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23-2021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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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CNAS-SC23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Forest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SC23:2021 第 1 页 共 18 页 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2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R 部分.4 R1 认可申请.4 R2 评审.4 R3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4 R4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4 C 部分.5 C1 基本要求.5
2、C2 分包.5 C3 质量体系.5 C4 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的要求.6 C5 文件.6 C6 记录.6 C7 保密.7 C8 森林认证机构人员.7 C9 认证程序.7 C10 认证决定.13 C11 监督.14 C12 再认证.15 G 部分 认可业务范围分类.15 附件 A 森林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16 附件 B(规范性附录)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要求.17 附件 C(规范性附录)多场所组织审核和认证指南.19 CNAS-SC23:2021 第 2 页 共 18 页 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
3、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本文件是 CNAS 对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 CNAS 对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CNAS-SC23:2021 第 3 页 共 18 页 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 1.1 为了提高森林认证机构实施森林认证审核的一致性和可信性,促进国内与国际的互相认同,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对森林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1.2 森林认证机构除了应满足 CNAS-CC02产品、过
4、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以及本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 CNAS 制定的其他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1.3 本文件 R 部分是对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 部分是对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的补充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森林认证规则 GB/T19011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
5、南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GB/T 28951)中国森林认证 非木质林产品经营(GB/T 39358)中国森林认证 竹林经营(LY/T 2275)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生态环境服务 自然保护区(LY/T 2239)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LY/T 2277)中国森林认证 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植物经营(LY/T 2602)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链(GB/T 28952)中国森林认证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LY/T 2279)3 术语和定义 CNAS-SC23:2021 第 4 页 共 18 页 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中国森林认证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
6、适用于本文件。R 部分 R1 认可申请 R1.1 森林认证机构应满足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通常情况下,应完整实施了不少于 3 个组织的认证审核,且森林认证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 6 个月。R1.2 森林认证机构应提交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所要求的文件,同时说明认证业务范围和适用标准等。R2 评审 CNAS 受理认可申请后,制定认可评审方案,对森林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认可评审类型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R2.1 见证评审 R2.1.1 见证评审项目数量 初次认可时,至少见证 1 个审核项目
7、。如申请多个组别,则见证评审项目应覆盖申请业务范围的每个认证组别,在组内可抽样实施见证。如见证项目包含预审和主审,需见证两个阶段。机构获得认可后,在每个认可周期内,见证评审覆盖所有认证组别。R2.1.2 见证评审项目要求 经营认证组别的见证项目应包括一项或多项主要的经营活动(如造林、抚育、采伐、采集、更新、投入品使用等);产销监管链认证组别见证项目应包括一项或多项主要的经营活动(如原料来源、生产过程、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物种认证组别的见证项目应包括一项或多项主要的经营活动(如饲养繁育、动物健康、动物处死与产品获取措施等)。R3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CNAS 对森林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
8、业务范围包括业务范围名称及认证标准等。R4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 CNAS-SC23:2021 第 5 页 共 18 页 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CNAS 对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遵循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相关要求。C 部分 C1 基本要求 C1.1 森林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和原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森林认证规则的要求实施审核及认证活动。C1.2 在有要求时,森林认证机构应将组织结构信息提供给各利益相关方,包括负责以下工作的成员姓名与资质:a)整体运作概况;b)维护公正性机制;c)运作政策的制定;d)认证决定;e
