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浅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及抵扣期限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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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 实务 浅谈 增值税 凭证 认证 抵扣 期限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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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及抵扣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及抵扣的期限问题,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讲,貌似是小儿科的问题,还有必要进行啰嗦强调么?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直有财务人员在犯这个错误,为企业带来了损失。 一、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1、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3、农产品收购发票; 1.4、农产品销售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1.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税收缴款凭证是“营改增”后新增加的抵扣凭证,该抵扣仅限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代扣的增值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代扣的增值税不能作为抵扣的凭据。 1.6、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7、高速公路、国家二级公路的过桥过路费票据。 二、不同类型的扣税凭证认证时间的规定 2.1、必须在开具后180天内认证的扣税凭证有: a、增值税专用发票;b、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c、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依据文件:2.1.1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2.1.2 国税函【2009】61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国税发(2006)156号文作了修正,主要是发票认证期限问题:对于有关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 需要强调一下:认证期限是180天,不是6个月,实际工作中经常有财务人员犯错误,认为180天就是6个月,因此出现专用发票超期未认证情况。 2.2、没有认证时间限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 a、农产品收购发票;b、农产品销售发票;c、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d、高速公路、国家二级公路的过桥过路费票据。 该类扣税凭证虽然没有认证期限,但企业也不能无限期拖延,毕竟,该类凭证还要及时入账,否则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三:扣税凭证认证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3.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扣税凭证认证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辅导期)”科目,次月全部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申报抵扣,次月没有申报抵扣的,视同企业自动放弃抵扣权利,后期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进行抵扣; 3.2、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扣税凭证认证后,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申报抵扣,认证当月没有申报抵扣的,视同企业自动放弃抵扣权利,后期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依据文件: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3、特殊抵扣事项:企业购入不动产抵扣问题 3.3.1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 3.3.2纳税人新建不动产,或者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所讲的第二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是指在取得相关的进项发票认证后的第13个月,而不是第二年度的任意一个月。否则,视同自动放弃抵扣权利。 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四、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并申报抵扣后,其留抵税额没有有效期限,只要进项税额大于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和销售商品计提的销项税额,可以长期留抵! 五、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计入抵扣,但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正确理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正确认证及抵扣时间,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为企业带来损失。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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