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BECA 001-2023 既有城市社区养老助残无障碍环境改造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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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T/GBECA 团体标准 T/GBECA 0012023 既有城市社区养老助残无障碍环境 改造标准 Renovation standard on accessibility of existing urban communities for the elderly and physical disabled persons 2023-02-01 发布 2023-03-01 实施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 发 布 T/GBECA 0012023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1 4 基本规定.2 5 通行系统改造.3 5.1 一般规定.3 5.2 缘
2、石坡道.3 5.3 轮椅坡道.3 5.4 盲道.4 5.5 停车场(库).4 5.6 导航与定位系统.4 5.7 道路安全防护系统.5 5.8 其他.6 6 室外公共空间改造.6 6.1 一般规定.6 6.2 无障碍出入口.6 6.3 活动空间.6 6.4 既有社区绿地.7 7 室内公共空间改造.8 7.1 一般规定.8 7.2 无障碍出入口.8 7.3 门厅.8 7.4 走廊与楼梯间.9 7.5 无障碍电梯.9 7.6 表面装饰.10 7.7 门窗.10 7.8 插座与开关.11 7.9 无障碍浴室.12 7.10 无障碍厕所.12 7.11 无障碍厨房.13 8 公共设施改造.13 8.1
3、 一般规定.13 8.2 低位服务设施.14 T/GBECA 0012023 II 8.3 无障碍厕所.14 8.4 无障碍浴室.15 8.5 照明设施.15 8.6 扶手.16 9 智能化信息服务系统改造.16 9.1 公共安全系统.16 9.2 信息化设施.18 9.3 医护系统.18 10 无障碍标识系统改造.19 10.1 无障碍标识.19 10.2 视觉标识的颜色和尺寸指引.20 10.3 触觉标识系统改造.21 10.4 听觉标识系统改造.21 参考文献.23 T/GBECA 0012023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
4、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进行管理,由华南理工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华南理工大学(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邮政编码:510640)。本文件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互云(广州)医学影像诊断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审查人:徐强、朱国栋、石峰、马京涛、张楠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世晓、孟庆林、欧志文、李琼、史峰、汪博然、魏园、周文、汪俊松、龚仕伟、吴剑锋、王江南、邹亚、李传锐、张雨晴、赵光颖、张宇、马文洁、刘萍。T/GBECA 0012023 1 既有
5、城市社区养老助残无障碍环境改造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中的要求和指标适用于城市既有社区环境的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设计,包括社区内交通场站、居民区、公园、商场等室内外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5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T18574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 JGJ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
6、J/T484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DGJ08-103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DB11/1222 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 J15608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设计标准 JIS S 0024:2004 老年人和残疾人关怀设计指南住宅设备机器(高齢者障害者配慮設計指針住宅設備機器)JIS S 0026:2007 老年人和残疾人关怀设计指南公共厕所中厕所内操作区的形状、颜色、配置及器具的配置(高齢者障害者配慮設計指針公共便房内操作部形状,色,配置及器具配置)JIS T 0902:2014 老年人和残疾人设计指南-为公共场所的移动辅助设备提供合理的指导(高齢者障害者配慮設計指針 公共空
7、間設置移動支援用音案内)JIS A 4422:2011 带淋浴装置的马桶座(Toilet seat with shower unit)JIS A 4722:2017 行人用自动门组安全性(歩行者用自動安全性)JIS Z 8113:1998 照明用语(照明用語)JIS Z 8210:2017 指导符号(案内用図記号)BS8300-1:2018 无障碍和包容性建筑环境的设计-第1部分:外部环境-实践准则(Design of an accessible and inclusive built environment-Part 1:External environment-Code of practi
8、ce)BS8300-2:2018 无障碍和包容性建筑环境的设计-第2部分:建筑-实践准则(Design of an accessible and inclusive built environment-Part 2:Buildings-Code of practice)3 术语 3.1 T/GBECA 0012023 2 社区 communities 指城市居民委员会辖区或农村村民委员会辖区,包括辖区内的居民小区、社会单位、配套设施等。3.2 既有城市社区 existing urban communities 指在城市同一地理区域内,社会成员以已建成使用的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
9、规范的行政区域。3.3 老年人 elderly 指年龄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3.4 残疾人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指因某种身体结构或感官损伤导致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3.5 无障碍 accessible 指符合本文件的场地、建筑物、设施、人行道和互联网络等,老年人、残疾人和本文件规定的其他预期用户可以接近、进入和使用。3.6 适老化改造 suitable aging transformation 指以满足老年人安全、便利、舒适、健康等需求目的,对既有社区的室内外环境进行改造。3.7 无障碍标识 acces
