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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2702407
  • 上传时间:2024-06-04
  • 格式:DOC
  •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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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银行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业务 操作规程 模版
    资源描述:
    贵州银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业务操作流程,完善业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债券,分为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和证监会审批的公司债组成。 企业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该业务主管机构为国家发改委。 公司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该业务主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发行主体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债券的发行需由有资格的银行、券商等主承销机构依法负责发起。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企业债券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企业债券整体业务推动和业务管理; (二)协助业务部门进行营销并做好业务支持工作; (三)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四)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五)牵头组织对辖内业务涉及的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能源金融部等业务部门是企业债券业务的营销部门,负责向投资银行部提供业务信息并与投资银行部一同进行业务营销。 第六条 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对各行申报发债认购所涉及的授信事宜进行审批。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工作;负责配合投资银行部进行业务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企业债券投资认购及管理。 第九条 总行投资委员会负责对经办行发起的债券认购事项的审批。 第十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我行与相关机构签署的协议法律的审查(分支行法律合规部可按权限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各经办行职责 (一)负责挖掘辖内客户企业债券发行需求; (二)负责目标客户的营销工作,收集并提供信息; (三)负责按照企业债券业务操作规程向总行发起授信和业务申报; (四)负责企业债券存续期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企业债券到期时,负责督促客户做好资金到期回收工作; (六)负责完成总行要求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企业债券业务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发改委审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需执行以下要求,且根据主管机构政策调整而调整 (一)发行企业债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数量按照省级市一年发行2家,地级市一年发行1家,全国各财政百强县一年发行1家,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年发行1家控制。 (二)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不得计入企业净资产; (三)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 (四)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未超过100%,需提供同意该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的说明,该文件要以正式发文的形式签发,需要有签发人,同时抄报省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综合债务表. (五)建立“偿债专户”,从债券存续期第3年开始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 (六)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其主体评级原则上需在AA-及以上。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证监会审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我行如需投资购买发债客户债券,需匹配相应的债券投资授信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企业债券业务原则上分为业务核准、业务营销、尽职调查、业务审批、合同签订、资金募集及投放等环节(具体业务流程见附件)。 第一节 业务核准 第十六条 企业债券业务核准指各行在营销客户前应将拟营销客户的近三年及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告、企业基本介绍等相关资料上报总行核准。 第二节 业务营销 第十七条 经过总行核准后的项目由各行负责具体的企业债券营销工作,总行投资银行部予以协助。 第三节 尽职调查 第十八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经办行共同组建任务型团队开展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经办行出具客户委托函,并对客户进行授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完成《授信调查报告》。 第四节 业务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团队及所在分支行完成资料编写及材料收集后,正式向总行申请进行业务审批,上报材料原则包括《授信调查报告》、相关文件、协议和总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对项目进行准入后,按相关规定提交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总行授信评审部按照贵州银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总行授信评审部审议同意后,由总行投资银行部引入与证券公司、会计师、律师、评级评估机构开展上报主管机构的报批文件制作。期间,经办行应会同总行投资银行部落实审批文件要求的各项产品发行前提条件,无法落实前提条件的不得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节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产品发行进程,总行与客户、相关合作机构签署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相关法律文本需经法律合规部门法律审查。 第六节 资金募集 第二十四条 审批机构审核完成后同意产品发行的,由主承销商按照相关要求负责资金的募集。如我行推荐给金融同业购买或投资的,由总行投资银行部会签总行金融市场部,由金融市场部引入同业资金协助主承销商完成资金募集工作。如我行认为可以认购的,按照总行投资委员会议事要求,提请投资委员会审批认购额度。 第五章 投资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产品发行相关要求和要素监控产品资金用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按照约定合法支用。 第二十六条 产品存续期内,各行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投资后检查,密切跟踪产品发行方等相关方的经营状况,动态监控基础资产价值,关注相关法律文本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或出现影响资产质量的重大情况应立即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汇报,并采取具体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产品存续期间,总行投资银行部协助主承商做好产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到期兑付等工作;各行在产品到期前六个月、三个月分别进行能否按期兑付的风险评估,并上报总行投资银行部。若出现可能影响产品按期足额兑付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产品发生违约时,总行投资银行部协同主承按相关协议要求执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比照我行对信贷资产档案的管理要求进行保管。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登记业务台账。 第三十条 总行每年对企业债券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业务发展策略。 第六章 业务收费 第三十一条 客户发行企业债券业务综合成本有票面利率、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事务所费用、托管费、担保费(如有)、评级费及我行收费。我行收费分为与发行客户签署财务顾问协议,收取财务顾问费;与主承等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收取承销费及其他中介费分成收入。收费标准参照贵州银行中间业务收费表,并按照与客户、合作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项,按贵州银行现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贵州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业务流程 附件:业务流程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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