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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热门】营销活动最佳个税方案策划以及抢红包、集福个税征免.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374619
  • 上传时间:2024-05-29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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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热门 营销 活动 最佳 方案 策划 以及 红包 集福个税征免
    资源描述:
    营销活动最佳个税方案策划以及抢红包、集福个税征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即以财税〔2011〕50号文件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简称“50号文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相关个人所得税三种征税与三种不征税情形予以了明确。对于三种应征税的情形,依照税法规定,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同时还就计税依据作出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现就“50号文件”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理解: 一、适用对象。“50号文件”所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注意:与平时理解的企业范围有很大不同)。上述“企业”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时,均应按规定划分个人所得税的征免。 二、“三征三免”。总的划分标准:一看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是否与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有直接关联;二看消费者个人获得的是抽奖机会还是直接获得的赠品。 (一)明确了凡是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或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甲休闲中心,为鼓励客户长期来消费,采取打折的方式出售消费卡,顾客实际支付850元即可获得1000元的消费卡;乙休闲中心,采取的则是赠送消费的方式,顾客支付1000元可获得1200元的消费卡。对于前种情形不征税,基本没有争议,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自主定价已经广为接受,对降低价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不视为是个人所得也好理解;但是对于后者是否应征收个税,在税收征管中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应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这两者情形的本质是相同的,只是体现的价格金额不同,因此“50号文件”明确对这两种情形均不征收个税。 (二)必须是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就是必须与当次销售业务有关联,给予特定个人的赠品方不征收个税。 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的同时赠话费(预交话费送手机)则不征税个税;但是如果恰逢“电信日”,向没有办理业务的路人赠送20元话费卡,则属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不特定个人赠送礼品,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三)对于累积消费一定额度的个人发放奖品和反馈礼品的征免划分。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由此获得的物品为“获奖所得”,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税;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赠送的物品则为“反馈礼品”,不征收个税。 两者看似差不多,都是以“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为条件,但区别在于:前者,消费者个人只是通过购买商品(产品)或接受服务获得了参加商家举办的抽奖活动的资格,能否抽中奖品未定,抽取的奖品价值高低也不同,由于所获得的物品是活动的奖品,因此要征税;而后者,消费者个人是在购买商品(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同时,所有达到商家规定的条件的消费者都可以均等的获得物品,实质是一种与折扣、折让相同的返利行为,因此不征收个税。 其实,商家在举办该类活动时,对个税问题是可以策划的。现在有的商家对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消费者,设立几种档次的奖励,由消费者通过抽奖获得奖品,这是是要征收个税的;如果将活动方式改变一下,商家按照不同的消费额度(积分)还是事先设立几个档次的奖励,额度级次可以适当拉大、奖品价值也相应悬殊大点,但是无需消费者再抽奖,而是按相应的档次直接给予发放奖品,对于消费者而言更实惠,达到标准的人人都可活动奖品,对商家来说促销的效果也达到了,但就个税而言,这种方式的促销活动所赠送的物品属于“反馈礼品”,则无需扣缴消费者的个税了。 (四)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按“其他所得”征税,而对本单位员工在这些活动中取得的礼品,则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三、不依法扣缴个税将导致的涉税风险。按照规定,对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的税款应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对于未依法扣缴个税的,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另外再视情况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9条之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50%至3倍以下的罚款。由于涉及的个税税款的纳税人是成千上万零散的不知名的消费者个人,企业是无法再向消费者个人补扣的,税务机关更是无法向个人去追缴的,那么为了换回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同时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惩戒,税务机关所处以的罚款一般都会在1倍以上,企业为此将面临很大的涉税风险。 例如,某次促销活动,预计奖品费用100万元,按规定需要扣缴个税20万元,而按照我国的消费习俗,如果先足额配置100万元奖品,在发放奖品时再分别向中奖的众多消费者收取合计20万元的个税,这种方法显然是不被人接受的也是不现实的,至于企业举办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更是不可能向接受礼品的个人去扣缴个税。但是如果按100万元配置奖品而不代扣个税,事后被税务机关查出,将可能受到20万元以上的罚款处罚(责成企业向众多不知名的受礼者追缴已不现实)。那么这次促销活动的费用就达到了120万元以上(罚款还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在配置奖品(奖金)时就应该先考虑个税问题,在奖品(奖金)费用100万元的含税总额内,只能实际配置不含税的80万元奖品(奖金),据此在发放(支付)前先按奖品(奖金)费用总额100万元代扣个税20万元,实际发放(支付)奖品(奖金)20万元,这样总费用还是100万元,同时又依法履行了扣缴义务。 由此可见,由于未按扣缴税款以后的税后金额配置奖品,而以含税的金额配置奖品发给了中奖消费者,实际就是连同税金一起发给了消费者,事后还要承担罚款,这就意味着是双倍以上的经济支出。因此,企业在策划举办需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各类营销活动,举办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应首先考虑个税的计算和扣缴问题,及时依法扣缴个税,方能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四、企业网络红包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等网络工具成了很多企业宣传的重要阵地,为广告或其他商业目的,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包括现金和非现金红包)的情形很普遍。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通过网络取得的红包,应按前述“5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税与不征税。 (一)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因与企业销售业务有直接关联,属于经营行为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至于网友之间互相抢红包(个人之间派发现金网络红包)如何缴个税,哎,我说您就省省吧,就别操这份闲心了,这种个人之间的馈赠、娱乐,根本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范围,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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