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当期的“免、抵”税额进行正确的涉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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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期的“免、抵”税额进行正确的涉税处理某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人员小王和小张,在今年4月份的税收预警信息核实检查中,所属A企业的一笔出口退(免)税异常纳税信息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谁在潜伏 该企业是一家以生产纺织机械设备为主的出口企业,自2006年1月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以来,基本上每月都有“免、抵、退”税额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2、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之前的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但是,该企业只在2008年年底,申报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23.94万元,并且也未按规定将以前年度实现的“免、抵”额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只对每月实现的退税额记入账中。根据税法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每月应当依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4栏“当期应退税额”与25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以此表中所列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该企业到底是补缴以前年度的税费欠税款?还是缴纳全部的税
3、费税款呢?对于A企业23.94万元的缴税行为,小王与小张感到非常蹊跷。他们经过细查,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A企业2006年至2008年出口退(免)税的“免、抵”税额为1345.8万元,为了逃避缴纳税费款项,除了对2008年一部分“免、抵”税额进行了账务处理并以此为依据计提了税费以外,其余“免、抵”税额均未在账中体现,也就谈不上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了。这种“潜伏”在账外的欠缴税款通常是采取“免、抵”税额不入账、也不计提税费的做法来实现。最后,税务机关责令A企业对少申报税款情况进行自查,补缴了少申报的税款及滞纳金,并罚款。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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