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立贷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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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企业“商立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商立贷”业务:专为具有融资需求的商户提供的 便捷贷款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金融服务领域,解决商户经营中流动资金需求,规范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立贷”是小企业金融部向经总行名单准入后与我行签定合作协议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内的经营商户发放的,由市场或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借款人购买的市场商铺经营权作为还款保证的小额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 “商立贷”是总行负责合作市场或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审批,授权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业务经营,授信审批,并对超出小企业部审批权限的贷款进行审批,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对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贷款的受理、发放及贷后的管理和收回。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 申请“商立贷”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20—60周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商户经营者。 (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固定的住址; (三)购买有与贷款行签约的市场内的商铺经营权,并在市场内正常合法经营; (四)商铺经营权无所有权争议; (五)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八)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五条 “商立贷”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为借款人在XX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商户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为与XX银行合作的市场或XX银行总行准入的专业担保公司。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用途 第六条 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期限最长一年(含),最长期限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商铺经营权剩余使用价格的50%。 第七条 贷款期限 “商立贷”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超过二年的须经总行批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购买商铺经营权的有效使用年限到期前一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 “商立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执行,经小企业金融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还款方式 “商立贷”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用途 “商立贷”贷款用途须为借款人在我行合作市场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贷款不得用以任何形式流入非经营用的其他项目中。 第五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贷款受理 (一)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商户小额担保贷款需填写贷款申请书,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商铺经营权购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商铺经营权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小企业金融部辖下的小企业业务中心负责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认借款人提供的材料齐备,符合贷款条件,可受理申请。 (三)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立即通知借款人补充材料,对不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通知借款人不予受理贷款申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 (一)小企业金融部辖下的业务中心在受理申请后,由专职客户经理与借款人面谈并且进行实地尽职调查,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工作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健康状况、家庭基本情况等; 2、调查借款人是否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还款来源是否稳定等; 3、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是否在贷款行及他行有不良信用记录; 4、核实购买商铺经营权的手续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5、调查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是否符合我行发放贷款的规定条件; 6、调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了解借款人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7、认为需调查的其他情况。 (二)对经调查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客户经理须编写贷前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保证担保等情况,在借款审批表中填写明确意见并签字后,报有权人审查审批。 (三)客户经理对调查情况及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贷款审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 (一)小企业金融部辖下的授信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工作。审查工作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部门负责人审核客户经理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对有疑问的事项,责成客户经理补充调查;资料不全的,要求补充资料,必要时共同调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资格、条件是否具备; 2、借款人购买的商铺经营权权属、价值是否已认定、落实; 3、借款人偿债能力是否具备; 4、借款人客户经理提供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 5、借款用途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6、保证人的信用和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及落实情况; 7、贷款风险分析是否客观、合理; 8、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明确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经审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客户经理将申请材料退还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在总行授权范围内,由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审批。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 (一)贷款经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落实落地开户行和放款行,并与借款人及保证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及《“商立贷”贷款三方协议》,协议内容经风险经理签字确认(备注:由于金额小,量大,风险经理不参与调查,采取客户经理一人调查制)。 (二)签订合同时,客户经理应告知借款人、保证人仔细阅读合同所有条款,在当事人已悉知合同条款的含义后再正式签订合同,当事人须当面签字、加盖手印,委托他人签字的,签字人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 第十六条 小企业金融部需负责将借款人商铺经营权购买凭证及商铺经营权协议书等原件交于总行指定的保管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借款人须在我行指定的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借记卡(折)帐户,同时出具授权书,授权所在开户行在每月约定的还款日内从借款人开立的借记卡(折)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负责与借款人签写借款借据。 第十九条 资金运营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用途及流向进行尽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台帐登记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登记贷款台帐,台帐的内容主要有:借款人姓名、住所、电话、贷款合同编号、帐号、借款期限、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商铺所在位置及购买价值、保证人等。 第八章 贷款收回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到期前15日查看借款人帐户存款余额是否足额,借款人帐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应还贷款本息时,应及时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要求借款人存足还贷金额,保证贷款行按时收回应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贷款展期 (一)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某种原因不能按照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需申请贷款展期时,须提前20天向贷款行提交书面展期申请。 (二)经小企业金融部审查同意借款人展期的,与借款人约定新的还款计划,按总行贷款审批规定进行审批。 小企业金融部在审批“商立贷”贷款展期申请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1、借款人申请展期次数只限一次; 2、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业务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3、贷款在到期前(包括到期日)可办理展期,贷款到期或逾期后,不能再进行贷款期限的调整; 4、申请贷款展期前,借款人须归还以前欠息(包括应收利息及复息),以保证以前还款期的欠息为零; 5、若有拖欠本金情况,展期前借款人必须先清偿。 (三)贷款展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小企业金融部与借款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1、与借款人签订《展期还款协议》; 2、担保发生变更的,应与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3、到原办理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4、原借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贷款期限档次计收新的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做逾期贷款处理,按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也未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时,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借款合同,处置作为还款保证的商铺经营权,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如出现隐瞒商铺经营权所有权的争议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情况,除追究借款人责任外,同时追究相关调查、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管 小企业金融部建立贷款档案,保存好贷款各项重要文件。贷款档案内容包括档案目录、借款申请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三方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贷后检查、监督 (一)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必须定期或随时与借款人联系,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市场经营状况是否正常; 2、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 3、借款人家庭住所、健康状况、通讯方式等是否发生变化; 4、借款人的经营是否正常,资产、负债、收入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5、作为还款保证的商铺经营权价值的市场变化情况; 6、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 (二)检查的方法主要有:监测还款情况、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实地检查、从借款人之外获取信息等。 (三)贷后检查以贷款金额确定,贷款金额30万元以上的,每季进行一次,检查的结果要详细登记在《贷后检查表》中,要注明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要与贷款档案一并保存。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要及时组织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贷款风险,问题严重时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在“商立贷”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过程中,对未能尽职尽责、违规操作、以权谋私、工作失职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根据《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记大过直至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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