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浅析劳务派遣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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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劳务派遣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最近在中国税务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纳税人不可不知的所得税新政,在网上掀起了一股小讨论。本文就文章中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扣除问题”的章节进行一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这一规定适应了当前企业用工
2、的实际情况,不但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这笔费用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因为工资薪金总额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一个重要数据口径,它是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计算依据,分别在14%、2.5%和2%的扣除限额内进行扣除。因此工资薪金总额的大小直接觉得着福利费等三费的扣除金额。在税务机关实际执行中,对这条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的时候,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一是直接支付,即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用工直接支付费用;二是间接支付,即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收取款项。对于用工单位支付的全部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3、,税务机关一般都没有意见,但是对于是否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则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不一致。一些税务机关认为在直接支付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按照15号公告的要求,区分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但是在间接支付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发生的是劳务费,取得发票之后,可在税前扣除,但是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派遣单位取得款项之后,再向派遣用工支付工资时,可以计入派遣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如果允许用工单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就会出现一笔资金在两家单位同时计入工资总额的情况。在15号公告发布前,2012年初上海税务局发布了一个公告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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