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出新规-扣缴时点大不同(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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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出新规,扣缴时点大不同(老会计人的经验)摘要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37号公告),37号公告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取代现行的国税发【2009】3号(3号文)等一系列重要文件。37号公告对源泉扣缴制度进行了重新梳理,与现行文件相比,其最重要的变化包括:将股息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由董事会决议派息日调整为实际支付日;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允许分期纳税,且先按收回投资成本处理,再就转
2、让所得纳税;明确税款计算中的汇率换算时点、修订股权转让所得的外币折算规则;取消了非居民企业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税款情况下应在7日内自行申报的规定;废止了相关的旧文件或其中的相关条款,包括废止了国税函【2009】698号(698号文)全文。37号公告将给非居民企业如何履行中国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如何履行扣缴义务带来重大变化,可能涉及跨境交易的方方面面,跨境交易双方应特别予以关注。详细内容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延续与澄清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支付”是一项行为,在执行中通常不会产生差异。对“到期应支付”一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为“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3、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支付所得款项,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或者计入资产原价并已摊入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时点作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37号公告延续了24号公告的上述规定。然而,对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时间,24号曾规定扣缴义务于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如果支付在前则在支付日)发生。由于股息红利不存在“到期应支付”的情况,这一条款曾引起业界的广泛探讨,不少专家认为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原则相违背。可喜的是,37号公
4、告现在废止了这一条款,将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重新定义为“实际支付之日”。这一变更将有助于减轻扣缴义务人的合规负担,也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享受协定待遇、准备备案资料预留了充分时间。与股息类似的还有股权转让所得,因为通常情况下,受让方支付的股权对价并不能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所以,受让方应仅在实际支付时履行扣缴义务。对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24号公告曾规定应于合同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操作上这有时会导致代扣代缴税款远大于分期付款金额的情况,给交易双方带来现金流困难。37号公告的规定更为宽松,允许分期付款交易分期纳税。而且分期款项可先视为收回投资,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
5、算所得并扣缴税款。这一规定将给诸多分期付款的股权交易带来重大利好。税款计算:重申、细化、修订大部分适用源泉扣缴的所得税款计算方式比较简单。但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涉及收入全额、财产净值,较为复杂,实践中也会产生一些不同的理解。对此,37号公告在698号文的基础上,对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款计算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包括:重申现行规定37号公告重申了3号文、698号文原先的规定,例如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合同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细化外币所得相关税款的汇率换算规定外币所得应当折合为人民币,37号公告明确了三种情形下汇率
6、换算的时点。即1)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以扣缴义务发生当日(即款项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的汇率计算;2)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的,以填开税收缴款书前一日的汇率计算;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非居民企业缴税的,以作出限期缴款决定前一日的汇率计算。实际操作中,如果扣缴义务人先进行扣缴申报,再实际支付相关款项,可能会遇到无法按照第1)条规定确定汇率的难题。因此,扣缴义务人需要合理规划扣缴税款的时间、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以符合37号公告的规定。修订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外币折算规则698号文曾规定以首次投资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这可能会导致多次复杂的汇率换算。37号公告现在规定,将外币收入和成
7、本统一折算为人民币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汇率换算方法与前述外币所得汇率换算规定一致。须注意的是,按照该方法,外币收入、成本的汇率换算时点,均为扣缴义务发生当日(或填开税收缴款书前一日、作出限期缴款决定前一日)的时点,而非真正取得收入、或进行初始投资的时点。该变化将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算产生重大影响。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主要将扣缴义务人不合规的情形分为两种,即“应扣未扣”及“已扣未解缴”,并分别适用罚款和滞纳金不同的法律责任。但实践中这两种情形的界限往往较为模糊。37号公告现在以情形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已扣未解缴”的定义,并明确除此之外的情形都归属于“应扣未扣”。根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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