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09-2021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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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092021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Technical guidelines of soil and groundwater self-monitoring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1-11-13 发布 2022-01-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092021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样品采集、保
2、存、流转、制备与分析.5 7 监测结果分析.6 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6 9 监测报告编制.7 10 监测管理.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建议收集的资料清单.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重点监测单元清单.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污染物浓度趋势分析方法示例.1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编制的参考格式.11 HJ 1209202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
3、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监测结果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2092021 1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
4、析,监测结果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在产工业企业内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其他工业企业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贮存场和填埋场的监测,国家已发布相应技术规定的,从其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32722 土壤质量 土壤
5、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1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自行监测 self-monitoring 工业企业为掌握生产过程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定期监测活动
6、。3.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key soil pollu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entity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确定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HJ 12092021 2 3.3 重点监测单元 key monitoring unit 企业根据排查认为可能通过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需开展监测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3.4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 企业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涉及且可能
7、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物质。3.5 潜水 phreatic water 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4.1 制定监测方案 企业应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工作,排查企业内所有可能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将其识别为重点监测单元并对其进行分类,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至少包括:监测点位及布置图,监测指标与频次,拟选取的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4.2 建设与管理监测设施 企业应根据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点位与监测指标,按照 HJ 164 的要求建设并管理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监测井应建成长期监测井
8、。4.3 实施监测方案 企业应按照监测方案,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定期开展监测活动,并将相关内容纳入企业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仅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4.4 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企业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按照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各环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4.5 报送和公开监测数据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 5.1 重点监测单元 5.1.1 资料收集 建议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信息、水文地质信息、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等,资料清单列表参见附录 A。可根据实际情况
9、增减有关资料。HJ 12092021 3 5.1.2 现场踏勘 应通过现场踏勘,补充和确认待监测企业内部的信息,核查所收集资料的有效性。对照企业平面布置图,勘察各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分布情况,核实其主要功能、生产工艺及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重点观察场所及设施设备地面硬化或其他防渗措施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通过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隐患。5.1.3 人员访谈 必要时,可通过人员访谈进一步补充和核实企业信息。访谈人员可包括企业负责人,熟悉企业生产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企业属地的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熟悉所在地情况的人员,相关行业专家等。5.1.4 重点监
10、测单元的识别与分类 对本标准 5.1.15.1.3 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结合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排查企业内有潜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及重点设施设备,将其中可能通过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场所或设施设备识别为重点监测单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分布较密集的区域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重点监测单元,每个重点监测单元原则上面积不大于 6400 m2。重点监测单元确定后,应依据表 1 所述原则对其进行分类,并填写重点监测单元清单,清单格式参见附录 B。表 1 重点监测单元分类表 单元类别 划分依据 一类单元 内部
11、存在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的重点监测单元 二类单元 除一类单元外其他重点监测单元 注: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指污染发生后不能及时发现或处理的重点设施设备,如地下、半地下或接地的储罐、池体、管道等。5.2 监测点位 5.2.1 布设原则 5.2.1.1 监测点位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5.2.1.2 点位应尽量接近重点单元内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占地面积较大时,应尽量接近该场所或设施设备内最有可能受到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影响的隐患点。5.2.1.3 根据地勘资料,目标采样层无土壤可采或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适宜采样的区
12、域,可不进行相应监测,但应在监测报告中提供地勘资料并予以说明。5.2.2 土壤监测点 a)监测点位置及数量 1)一类单元 一类单元涉及的每个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 1 个深层土壤监测点,单元内部HJ 12092021 4 或周边还应布设至少 1 个表层土壤监测点。2)二类单元 每个二类单元内部或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 1 个表层土壤监测点,具体位置及数量可根据单元大小或单元内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测点原则上应布设在土壤裸露处,并兼顾考虑设置在雨水易于汇流和积聚的区域,污染途径包含扬散的单元还应结合污染物主要沉降位置确定点位。b)采样深度 1)
13、深层土壤 深层土壤监测点采样深度应略低于其对应的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底部与土壤接触面。下游 50 m 范围内设有地下水监测井并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的单元可不布设深层土壤监测点。2)表层土壤 表层土壤监测点采样深度应为 00.5 m。单元内部及周边 20 m 范围内地面已全部采取无缝硬化或其他有效防渗措施,无裸露土壤的,可不布设表层土壤监测点,但应在监测报告中提供相应的影像记录并予以说明。5.2.3 地下水监测井 a)对照点 企业原则上应布设至少 1 个地下水对照点。对照点布设在企业用地地下水流向上游处,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并应尽量保证不受自行监测企业生产过程影响。临近河流、湖
14、泊和海洋等地下水流向可能发生季节性变化的区域可根据流向变化适当增加对照点数量。b)监测井位置及数量 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地下水监测井不应少于 1 个。每个企业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总数原则上不应少于 3 个,且尽量避免在同一直线上。应根据重点单元内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确定该单元对应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和数量,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运移路径的下游方向,原则上井的位置和数量应能捕捉到该单元内所有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能产生的地下水污染。地面已采取了符合HJ 610和 HJ 964相关防渗技术要求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适当减少其所在单元内监测井数量,但不得少于 1 个监测井。企业或邻
15、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标准及 HJ 164 的筛选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对照点或污染物监测井。监测井不宜变动,尽量保证地下水监测数据的连续性。c)采样深度 自行监测原则上只调查潜水。涉及地下取水的企业应考虑增加取水层监测。采样深度参见 HJ 164 对监测井取水位置的相关要求。5.3 监测指标与频次 5.3.1 监测指标 a)初次监测 原则上所有土壤监测点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 GB 36600 表 1 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指标HJ 12092021 5 至少应包括 GB/T 14848 表 1 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企业内任何重点单元涉及上述范围外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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