业铁路局负担。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可造成货物损失时,车站应联络托运人或收货人请其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处理措施。超出要求时间未接到回复或因等候戒因等候回复将使货物造成损失时,比照无法交付货物处理,所得剩下价款,通知托运人领取。 第九节  货车出租和托运人自备机车、车辆运输     第42条  铁路在确保完成国家运输任务前提下,可向企业出租铁路货车。企业需要租用货车时,应向所在地车站或铁路局提出书面要求,经铁路局报铁道部同意后,由车站同企业签署租车协议,并核收货车租用费。租车协议不得跨年度。     货车出租期间需要入厂检修,而租车单位要求不解除租车协议,经铁路局同意,可保留原车租用权,退还在厂检修期间货车租用费。对送检和检修完了货车,应由租车单位提出货物运单办理托运手续,按要求支付运费。     企业退租货车,应将货车上由租车单位涂刷标识抹消,并向原拨车站交还,经出租铁路局同意也可在指定车站交还。     第43条  托运人使用自备货车在铁路区段内运输货物时,应和过轨站签署过轨运输协议,报铁路分局同意。对租用铁路货车,在铁路区段内运输货物时,可在租车协议内约定。过轨自备货车,在过轨站须经铁路车辆部门进行技术检验,检验措施由铁路局要求。     使用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运输货物时,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自备货车”或“租用货车”字样。空车回送时,应提出货物运单向车站办理托运手续,并按要求支付运费。     第44条  托运人对过轨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应在车辆两侧中部标明“某某企业自备车”或“某某企业租用车”字样及企业所在站站名。装运危险货物罐车应按要求涂打相关表明货物性质标志。     一次性租用铁路货车,在货物运单上注明,可无须标明或涂打标志。     第45条  托运人托运挂运机车、轨道起重机或车辆,车站凭铁路机务、车辆部门检验合格统计承运。经铁路检修完成自备机车、车辆凭检修部门检修合格证实承运。     运输需要限速运行机车、轨道起重机或车辆,及以自有动力行驶机车,须由铁路分局认可,并电知相关铁路分局。 第十节  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交接     第46条  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货物,除派有押运人不办理交接外,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下列地点进行交接:     1.车站内或专用线内装车或卸车货物,在各该装卸地点。在特殊情况下,专用线内装车或卸车,也可在约定地点。     2.专用铁路内装车或卸车货物,在交接协议中指定货车交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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