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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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客户 风险 信息 共享 实施细则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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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实施细则 xx总发〔2010〕115号附件1,2010年9月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推动客户风险信息运用,促进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系统化、制度化,更好地防范风险,根据《浙江银监局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是指浙江银监局、xx银监分局通过《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我行反馈客户风险信息,指导我行防范风险。 第三条 客户风险信息以及相关资料属于重要敏感信息。我行辖内各分支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银监部门规定,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客户风险信息,并做好上岗人员保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应遵循审慎、安全、有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信息填报 第五条 客户风险信息填报总体要求: (一)完整性。为保证我行上报数据的完整性,要求经办客户经理根据填报要求,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全面录入客户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人代表人、股东信息、财务报表。 (二)准确性。经办客户经理根据填报要求,对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如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后是否在系统中进行了及时更新,并对其基本信息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符合填报要求。 (三)及时性。重点关注基本资料变更的及时性,财务报表是否按要求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了及时录入,同时对总行的核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客户信息于一个工作日反馈,财务报表于2个工作日补录完成)。 第六条 客户风险信息具体填报 (一)客户代码与客户名称的填报 客户代码必须采用经年检最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客户名称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客户全称。原则上以最新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为准。 (二)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的填报 1、法定代表人以最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外籍人士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以英文姓名为准,英文字符填报字符大写、半角字符、名字间无任何分隔符。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身作为大额授信客户的,其法人代表人填报授权代表人(即分公司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持多种类型身份证件按照以下优先顺序填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同时持有两地或两地以上身份证的,优先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证件代码类型为“A”,其他情况以证件核发日期最新的作为填报标准。 (2)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警察。 (3)护照。以最新的护照为准。 (4)其他有效通行证件。应以证件签发日期最新的作为填报标准。 4、证件号码填报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应为15或18位、香港身份证为10或11位、澳、台身份证均为10位,均为数字或字母的组合,号码中的“括号”应按照半角格式一并填写。 (2)军官证、士兵证。要根据军官证、士兵证的完整号码填写,如“济字第**号”。 (3)警官证。旧的警官证填写完整号码、新的警官证填写警官号码。 (三)客户法人注册地及行政区划代码 1、客户法人注册地按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填报,至少要写明三级即“XX省XX市XX县(市、区)”如“浙江省xx市上虞市”,XX区必须在“数据填报代码参考表”中能找到,不能找到的则要选择其上一级的区域,如“袍江工业区”没有则选择上一级的“越城区”,必须在“数据填报代码参考表” 中可以找到,不能自己编写。也可以在三级后面作进一步描述,如:浙江省xx市上虞市**路**号,要保证前面9个字为标准三级。公司信息中企业的通信地址可以填写营业执照上企业注册的详细地址。 2、客户法人的行政区划有别于邮政编码,如xx的行政区划为330600,而其邮政编码为312000。企业注册地具体的行政区划必须为6个数字,不能为汉字,具体请参考FTP上下发的“信贷业务常用工具”文件夹中“数据填报代码参考表”(行政区划excel文件),录入的行政区划必须“数据填报代码参考表”可以找到。 (四)财务报表的填报 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财务报表要求季后15个工作日内录入其季度财务报表,如大额授信客户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为非法人营业执照,持有事业登记证)、纯低风险业务(如银票贴现)等三种类型(仅只有该三类授信)的客户允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按“0”填报。 (五)前五大股东填报 1、客户股东信息中最多录入前五大股东。 2、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应按最新公司章程的股东排名顺序确定股东顺序。 3、境外股东,组织机构代码不填写,证件类型为“K”。 4、机关类型的事业单位和关联企业,股东项目内填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只有一个)。 5、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仅填报其上级公司为第一大股东。 6、股东名称应规范、准确,不能出现不规范或含义不清的股东名称,一般填写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第三章 共享内容 第七条 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内容主要为依照客户风险统计制度,利用《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采集的客户信息,包括大额授信客户、零售贷款违约法人客户和零售贷款违约个人客户等信息,以及通过《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披露的助学贷款违约信息。 第八条 根据银监部门及总行日常监测情况,经负责人批准,可向辖内各分支机构反馈有高风险隐患的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风险信息。 第九条 我行对客户风险共享信息中提供的客户信息如有异议,可按照《浙江银监局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暂行办法》和《xx银行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启动异议查询。 第四章 共享机构和共享方式 第十条 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机构包括辖内分支机构及总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主要通过我行内部信息网络为平台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二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用户凭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在线查询或下载客户风险信息。 第十三条 客户风险信息共享频度为月度。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应于月后20个工作日登录系统查询最新共享信息。 第五章 信息应用指导和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旨在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进市场诚信,维护银行业整体利益和稳健运行,信息仅供参考,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独立决策构成建议,不构成拒绝提供银行服务的直接或唯一依据。 参加共享的各分支机构要坚持科学分析、审慎对待的原则应用客户风险信息,要结合自身的审慎调查及风险评估情况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参加共享的各分支机构应对共享信息严格保密,仅限在本行信贷评审、风险管理等工作范围内以“同业信息”名义使用,不得泄漏信息来源。 