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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全方位解析!超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299044
  • 上传时间:2024-05-27
  • 格式:DOC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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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全方位 解析 经营范围 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果
    资源描述:
    全方位解析!超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 A公司为商贸企业,从事设备销售业务,为一般纳税人。现A公司又对外提供维修服务,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维修。A公司提供维修服务能否向一般纳税人客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取得的该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只能在其经营范围内按规定开具,不能超经营范围开具,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A公司超经营范围从事维修服务,属于“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业务收入”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的规定,A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注意的事,有的地方国家税务局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代开普通发票,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第十七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规定: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如果接受维修服务的企业要求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A公司提供的维修劳务又不属于免税项目,A公司应当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A公司自行向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情况。 如何解决该矛盾?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A公司经营范围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A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先办理工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A公司方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如果A公司只是临时发生维修业务,并不打算长期从事该业务,为减少企业办事手续,有的税务机关把握口径为:如果超经营范围业务的税务与经营范围内的税率一致的,如该业务为临时性业务,企业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经常性业务,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后才可开具。但也有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不能超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A公司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由于销售设备税率与维修劳务税率一致,已向接受劳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是否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A公司合法取得,且与自己名义开具,接受维修劳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中的三条规定,接受劳务方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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