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然人股东向银行借款再转贷给企业的涉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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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自然人股东向银行借款再转贷给企业的涉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问题:由于企业资质等原因,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借款,没有办法的情况下,B企业的股东王某向A银行借款2000万元后再转贷款给B企业,请问A银行、股东王某、B企业涉及哪些税务处理?王某需要给B企业代开发票吗?答:要想处理好这个问题需要掌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征管法及附加税费的诸多税收知识,还要掌握金融方面的一些基本知识,同时还要掌握一些担保法及企业经营方面的知识,相对较为复杂。一、基本分析:从上面的描述可以判断存在两项贷款业务行为,一项是A银行向王某
2、贷款2000万元,二者属于自然人向银行借款,二者没有关联关系;另一项是股东王某向B企业贷款2000万元,属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且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即A银行贷款给王某,王某再转贷给B企业。二、涉税处理:1、A银行(增值税、印花税):A银行向自然人王某贷款2000万元,属于贷款服务,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收取利息收入时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按法规规定银行需向王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及相关法规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借贷双方贴花,银行应缴纳印花税1000元。2、王某(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
3、税):增值税,王某将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再转贷款给B企业,也属于贷款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王某可以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只有三种情形自然人可代开专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专票),另外目前贷款服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36号文二十七条规定也不得抵扣。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等税费。【注:如果股东王某无偿向B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王某取得利息所得按照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以个人每
4、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即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额*20%。个人所得税法等法规规定,支付人B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印花税,王某与A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而王某与B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税印花税。3、B企业:B企业向其股东王某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二者又属于关联方,则B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受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借款利率,二是债资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5、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执行。债资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财税2008121号: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资比的计算可参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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