发生泄密事件并对银监会或浙江银监局造成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各分支机构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客户风险信息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上报信息须及时、全面、准确。 第十七条 参加共享的各分支机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系统应用: (一)授信客户在规定额度以上,每月登录《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询客户授信变动情况。 (二)对新增授信或续授信规定额度以上的大额客户,上报总行授信管理部时必须提供企业的《客户信贷信息报告》,该报告通过《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法人客户模块中查询打印。没有提供授信企业的《客户信贷信息报告》的,授信管理部不予受理。 (三)利用《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时掌握大额客户授信及其信贷风险状况情况。 (四)各分支机构在登录查询《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后,作出拒绝授信或预警的贷款客户,形成案例报告,要及时上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和信贷(风险)管理部。 (五)按季对客户风险共享信息运用情况进行总结,于季后10日内向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报送《客户风险共享信息运用情况报告》和《客户风险共享信息运用情况表》。报告的内容要详实,并附有案例材料;报表数据要真实。 第十八条 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将不定期发布客户风险信息运用情况,推动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开展。 第十九条 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对共享信息的运用情况、运用成果将作为支行信贷年度考核内容,并将客户经理填报数据情况纳入客户经理等级考核。 第六章 共享用户管理 第二十条 参加共享的各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上报信息核对的联系和督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均分配了一个共享用户,共享用户名最后一个字母分“s”表示可查看浙江银监局辖内客户风险共享信息、最后一个字母分“f”表示xx地区辖内客户风险共享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共享的各分支机构可根据使用需求和用户管理能力申请一定数量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用户,使用过程中可申请再次新增或删除用户。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共享的各分支机构申请新增或删除用户时,应向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提交书面的《浙江银监局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用户变更申请表》,再由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向xx银监分局申请变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客户风险共享信息运用情况报告要求(试行) 1-2.客户风险信息运用情况表 1-3.浙江银监局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用户变更申请表 2 附件1-1: 客户风险共享信息运用情况报告要求 为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风险信息”的运用工作,便于浙江银监局对各行运用情况做出准确评价,提高各行运用情况报告的报送质量,特对报送内容作如下要求: 一、信息管理情况 针对信息运用的保密工作制定了哪些规章制度、采取了哪些措施,实施效果如何。针对浙江银监局下发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平台登陆账号和密码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信息管理、运用、分析工作中制定了哪些规章制度、采取了哪些措施,实施效果如何。规章制度可以是本行自行制定,也可是上级行统一制定且本行适用的,需具体说明。以上情况在2010年第二季度报告中详细叙述目前状况,以后各期只报告变动情况。 二、信息运用情况 信息运用到本行哪些业务领域、如何运用、效果如何。如果信息与本行风险管理系统相结合,说明具体方式。各行要按季对各类信息运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如实填写客户风险信息运用情况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并上报。 三、信息运用实例 按各类信息运用情况举出1-2个案例,要求具体翔实。 四、问题与建议 附件1-2: 客户风险信息运用情况表 填报机构: 年 季 单位:笔,户,万元 项目 本行存量授信法人客户 新申请授信法人客户 申请授信个人客户 户数 授信余额 其中 笔数 金额 不予授信 不予授信 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重点关注 户数 金额 户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本季 1 本年 2 填表日期: 填表人: 电话: 注:本表电子文件请以Excel格式报送。 填报说明: 1.本表用以反映客户风险信息在各行防范风险中发挥的作用,表中将客户分为两类: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 2.本表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和表外授信:贷款范围包括贷款、票据融资、信用卡透支、进出口押汇、保函垫款、信用证垫款、承兑垫款等;表外授信是指已经发生但不涉及或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未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授信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兑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 3.A—F列反映本行存量授信客户中,经查询客户风险共享信息认为存在风险或风险隐患的法人客户和对其采取措施的情况。风险或风险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不良贷款、预警信号、逾期贷款、限制类贷款、负债规模超过可承受范围、多头授信严重、关联企业出现风险、担保关系复杂等。 A和B:本行存量授信客户中存在风险或风险隐患的法人客户的户数和授信余额。应对本行所有存量授信客户进行风险排查后,得到此户数和授信余额。如某客户在本季(年)中多个月份均为存在风险或风险隐患的客户,应以1户计,其在本行的授信余额以最近的月末余额计。 C和D:对A中客户采取了资产保全措施的户数和这些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保全措施包括收贷、加固担保、压缩授信规模、上收审批权限等实质性措施。 E和F:对A中客户进行重点关注,但未采取实质性措施的户数和这些客户的授信总额。 4.G—J:反映经查询客户风险共享信息认为存在风险或风险隐患的法人客户到本行新申请授信业务情况。 G和H:经查询客户风险共享信息认为存在风险或风险隐患的法人客户到本行新申请授信业务的笔数和金额。这些法人客户既可能是从未与本行发生业务的新客户,也可能是申请新授信业务的本行存量授信客户。 I和J:对G中客户不予授信的笔数和金额。 5.K—L:对风险个人客户(指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风险预警-信息披露”模块披露的零售贷款违约个人客户)不予授信的笔数和金额。 附件1-3: 浙江银监局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用户变更申请表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请加盖公章) 用户类别 已有用户数量 申请变更类型 申请变更数量 核准变更数量 用户名 省局级 新增 删除 分局级 新增 删除 填表说明: 1.“已有用户数量”、“申请变更数量”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在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需申请变更省局级用户,分局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同时申请变更省局级和分局级用户。 2.“核准变更数量”、“用户名”由监管机构共享用户管理部门填写,其中省局级用户由浙江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填写,分局级用户由各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填写。 3.分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变更省局级用户时,分局统计信息科应将本表报送浙江银监局统计信息处(传真:0571-87189706)。 4.“用户名”填写拟增加或删除的登陆账号,如C001B330300001f,编号连续的多个账号可按区间段填写,如C001B330300001f-C001B330300006f。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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