10、siblity sign 由专为轮椅使用者(老年人、肢体残疾人、伤病人等)、视觉障碍者使用的图形符号、文字(包括盲文)和有关设备设施等构成,用于提供导向、位置、综合信息服务的标志。4 基本规定 4.1 既有社区环境无障碍改造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需求,并在满足老年人、残疾人使用需求的同时,不妨碍其他人员的正常使用。4.2 既有社区环境无障碍改造应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安全便捷的室内外环境。4.3 既有社区环境无障碍改造应保证建筑结构安全。4.4 既有社区室内环境无障碍改造应结合具体情况,尊重老年人、残疾人的个人意愿。4.5 既有社区环境无障碍改造应考虑智能化设备的使用。T/GBECA 001
11、2023 3 4.6 既有社区环境无障碍改造应考虑设施设备安全、节能及维护便利性。4.7 既有社区环境无障碍改造应保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降低原有生活标准。5 通行系统改造 5.1 一般规定 5.1.1 通行系统养老助残无障碍改造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a)既有社区内的各级道路;b)停车场(库);c)通行空间及其周边设施。5.1.2 既有社区内各居住区应采用人车分离的道路设置,且停车场应设有与道路的隔离措施。5.1.3 既有社区内各级道路人行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20。5.1.4 既有社区主要人行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1.00m。5.1.5 既有社区内主要人行道宽度改造后不应小于 2.50m,可供轮
12、椅与行人交错。5.1.6 既有社区内人行道应选用平整、防滑、无反光的地面材料。5.1.7 既有社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应与建筑出入口、绿地出入口及配套公共设施出入口实现无障碍衔接。5.1.8 既有社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实现无障碍衔接。5.1.9 既有社区通行系统应满足担架通行、紧急疏散、驻足休憩及交流等需求。5.2 缘石坡道 5.2.1 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出入口位置有高差时必须设置缘石坡道。5.2.2 既有社区道路设有人行横道时,人行横道两端有高差时必须设置缘石坡道。5.2.3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5.2.4 缘石坡道的坡脚与车行道之间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地
13、面高出车行道应小于 10mm。5.2.5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5.3 轮椅坡道 5.3.1 人行系统地面有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5.3.2 轮椅坡道的坡口与地面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差应小于 10mm。5.3.3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应不小于 1.20m。5.3.4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 300mm 且坡度大于 1:20 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5.3.5 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T/GBECA 0012023 4 5.4 盲道 5.4.1 既有社区内盲道应连续设置,当行进方向或高差发生变化时,应设置提示盲道。5.4.2 既有社区
14、内人行道有坡道、轮椅坡道或设有台阶时,距上下坡边缘或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 处应设置提示盲道。5.4.3 盲道型材表面应防滑,盲道布设应避开行道树(池)、电线杆、路灯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5.4.4 盲道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5.5 停车场(库)5.5.1 既有社区内停车场(库)按规模分类的相关信息见表 1。表1 既有社区停车场(库)规模分类表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停车位(N)N200 50N200 20N50 N20 注:表中规模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室外停车场、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不适用升降机式停车库。5.
15、5.2 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微型停车场(库)不少于 1 个;b)小型停车场(库)不少于 3 个;c)中型停车场(库)不少于 6 个;d)大型停车场(库)不少于总停车位的 3%。5.5.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尽可能设置在靠近停车场(库)出入口或建筑出入口处。5.5.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不积水,坡度不应大于 1:50。5.5.5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中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 1.20m 的通道,供乘轮椅者及介护人员使用。5.5.6 中型及以上规模停车场(库)应设专用轮椅通道,并与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停车场(库)出入口连接。5.6
16、 导航与定位系统 5.6.1 一般规定 建筑物的设计、改造和管理应便于定位和寻路。相关无障碍改造不应影响既有社区内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各室外场地和道路的识别。5.6.2 空间易读性 a)交通空间应通过对街道设施各种元素的整合,增加空间的可读性;(如在灯柱上安装标识、在灯柱旁安装垃圾箱,或在现有的结构上安装照明设备)b)交通空间应通过鲜明或对比的颜色,增加空间的可读性;c)路径的设计应有清晰的框架,行人路线应易于辨认、可预测,应至少在一个区域的一条路线上设置成 90角的直线路线,且该路线应是一条无障碍路线;T/GBECA 0012023 5 d)建筑物的布局和设施的位置(如入口门,接待处,楼梯和
17、升降设备)应是清晰、可预测的,应可以通过直接的路线到达。5.6.3 两感原则 场所应以至少两种感官方式传递信息,宜提供听觉、触觉、视觉和其他感官信息等多种信息方式。5.6.4 寻路系统 寻路系统应利用空间、物理和环境线索来帮助人们规划路线和完成到目的地的导航,适当的寻路线索宜包括以下信息:a)较高的建筑清晰度;(如路线、入口等要素的合理安排及清晰识别、标志性建筑的设置、合理的分区)b)图形信息;(如标识、地图和目录)c)触觉信息;(如触觉标识、盲道)d)声音信息;(如听觉标识、广播系统、喷泉或水景运行时的声音、路径铺地导致的声音变化)e)视觉信息;(如鲜明或对比的颜色、良好的照明,避免过度反射