9、)政策实施的监督;f)争议处理。C2 分包 除审核报告的审查和认证决定外,森林认证机构可向外部机构分包认证相关的部分工作。但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分包机构遵守本文件及其他适用文件中关于检查或其他技术活动的规定,包括关于经营资质、客观性、公正性与保密性的规定等。C3 质量体系 森林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CC02 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及相关程序应包括以下认证程序内容:a)申请受理;b)预审要求(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c)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d)主审要求;e)审核报告的审查;f)同行专家评审(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g)认证决定;CNAS-SC23:
10、2021 第 6 页 共 18 页 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h)颁发认证证书;i)监督和再认证;j)认证暂停的恢复。C4 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的要求 C4.1 总要求 森林认证机构批准、保持、变更、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与程序应满足 CNAS-CC02规定的相关要求。C4.2 认证范围的变更 a)认证范围变更不应影响最初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b)在批准认证范围变更前,森林认证机构应保留现场检查的权利。如认为范围变更对经营活动关系重大,森林认证机构应在批准范围变更前进行现场检查。C4.3 暂停恢复的条件 组织就导致暂停的问题进行了原
11、因分析,采取了纠正并制定了纠正措施,森林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验证后方可恢复其认证资格。C5 文件 C5.1 森林认证机构应至少在网站或其它媒介平台上公布 CNAS-CC02 所规定的需要公开的信息。C5.2 当森林认证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内有明确界定的一部分时,应明确其与该组织其它部分的关系并使该信息易于获取。C6 记录 C6.1 森林认证机构应保留涉及下列内容的真实、完整、最新的记录:a)各类人员、同行专家及委员会成员记录,包括简历、资格、保密协议、培训记录及潜在利益冲突声明等;b)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适用时);c)公正性委员会的工作记录;d)认证申请;e)认证合同;f)审核报告;g)同行专家评
12、审的意见与反馈(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CNAS-SC23:2021 第 7 页 共 18 页 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h)认证决定记录;i)公开的审核报告摘要;j)投诉、申诉或争议,包括受理记录;k)内审、管理评审记录。C6.2 记录应安全存放,存放期限为当前认证周期加上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并在有要求时提供。C7 保密 除了满足 CNAS-CC02 保密要求外,森林认证机构还应确保同行评审组成员对在认证活动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C8 森林认证机构人员 C8.1 森林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能力进行管理。C8.2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所有实施关键
13、活动的人员(包括合同评审、认证方案管理、检查/审核实施、认证决定或复核、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等人员)具备上述职能的知识和能力。认证机构应确定能力评价准则(包括与其职责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工作经历等最低要求),并对上述人员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监督。C8.3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其从事森林认证的人员具备林业和相关领域的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经营认证组别的审核组还应具备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其他认证组别的审核组还应具备相应认证范围的专业能力。C8.4 森林认证机构应识别培训需求,并向包括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其他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提供特定的培训,以确保其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特别
14、是应:a)确保其审核员完成了基于 GB/T19011 的审核技巧培训;b)根据人员的表现确定培训需求;c)针对森林认证相关人员实施相应的持续培训。C8.5 审核员 C8.5.1 教育经历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至少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课程包含林业相关专业。林业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可在工作后其它进修中获得或用林业相关部门的工作经历代替,森林认证机构需证明该经历等同于要求的教育经历。CNAS-SC23:2021 第 8 页 共 18 页 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注 1:林业相关专业包括林学、林木遗传育种、森林经营、森林培育、森林保护、生态学、森林防火、森林资
15、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园林规划与设计、水土保持、林业经济管理、森林工程、林业机械、木材科学与技术、林产化工等。注 2:林业相关部门包括林业管理、林业科研、林业教育/学会/协会、林业标准化、林业规划设计/咨询服务、林产品制造/加工/储存/运输等部门。C8.5.2 工作经历 C8.5.2.1 对初次获得资格的审核员,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在林业和相关领域至少有两年全职工作经历。C8.5.2.2 实习审核员在具备资格审核员的指导下实施了四次符合要求的审核,则其总工作经历年限可减少一年。C8.5.3 培训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已完成基于 ISO 19011 的审核技
16、术及相应认证标准(含标准换版)、法律法规的培训。后续每年培训不少于 16 学时。C8.5.4 资格和能力要求 C8.5.4.1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有能力在以下领域应用知识和技能:a)能将审核原则、程序和技术(见 ISO 19011)应用于相应领域的审核,并确保审核的一致性和系统性;b)能够理解组织的运营环境,包括组织规模、结构、功能和关系,业务流程和相关术语及文化和社会风俗习惯等;c)熟悉适用的与林业原材料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有争议的原材料来源,能够理解客户组织与供应商的合同关系,能评估客户组织的程序以避免有争议的原材料来源。(COC 适用)C8.5.4.2 审核员初始能力的确认需经
17、森林认证机构有能力的审核员进行现场见证。C8.5.5 能力监视及培训需求识别 森林认证机构应对审核员的表现采用包括评价审核报告、客户组织反馈的信息(取决于使用频率及其活动的风险级别)以及见证审核等方式进行年度监督并保留证据。特别是应根据审核员的表现评价其能力以识别培训需求。C8.5.6 为保持资格,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每年至少实施 1 次现场审核。C8.6 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 CNAS-SC23:2021 第 9 页 共 18 页 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符合下列要求。如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由一组人员组成,其
