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改增"-纠结的未开票已纳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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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房地产营改增:纠结的未开票已纳税 还得借曾经参加一个高级别的会议为例,正司级领导说他向总理汇报:您不需要担心房地产行业,他们本轮营改增获利最多。但房地产企业其实也挺纠结题记。 中国的语言文字与数字相结合很有意思,比如本轮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生活服务业来说,部分官方的报道称从5%的税率降为3%的征收率,减税40%,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从5%的税率涨为6%的税率,税率增长1%。这力度,减税的,直接减了40%,而增加税率的,只增加了一个点。 当然,这些都是你懂我懂大家懂的我报姓我的官媒惯例,所以我很适用也很习惯,没有任何的不适感。但有时候
2、还是会想一些事情。比如这次轰轰烈烈的说企业减负。 企业减负这个事儿呢,实际上最终就希望用数字说话,就像刚刚发布的30号公告,这个新增表格我看不出任何便利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意味,这是一张政治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的表格,但在现在这个特定的时期,确实又有它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而用数字说话的减负依然还是以税说税,一般在减负这条路上,不会去考虑纳税人增加的各类管理成本的。 最近各地省一级主管税务机关频出营改增的疑难问题官方解答,方便了属地的纳税人。但说实话,苦了全国连锁的集团企业们。因为每个省和每个省的解答不通气,不统一,结果造成的就是大家同一个性质的业务,操作可能是不同。 比如,房地产企业在2016年
3、5月1日以前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情形,目前的说法就非常多。安徽省国税日前以官方的解答明确了几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可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企业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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