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2017年1号公告解读之公款为股东购车的涉税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税 总局 2017 公告 解读 公款 股东 购车 问题 会计 经验
- 资源描述: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国税总局2017年1号公告解读之公款为股东购车的涉税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条款废止文件 2017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1号公告,公布了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国税函[2005]3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文件的第二条. 条款废止文件原文追溯及解读 我们来阅读一下国税函[2005]3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该文件主要内容有两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国税函[2005]364号的核心就是企业公款为股东个人购买车辆的涉税问题.我们阅读该文件,发现有如下几个涉税点: 1、公款为个人购买车辆,并将车辆过户到个人名下,是否应视同红利分配? 答:视同分红. 2、个人名下的车辆,为企业经营使用所发生的支出,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允许在合理范围内税前扣除. 什么是合理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建议企业制定相关的私车公用的报销制度,作为后期向税务机关合理解释私车公用时费用报销的依据. 3、个人名下的车辆,其折旧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不允许. 条款作废原因 上述的3个涉税点,答案很明确,多少年来也没有什么争议.税总为什么要把该文件第二款作废?难道企业出资为个人购买的车辆,其折旧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家想多了,该条款作废的原因只有一个:该条款中所规定事项的依据文件已经失效!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作废,国家于2007年3月16日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行. 国税函[2005]364号第二条规定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废止,衍生条款当然应该废止. 条款作废后,个人名下的车辆因不属于公司资产,其折旧依然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实务分析 实际工作中,企业出资为股东个人购买车辆等实物资产,在会计实务上一般不会体现出实物分配,而是体现股东借企业资金为自己使用且长期不归还.至于股东借款买车还是买房,那是隐藏在借款背后的问题. 股东长期从企业借款的问题,在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一文的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企业真是出钱以股东名义为个人买车,也是傻到家的行为. 为了规避涉税风险,企业完全可以企业名义购买车辆,指定分配给相关股东使用.如此,既没有涉嫌分配问题,又不牵扯私车公用问题,更不涉及车辆折旧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争议,还可以增加企业资产. 延伸阅读 国税函[2005]364号只对企业出资为个人购买车辆的涉税问题进行了规定,财税[2008]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一文对此又进行了追加规定,将范围扩大到房屋及其他实物资产,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展开阅读全文
咨信网温馨提示: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国税总局2017年1号公告解读之公款为股东购车的涉税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实名认证













自信AI助手
















微信客服
客服QQ
发送邮件
意见反馈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2114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