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增值税调整政策”20大业务实操难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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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调整政策”20大业务实操难点整理 增值税税率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标准调整、不同时点下发票的开具与纳税申报等业务处理规定,政策是一波接一波的下发,我相信财税同行也是看得眼花缭乱吧。 为了让大家及时、全面、准确的掌握政策,昌尧讲税“掘地三尺”同大家一起来深度剖析政策、运用政策,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难题01: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原适用税率17%与11%还有吗? 政策依据: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公告2018年第17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结合调整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资料的栏次设计,已无适用税率17%与11%(部分业务会维持一段时间,具体见本文以下内容解析)。 难题02:增值税税率调整后,还能开具原适用税率17%与11%的发票吗? 政策依据: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也就是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由于没有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按原适用税率17%与11%开具。 难题03:增值税税率调整了,没有原适用税率17%与11%,如果要开具原适用税率17%与11%的发票,税率怎么填? 政策依据: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也就是说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开票系统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即16%、10%、6%),如果企业发生需要开具原适用税率17%与11%的业务发票时(具体业务在本文以下内容中解析),需要进行手工选择适用税率17%或11%。 难题04:企业发生哪些业务?按原适用税率17%与11%,办理增值税纳税业务。 政策依据: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公告2018年第18号)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也就是说出现以下情形时,适用原增值税税率17%与11%: 1、2018年5月1日之前已经开具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 2、2018年5月1日之前,应税销售行为已经发生,2018年4月30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时; 难题05:正在施工的在建项目,2018年5月1日后如何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截止到本文发稿时间,对于正在施工的在建项目,如果工程已完工的部分,在2018年5月1日前由于没有开具发票,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否则,按调整后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难题06:2018年5月1日后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如何计算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第三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2018年5月1日前开具的农产品销售产品,符合增值税计算抵扣规定的,仍然按原适用税率算抵扣。 难题07:2018年5月1日前购进的货物,5月1日后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的项目时,如何作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截止到本文发稿时,除政策有特殊规定外(特殊规定本文已有分析),均按调整后适用税率作进项税额转出。 难题08:正在执行的合同,2018年5月1日前后,是否适用不同的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截止到本文发稿时,也就是说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销售行为按原适用税率纳税,2018年5月1日后发生的销售行为按调整后的适用税率,跟是否是正在执行的合同没有关系,以实行的销售行为发生时间为准。 难题09:2018年5月1日后开具原适用税率的发票,如何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公告2018年第17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虽然调整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没有原适用税率17%、11%的栏次,但当企业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的发票时,在申报纳税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进行纳税申报。 难题10:2018年5月1日前收到的租赁服务预收款,2018年5月1日后开具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政策依据: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收款时就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在2018年5月1日前收到的预收款,在2018年5月1日后开具发票,属于补开发票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即一般计税方法下,按11%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由于篇幅问题,未完待续......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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