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学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1号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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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伟学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1号令)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借这股东风,张伟将21号令再重新梳理一遍,任他条款千千万,我只取“能用的上的”一瓢饮!问题1:税务稽查局1月1日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之内缴纳,企业彷徨中,还在想着和税务局再交涉交涉,结果20号被强制执行。企业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啊?这可是个大事情,因为你懂得,如果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表明连诉讼权也一并丧失了啊!回答:很不幸,这种情形您失去了复议权,按照现行征管法,连诉讼权也丧失了,即使您再冤枉,也无法启动救济程序啦!国税发【1997】125号文件已经明确表示,强制执行的案件,由于纳税人未按照时限缴税,不具
2、备复议资格。您可能说,97年的文件太老了!来个新的,21号令第33条规定,企业只有按照规定税额、期限缴纳税款才有复议权,注意:这里有“期限”!问题2: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局检查我,要求我补税100万元,我可委屈了,告你去,咱去行政复议,可是该到南京市局复议呢,还是到省局复议啊?我真的想到省局复议去,省局相对超脱些吧?回答:哥们儿,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三个字:“不一定”!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南京市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这个案件还没有惊动南京市局的那帮大爷们,答案是到南京市局去复议,记住:找南京市局法规处!第二种情况:如果该案件已经经过南京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了,找省局复议去,投名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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