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免了!哪些纳税人能享受?(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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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免了!哪些纳税人能享受?(老会计人的经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未规定截止日期),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两种不同观点及各自的依据 而至今为止,对于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对象,也就是缴纳义务人的身份,却一直有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注:因营改增现已全面推开,本文不再涉及营业税纳税人) 第一种观点,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依据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时至201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延续规定,财税〔2014〕71号文件所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持该观点的人因此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是承接上述财税〔2015〕96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的规定,将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的范围从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继而认为,由于财税〔2015〕96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均将享受优惠的对象限制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据此认为能享受财税〔2016〕12号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的对象也只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而得出结论:只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方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而一般纳税人则无论月(季度)销售额是多少都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 第二种观点,该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主要依据是: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起源于2014年12月,当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继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发布的财税〔2016〕12号文件承接了财税〔2014〕122号文件的精神,只是将适用范围由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追根溯源厘清问题解决争议 从以上两种观点各持的依据可见,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财税〔2014〕71号文件(财税〔2015〕96号文件予以延续执行)和财税〔2014〕122号文件都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9万元)”的表述。 矛盾的焦点则是,财税〔2016〕12号文件所表述的“由现行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其扩围时所赖以依据的“现行”销售额标准究竟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是,厘清财税〔2016〕12号文件究竟是基于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的月(季)销售额而扩围,还是基于财税〔2014〕122号文件规定的月(季)销售额而扩围。 分析相关几个文件,可以清晰的看到,现行的财税〔2015〕96号文件继续执行的是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免税优惠政策,所适用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4〕122号文件是作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规定,而财税〔2016〕12号文件则是对原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扩大适用范围予以规定。 且,不论是财税〔2016〕12号文件还是财税〔2014〕122号文件,其适用对象的身份都是表述为“缴纳义务人”,并没有限制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据此,判定某个缴纳义务人能否享受该项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并非究其身份(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而论,而是视其每个纳税期(月或季)的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金额标准而定。即,所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适用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但是,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则也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 以上所称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未扣除之前(或称差额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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