18、、眩光和阴影)f)个人导航系统的使用。(如全球定位系统(GPS/北斗)、个人移动设备上的应用程序)5.7 道路安全防护系统 5.7.1 无障碍路径上需要的安全防护 a)无障碍路径上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无障碍路径上的设施(如指示牌、垃圾箱、座位等),宜放置在路径的边界或边界以外的地方;设施应清晰可见,应确保在不同天气情况下,都可以与背景形成视觉上的对比;应沿着路线的长度彼此对齐,以便通行者预测接下来的安排;应提供一条清晰的通路,通路应包含一个连续可探测的物理边缘。b)任何可能构成危险的突出物(打开的窗户、建筑表面突出等)其投影或本身都不宜位于无障碍路径上,如不可避免,则应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9、,除非突出物的尺寸满足以下条件:突出路径的物体距地面高度大于 2.0m;突出路径的物体进深不超过 100mm;突出路径的物体进深超过 100mm,但其距地面高度小于 600mm。c)安全防护装置不应超出物体的前缘,也不应后退物体超过 100mm,它应该与周围的背景形成视觉上的对比;d)无障碍路径上的突出物无论是否需要安全防护,都应与周围的背景形成视觉上的对比;e)建筑室内的路径范围内不应设置裸放的散热器、开水器等高温加热设备,不应摆设造型锋利或易碎的饰品,不应种植带有尖刺和较硬枝条的盆栽,易与人体接触的热水明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f)墙面凸出处、临空框架柱等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图案区分并设置警示标
20、识。5.7.2 楼梯和坡道下安全防护的无障碍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楼梯或坡道底下空间高度不足 2.1m 时,宜围合高度不足的空间;b)楼梯或坡道底下空间高度不足 2.1m 且没有围合该空间时,应采取以下措施:安装保护性的护栏,护栏前缘距地面 400mm 至 580mm 处可探测;T/GBECA 0012023 6 设置连续的屏障(如一个抬高的花坛),屏障距地面高度不少于 900mm。5.7.3 摔倒防护 当进入路径与周边地区的高度发生变化时,应评估跌倒的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5.8 其他 5.8.1 当人行道设有三级以上的台阶或台阶总高度大于等于 450mm,应在台阶两侧设置扶手。5
21、.8.2 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300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150mm。5.8.3 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或设置提示色带。5.8.4 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 600mm,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5.8.5 各出入口内外及平台应设置安全照明。5.8.6 自动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组件或部件意外脱落。6 室外公共空间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 室外公共空间养老助残无障碍改造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a)场地出入口;b)活动空间,包括健身场地、健身步道等;c)既有社区绿地,包括居住绿地和公园绿地。6.1.2 室外步行道路适老化
22、改造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通道,供老年人使用的设施宜沿人行通道布置。6.1.3 宜在临近住宅单元出入口处设置救护车辆停靠位置。6.1.4 室外步行道路、广场应选用平整、防滑、无反光的地面材料。6.2 无障碍出入口 6.2.1 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下列 3 种出入口之一:a)地面坡度不大于 1:20 的平坡出入口;b)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c)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6.2.2 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 1.50m;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6.2.3 设置出入口闸机时,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或
23、者在紧邻闸机处设置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6.3 活动空间 6.3.1 室外活动场地适老化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T/GBECA 0012023 7 a)增设室外活动场地时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宜选择交通便利、视觉可达处;b)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通畅,并采取防滑措施;c)室外活动场地周边 100m 内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6.3.2 健身场地适老化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增设健身场地宜布置于宅间或楼栋架空层;b)健身器材宜以轻量运动健身器械为主;c)健身区周边宜设置休闲座椅并设置轮椅停留和回转空间;d)场地应相对平坦并有防滑措施,地面宜采用韧性材料。6.3.
24、3 设置健身步道时宜满足下列要求:a)健身步道宜设置为环路,并设置步道距离标识;b)每间隔 200m 宜设有座椅的休闲空间并设置轮椅停留和回转空间;c)步道地面材料宜采用彩色沥青混凝土或彩色塑胶。6.3.4 室外座椅应满足下列要求:a)应设置在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区域,且不影响交通通行;b)座椅宽度不宜小于 460mm,并应有靠背及扶手;c)椅面不宜采用金属材质。6.4 既有社区绿地 6.4.1 居住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居住绿地内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及建筑物类型包括:出入口、游步道、休憩设施、儿童游乐场、休闲广场、健身运动场、公共厕所等;b)基地地坪坡度不大于 5%的居住区的居住绿
25、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地坪坡度大于 5%的居住区,应至少设置 1 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c)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宜靠近设有无障碍住房和宿舍的居住建筑设置,并通过无障碍通道到达;d)居住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50180-2018 中 7.0 的相关规定。6.4.2 居住绿地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a)居住绿地内主要活动广场与相接的地面或路面高差小于 300mm 时,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人口;高差大于 300mm 时,当出入口少于 3 个,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当出人口为3 个或 3 个以上,应至少设置 2 个无障碍出入口;b)组团绿地、开放式宅间绿地、儿童活动场、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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