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居住16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为何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转让居住16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为何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转让居住16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为何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转让居住16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为何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老会计人的经验)转让居住16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为何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桑某与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一中行终字第2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桑某,女,1959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安某(上诉人之夫),1964年10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A座。负责人葛勇,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毅鹏,男,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2、第二税务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乙3号。法定代表人郭文武,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桑某,因税收缴款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8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某,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毅鹏,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海淀地税局)的法定代表人郭文武,两被上诉人的共同
3、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12日,桑某与北京市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号号楼层18G房屋(以下简称18G房屋)。2014年4月1日,桑某至第二税务所缴纳了购买18G房屋的契税。2014年9月5日,桑某取得了X京房权证海字第436649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涉诉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1月27日,桑某因将18G房屋卖于他人,到第二税务所办理该房屋过户的纳税申报手续,并提交了涉诉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依据桑某提交的契税完税证明及涉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日期,第二税务所于
4、2014年11月27日作出编号为00137897的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被诉税收缴款书),决定征收桑某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在内税种,共计797165.22元。桑某不服,向海淀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一并提出要求海淀地税局对京地税营(2005)345号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34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海淀地税局于2015年1月20日收到桑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年1月23日向桑某送达海地税复字(2015)1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1号补正通知书)。2015年2月3日,海淀地税局依法受理桑某提
5、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向桑浩民送达了海地税复字(2015)1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1号受理通知书)。同年2月4日,海淀地税局制作并向第二税务所送达了海地税复字(2015)1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以下简称1号答复通知书)。2015年2月5日,第二税务所向海淀地税局提交被申请人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5年2月11日,因提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对桑某申请的规范性文件条款进行审查,海淀地税局作出地税复字海1号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1号中止通知书)并送达桑某。2015年4月2日,市地税局作出市地税复审字(2015)1号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审查决定
6、书),确定34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合法有效。2015年4月8日,海淀地税局恢复审理本案,并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审理了本复议案件。2015年5月15日,海淀地税局作出海地税复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第二税务所作出的税款征收行为。桑某亦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确认第二税务所作出的被诉税收缴款书中所列税种及税款不当。2015年9月17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7、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本案中,第二税务所作为海淀区负责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具有受理桑某提出的纳税申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的法定职权。结合本案事实及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确定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第二税务所对桑某作出的征税行为中认定的税种是否正确;二、桑某是否符合免交相关税种的法定情形。法院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作如下评判: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同
8、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本案中,桑某因向他人出售其位于海淀区的18G房屋,向第二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第二税务所据此对桑某征收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桑某认为,其于1998年11月12日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18G房屋,至2014年转让该房屋时,已居住满五年,且该房屋是其家庭唯一住房,应享受免交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法院认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对于免交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的情形
9、中,均不包含对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可以免税的规定。而对于个人住房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的规定主要出自于以下两个规范性文件:一、财税(201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2号通知)中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二、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08号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因此,确定桑某在转让18G房屋时,是否享受免交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并非由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规定,而是由财税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此外,在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中,对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可以免税的规定中均以“购买房屋的时间为5年”作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界线,因此在法律、法规、规章对于上述问题未予规定的情况下,认定税收意义上的购房时间也应以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财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公民积极、主动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认定标准的不一致、不统一现象,造成税收征管工作的无序和混乱。依据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
11、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89号通知)中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同时,依据国税发(200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2号通知)中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本案中,虽然桑某签订购房合同、交纳购房款的时间为1998年,但是其提交的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为2014年4月1日,其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登记日期为2014年9月5日。因此,第二税务所确定桑某的购房时间
12、为契税完税凭证的注明日期,即2014年4月1日认定为桑某购买18G房屋的时间,并以此时间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的依据,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无不当。故在桑某因其个人原因未积极、主动缴纳购买18G房屋的相应税款,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主张其购房时间超过5年,在转让时应享受免交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规范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第二税务所对桑某作出的被诉税收缴款书以及海淀地税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职权明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并无不当。现桑某请求撤销第二税务所作出的被诉税收缴款书以及海淀地税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缺乏事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转让 居住 16 家庭 唯一 住房 为何 还要 缴纳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会计 经验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