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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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 监督 审判 公开 发展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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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论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 卞建林 【摘要】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具有天然的内在契合,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有效实现的前提,而媒体监督亦能反作用于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开的深化.在司法实践中,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现象-—媒体审判往往制约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妨碍当事人利益的切实维护。分析媒体审判的成因进而提出妥善解决之道自当是重塑传媒与司法和谐关系的应然选择。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不仅为我国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更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审判公开,这一体现现代民主政治的诉讼基本原则,亦反映了法治国家对于司法民主、公正、权威的深切诉求.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存在何种内在契合,二者产生的异化现象如何予以厘清消除,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内涵 (一)媒体监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传媒载体对某一行为、事件以及现象等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或评论,以期使这些行为、事件以及现象接受公众的监察与督促.新闻媒体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侵权、贪污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披露或者抨击是媒体监督的主要内容。由于大众传媒发展迅猛以及公众对媒体关注的日益提升,媒体早已不再是单纯的信息传播机构,更是重要的民意表达介质,媒体监督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实现途径并对舆论监督具有重大甚至决定性的影响。媒体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民主政治的内在需求。民主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亦为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但是,公民如若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监督的话无疑将面临诸多困境,媒体的出现和介入恰好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良好、便利的平台。因此,建设民主政治,实现公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和管理,必须首先保证媒体能够自由地、不受无理约束地通过对政府决策、行政行为的客观报道与评论来表达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违法违纪事件的深刻揭露与抨击来展示公民对相关责任人员要求追究和制裁的决心.媒体监督的实现程度,与国家的法治建设程度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2、媒体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媒体监督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任何人物、事件或者现象都有权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也是公民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表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曾对言论自由做出这样概括:“有了言论及集会之自由,公众讨论即能发挥其平常之功能,提供大众一适当的保护以对抗邪说之散布横行……欲求长治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 [i]言论自由,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会在宪法里明确规定并在司法中严格保护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言论自由不仅是公民个人的重要自由,而且是公民其他几乎所有自由的前提。没有言论自由,其他自由就不存在,或者说至少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3、媒体监督是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略性,权力的不受监督和放任必将导致权力的恣意滥用和异化。如何能够既保证权力得到有效行使、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又避免权力对公民利益造成不应有的侵犯和吞噬,人们对此从未停止过探讨与尝试。美国早期杰出的民主派人物托马斯·杰斐逊曾经深刻地指出:“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物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 [ii]这就是我们所谈及的媒体监督。通过媒体充分、切实的报道、评论,将权力的行使完全置于公众的瞩目与监督之下,进而对权力的行使者形成内心警戒,促使其自觉规范权力的行使,维持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 (二)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除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允许与诉讼无关的不特定多数人到庭旁听,亦应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为大革命后的法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进而结束了此前长期的秘密刑事司法,并逐渐为世界各国所仿效。如今,审判公开已成为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具体而言: 1、审判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必然要求。知情权是指公众对国家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的具体内容和情况,有权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予以了解、知悉,是公众应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从人民主权角度理解,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和权力的源泉 [iii],理所当然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的制定及其实施享有知情权。具体到诉讼领域,知情权要求人民法院有义务将其审理的案件(特殊案件除外)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公众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和判决的结果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积极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基本政治权利。 2、审判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有效方法.正义不但要得到声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声张.秘密的、暗箱操作的审判必然易于导致法官的蛮横与专断,非但无法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赖、确立司法权威,诉讼正义亦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 [iv]。这里所提及的“参与"不仅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于司法的积极参与,同样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积极参与,这种参与必须以审判公开为前提。 3、审判公开是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 [v]通过公开审判,将案件的前因后果向公众充分展示,使得公众对于某一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能够真切地了解,形成深刻印象,并有利于其日后对行为的合法与否形成内心预断。因此,审判公开有助于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也有助于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形成强烈的内心震慑,使他们对实施犯罪有所顾忌,从而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 二、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契合 (一)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法院审判的基本前提,审判公开保证媒体监督的开展 台湾有学者曾这样论述:“由于大众传播工具之发达,使公开原则更能发挥监督国家刑事司法之功能,因为经由新闻记者在法庭之现场采访,以及就审理与宣判内容所作之新闻报导,更使公开原则从早期之直接公开,转化为间接公开,除法庭现场之直接公开外,尚有大众传播工具所提供之间接公开,从而扩大公开审判原则所及之范围。因此,与事实相符,且于适当时机发布之新闻报道,自当符合公开审判之本旨,而为刑事诉讼法所允许." [vi]据此,审判公开一般有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之分.直接公开是指允许与诉讼无关的一般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判决宣告;间接公开是指允许新闻媒体对审判进行采访、报道或转播等。 虽然媒体监督的外延包括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披露、报道,但就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尤其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而言,间接的审判公开无疑是媒体监督能够有效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法院的允许和配合,新闻媒体就无法对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进行采访、报道,监督更是空中楼阁、无从谈起。