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如何防范涉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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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对外支付,如何防范涉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如果您所在的企业因为货物或者服务贸易,需要向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汇款,那么财务人员在办理付汇手续时,一定要注意企业自身是否承担相关税款的源泉扣缴义务,防止付汇事项中潜在的税务风险。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变化就是取消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付汇超过5万美元时的税务备案要求。这项变化背后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家税务总局落实中央简政放权要求,切实简化了对外付汇流
2、程;二是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局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对外付汇信息的定期交换机制,税局可以直接获得境内单位和个人对外付汇数据,不再依赖支付人主动备案。一方面,银行不再要求在付汇环节提供税务备案文件,支付人更容易忽略自身扣缴义务,另一方面,税局及时全面地掌握了付汇信息,更容易发现企业的疏漏,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在办理对外付汇时,对自身的扣缴义务有一些基础的认识和了解。一、支付人的扣缴义务从何而来?境内企业向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实际指非居民纳税人)付款,取得所得的是外方,即使该笔所得产生纳税义务,外方才是纳税义务人。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由支付款项的境内企业扣缴和申报呢?(一)增值税中
3、的扣缴义务对于增值税,我们将其区分为营改增以前的传统应税行为和营改增后新增的应税服务。如果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是营改增后的应税服务,支付人发生扣缴义务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营改增前的传统应税行为,即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需要区别讨论。如果是外方销售货物给境内企业,换句话说就是境内企业进口货物,由进口企业在海关缴
4、纳相应的关税、增值税等,进口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并不存在扣缴税款的问题。如果是外方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9号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我们对上述规定进行整理,可以得出结论,境内企业接受外方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或服务时,如果外方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那么外方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如果外方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出于行政便利和防止非居民税款的漏征的考虑,支付人需承担法定的扣缴义务
5、。(二)企业所得税中的扣缴义务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支付人的扣缴义务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的规定。该章规定了两类扣缴义务:第一类为源泉扣缴义务,即在法定情形下支付人当然地负有扣缴义务,该扣缴义务来源于税收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二类为指定扣缴义务,该情形下支付人并不当然地负有扣缴义务,而是在特定条件下由税局指定成为扣缴义务人,该义务来源于税局指定这一积极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适用源泉扣缴的情形,是指境内支付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了机构、场所,但该笔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之间没有实际联系。要理解清楚上
6、述规定,还必须对其中提到的“机构、场所”和“实际联系”两个概念有正确的认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采取部分正列举的方式定义了“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劳务作业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等形式。条例第八条定义了“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考虑到“实际联系”的法律定义,不难发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的分类,相对于购买货物或者劳务,支付人的源泉扣缴义务大多发生在向外方支付财产转让价款、股息红利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形中。二、负有扣缴义务的支付人指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专门
7、定义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承担源泉扣缴义务的“支付人”的概念,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生活中有时会发生支付义务转移的情形,例如先前由合同约定的支付人又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支付,此时扣缴义务是否随支付义务一并转移呢?现实中还曾发生过法院认定扣缴义务随支付义务转移并导致税务机关管辖变更的案例,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好的一点是,最新公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这一问题,该公告第二条规定“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者三包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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