18、中至少有一名成员符合以下要求:注: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的人员可以是同一人。C8.6.1 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要求同审核员。C8.6.2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的人员有至少 2 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 1 年与合格评定相关的全职工作经历。C8.6.3 森林认证机构在授予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资格前应确保其在最近 3 年内至少观察过 1 次现场审核。C8.6.4 为确保能力保持,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每个自然年应至少观察 1 次现场审核。C9 认证程序 C9.1 认证申请 C9.1.1 森林经营、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贸易、野生动物饲养等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认证的业务
19、范围可以是以下一种或几种:a)森林经营认证;b)产销监管链认证;c)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认证;d)竹林经营认证;e)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f)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认证;g)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h)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植物经营认证。对于多场所认证,组织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涉及的业务范围。C9.1.2 申请认证时,森林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至少包括:a)组织概况;b)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c)相应认证业务范围所需的关键文件:森林经营认证组别应提供森林经营方案概要。CNAS-SC23:2021 第 10 页 共 18 页 2021 年 2 月
20、1 日发布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认证应提供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规划概要。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应提供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批准文件。森林公园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应提供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及批准文件。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植物经营认证应提供珍稀濒危植物经营规划概要。产销监管链认证应提供产销监管链标准中定义的文件化程序;产品组信息;所采取产销监管链方式的说明。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应提供饲养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许可文件等。C9.2 审核准备 C9.2.1 森林认证机构应向审核员提供相应认证的审核指导文件。C9.2.2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组具备林业和相关专业应用知识的能力,经
21、营认证审核组应具备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的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C9.2.3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同一名审核员不对同一个组织进行连续超过 3 次的审核(初审、监督或再认证)。C9.2.4 森林认证机构应制定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其为每一次审核都编制了审核计划。对于多场所的产销监管链认证,审核计划应列出拟抽样的场所。C9.2.5 森林认证机构应在开展现场审核之前对组织的体系文件进行审核以判定其符合性。C9.3 审核 一般情况下,审核(初审、监督及再认证)应在现场进行。现场审核包括预审(适用时)和主审。C9.3.1 预审(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a)对组织管理体系文件的评价;b)确认评价
22、范围;c)明确认证要求;d)收集以下重要的文件和记录:例如国家和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森林经营方案、产品清单、森林分布图、林相图、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规划和野生动物种群及产品情况等文件;e)对组织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初始评价;f)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判断组织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与标准的差距;CNAS-SC23:2021 第 11 页 共 18 页 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g)初步确定各利益相关方并形成清单;h)预审报告。C9.3.2 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森林认证机构应向一定范围内的利益相关方征
23、求意见,以便获取组织是否符合认证标准中环境、法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要求等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录 B)。C9.3.3 主审 C9.3.3.1 总要求 主审内容必须覆盖认证标准的所有要求,以及经森林认证机构确认的申请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所涉及的所有部门、区域、活动和过程。C9.3.3.2 多场所审核 对于多场所的森林经营认证、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审核时,不宜进行抽样审核。在实施产销监管链审核时的多场所抽样要求见本文件附录 C。C9.3.3.3 审核时间 森林认证机构应具有文件化的程序来决定具体的审核时间,给审核员足够的时间来完成现场审核所要求的全部活动。森林认证机构应记录其决定采纳的审核时间以及采
24、纳的理由。确定产销监管链认证审核时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a)组织的规模和运作的复杂程度;b)组织的场所数量;c)产品组和生产线数量;d)争议来源的原料;e)外包活动 f)认证标志使用范围 g)以前审核的结果,包括客户组织的管理体系的审核结果等。确定其它认证组别审核时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a)森林经营企业的规模;b)经营体系的复杂程度;c)社会和环境因素;d)走访的现场的数量;e)评价的资料和文件的数量;CNAS-SC23:2021 第 12 页 共 18 页 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f)访谈的利益相关方的数量;g)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h)外包活动等。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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