只有法院切实实行审判公开,将其审判过程置于阳光、透明的背景之下,媒体监督才会变得可能和切实。诚如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述,“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 [vii]。 (二)媒体报道是审判公开的重要手段,媒体监督促进审判公开的深化 审判公开固然可以通过媒体报道以外的其他方式得以实现,如公民旁听等,但是媒体报道无疑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更好的实际效用。 首先,直接审判公开有着天然的局限性,虽然公众可以通过到庭旁听的方式来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而了解司法、监督司法,但在现代社会人们往往工作繁忙、时间紧张,居住又比较分散,完全依赖此种方式实现监督不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这就给间接审判公开留下了较大的存在和发展空间.由于新闻媒体具有及时性、便利性、普及性等特征,其对法院审理案件进行的客观、详实报道无疑会使广泛的公众监督变得现实,媒体亦即有效充当了扩大审判公开范围、促进公众监督司法的重要角色。 再者,直接审判公开对法院的硬件设施、人员配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如想通过到庭旁听的方式来实现审判公开的话,法院则需要提供足够的旁听场所和设施,保证旁听的秩序和纪律,所有这些,都将会给法院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对于边远地区财政紧张的法院来说根本无力实现。然而,通过媒体对审判进行报道、转播这种间接审判公开的方式,可以弥补上述人力和物力的不足,使得审判公开这一基本诉讼原则得到更好地实现. 因此,通过媒体报道将审判工作充分置于公众的瞩目之下,这种基于审判公开的媒体监督亦能反作用于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开的落实和深化,让更广范围的公众知悉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让司法更为公众所信赖和拥护,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经之途。 三、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及其解决 (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媒体审判 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和深化审判公开的同时,亦可能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和威胁。诚如有学者指出:“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广播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的独立性构成威胁。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益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此种现象亦应尽力排除.” [viii]这可算是对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现象——媒体审判最为生动的描述. 媒体审判一词源于美国,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出最终宣告和判决之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进而形成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媒体审判不同于媒体监督,是对媒体监督的一种异化和越度,是对法院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危害。媒体监督的设置在于制约公权力,保护私权利,而媒体审判不仅影响公权力的正常行使,更是威胁和侵害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权利。对于媒体审判,究其成因主要有两点 [ix]: 1、新闻的典型性、及时性原则对于司法具有天然的侵犯性。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媒体必须基于社会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报道,引起观众的关注和参与,制造新闻效应,形成舆论热点。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提高新闻浏览量的利益驱动下,难免出现少数职业道德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的媒体从业人员过度渲染和夸大案件情节,并对案件处理结果妄加评论,从而形成错误的舆论导向,对承办案件的法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 此外,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媒体报道必须及时、迅速,最好是现场报道,这样才能反映出新闻的存在价值,才能赢得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竞争.但就司法活动而言,其自身对于程序有着特殊的要求,对于案件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存在相应的时效和期限规定。因此,倘若新闻媒体对于某一案件进行报道,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司法机关的确定裁决,这显然与新闻的及时性原则相悖,也就导致一些新闻媒体不对证据进行详细核实,不待司法机关依法做出裁决,仅凭借案件最初披露的一些情节即对最终处理结果做出轻率预断,使得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保障,也违背了媒体监督的应有之义。 2、媒体与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案件性质的判断程序和标准不同。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必须依照既定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必须在经过控辩双方或原被告的激烈对抗之后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仅要实现实体正义,还要实现程序正义;不仅要保护被害人利益,也要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媒体则不然,一般通过采访报道、初步调查等手段形成对案件的既定看法,其对案件的立场往往受案发时初始事实与表面现象所影响,其认定的事实易于受当事人、特别是处于弱势、令人同情一方当事人的影响而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其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和处理结果的预期往往对被告人更为不利。除此之外,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可能排除一些虽对某方当事人有利但按照法律规定却不得予以采纳的证据,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可能还有一些政策方面的其他考量,这些均可能造成法院判决与媒体期待的差异。 (二)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异化现象的解决途径 面对媒体审判给司法造成的窘境和困难,如何规范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如何既保证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又避免或消除媒体大量报道对于司法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成为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致力于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完善媒体立法,制定规范传媒与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有关界定新闻媒体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范围的法律法规,对有关未决案件的报道、评论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亦严重短缺,解决此类问题的主要依据是一些政策性文件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与此相比,西方许多国家对于处理传媒与司法的经验十分丰富,立法也相对完善,值得我国借鉴.以美国为例,言论和新闻自由是公民最为重要的自由之一,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予以明确,政府和国会不得加以任何形式的克减和侵犯,法院惟有当被告受公平审判权存在“明显且即刻的危险” [x]时才可向传媒签发限制令,这是惟一的合宪例外.我国在进行相关媒体立法时,可以参考上述国家的规定,并切合我国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实际状况,确定媒体对审判报道的限制标准,在目前阶段则可对未决案件的传媒报道采较为严格的限制,以保障法官的审判活动能够独立进行,保护诉讼当事人得到法院的公平审判.待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更为提高、媒体的自律性与规范性更为增强、新闻法制建设更为完善时,再做进一步的放宽和改进。 2、强化媒体自律,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媒体自律,并不意味着对媒体监督的限制,与此相反,自律是为媒体监督的发展和深化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媒体自律有利于增强媒体的权威,加深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公众对于媒体的信赖,给媒体监督的有效实现带来更多可能.对于实现媒体自律的途径,笔者认为,媒体自律主要应是对滥用新闻自由、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进行道德束缚和强制,为新闻界努力促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英国的一位编辑曾这样指出:“英国的新闻界,作为一种商业性事业,它受资本家的控制;而作为一种道义上的力量,它受记者本人的控制。” [xi]此外,除了现行的行业协会之外,还应设立全国性的媒体监督委员会或者投诉委员会,详细制定委员会的运行程序.同时,委员会的成员应由专业人士(包括学术界和实务界)和非专业人士共同组成,增强成员的广泛性与代表性,并赋予委员会一定的制裁权,确立委员会在媒体行业的权威和公信。 四、结束语 司法权的性质与职责决定了其与传媒的关系要比立法权、行政权与传媒的关系更为复杂和难以调和,理顺、规范传媒与司法的相互关系虽然困难但却必要.就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而言,如何有效防范司法实践中异化现象的频繁出现,确保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实现司法的应然价值,抑或是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与促进作用,又妥善避免其对司法潜在的消极与不良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媒体依法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是法学界和新闻界需要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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