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11-2014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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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GD11-2014 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14)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14年年9月月1日日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1 目目 录录 第 1 章 通则.21.1 目的和适用范围.21.2 定义.21.3 船舶有害物质的控制.41.4 有害物质清单.4第 2 章 检验与发证概述.92.1 一般要求.92.2 证书的签发与签署.92.3 证书/符合证明的有效性.102.4 GPR 附加标志的授予及检验.102.5 GPR(EU)附加标志的授予及检验.102.6 免责声明.11第 3 章 新造船
2、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及检验.123.1 一般要求.123.2 材料声明.123.3 供应商符合声明.133.4 新造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133.5 检验申请.163.6 新造船的初次检验.17第 4 章 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及检验.194.1 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第 I 部分的编制.194.2 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第 I 部分的维护.274.3 有害物质清单第 II 部分和第 III 部分的编制.274.4 现有船的初次检验.274.5 现有船的附加检验.294.6 现有船的换证检验.294.7 现有船的最终检验.30附件 1 有害物质清单所列项目.32附件 2 有害物质清单标准格式及有害物质
3、清单符合证明格式.36附件 3 材料声明格式.49附件 4 供应商符合声明格式.51附件 5 常见有害物质在船舶上的分布.52附件 6 无石棉声明格式(产品制造厂家、船厂和船东/船舶管理公司).57附件 7 符合香港公约和/或欧盟 1257/2013 号法规要求的产品认可要求.60附件 8 有害物质检测机构认可要求.71附件 9 有害物质外观/取样检查专业机构认可要求.84附件 10 外观/取样检查计划样本.93附件 11 特定测试方法.95附件 12 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及有害物质位置示意图实例.97参考资料.100附录 1 欧盟 1257/2013 号法规.101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
4、指南 2 第第 1 章章 通则通则 1.1 目的和适用范围目的和适用范围 1.1.1 本指南旨在协助船东、船厂、供应商等相关方正确理解和实施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相关规定,同时也为中国船级社(简称本社)验船师统一实施公约涉及船舶的检验和发证要求以及本社“绿色护照”附加标志的授予要求提供指导。1.1.2 公约适用的船舶或申请本社“绿色护照”附加标志的船舶,应满足本指南的要求。其他船舶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实施。1.1.3欧盟1257/2013号法规适用的船舶或申请本社“绿色护照”GPR(EU)附加标志的船舶,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还应满足欧盟1257/2013号法规
5、的相关要求(详见本指南参考资料附录1)。1.2 定义定义 1.2.1 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营运或营运过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潜水船、浮动艇筏、浮式平台、自升式平台、浮式储存装置(FSU)和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包括已被拆除了船上设备的船舶或被拖曳的船舶。1.2.2 船东:系指登记注册为船舶拥有者的个人或公司,或无注册登记而拥有该船舶的个人或公司,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其已从船舶拥有者处承担船舶营运的责任。但如船舶系国家拥有并由在该国注册为船舶经营者的公司营运时,船东就是该公司。该定义也包括船舶出售或交付拆船厂之前的一定时间内船舶的拥有者。1.2.3 均质
6、材料:系指成分完全一致的不能经机械拆解为不同材料的材料,即指该材料原则上不能由机械作用,例如拆卸、切割、粉碎、打磨和研磨过程予以分离。图1是显示构成电缆的四种均质材料的实例。在此情况下,外护套、屏蔽内护套、绝缘体和导体均是单独的均质材料。系指 500 总吨(GT)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不包括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和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3 图1 均质材料实例(电缆)1.2.4 产品:系指船上的机械、设备、材料和涂装的涂层。1.2.5 供应商:系指提供产品的公司,其可以是生产厂家、贸易商或代理商。1.2.6 供应链:系指涉及从原材料至成品的材料和货物的供应
7、和采购的系列实体。1.2.7 阈值水平:系指均质材料中的浓度值。1.2.8 进入安全:系指符合下列标准的处所:(1)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和易燃蒸气的浓度在安全限值以内;(2)空气中的任何有毒物质在允许的浓度以内;(3)由适任人员指定的工作在按指示操作时,有关的残渣或物质在现有空气状况下,不会产生有毒物质非受控的释放或易燃蒸气达到不安全的浓度。1.2.9 热工安全:(1)具备安全、非爆炸的条件,包括除气条件,以便使用电弧或气焊设备、切割或气割设备或其他明火形式,以及进行加热、打磨或产生火花的操作;和 (2)符合第1.2.8条的进入安全要求;和 (3)热工作业后不会导致现有空气状况的改变;和(4)为防
8、止产生火焰或火焰扩散,所有相邻处所都已进行清洁或惰化或充分处理。1.2.10 有害物质:系指易于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任何材料或物质,就本指南而言,指附件中列出的有害物质。1.2.11 新造船:系指(1)在公约生效之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或 (2)如无建造合同,在公约生效6个月时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3)在公约生效30个月时及以后交付的船舶。本社建议,自本指南正式发布之日起,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指南发布6个月时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在本指南发布30个月时及以后交付的船舶,参照实施本指南对新造船的要求。1.2.12 现有船
9、:系指非新造船。1.2.13 拆船厂:系指用于拆船的特定区域,包括场地、船厂或设施。1.2.14 供应商:系指提供产品的公司,可以是生产商、贸易商或代理商。1.2.15 固定设备:系指设备或材料以焊接或螺栓固定等形式牢固地固定在船上,以及在使用时其位置不变,如电缆、垫片/垫圈。1.2.16 非固定设备:系指除固定设备之外的设备,如灭火器、遇险信号、救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4 生圈。1.3 船舶有害物质的控制船舶有害物质的控制 1.3.1 应禁止船舶新安装含有附件1表A所列有害物质的材料,但如果该有害物质在均质材料中浓度未超过阈值可允许使用,且应在有害物质清单(简称IHM)中列出。对于
10、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可允许在2020年1月1日以前使用,但悬挂欧盟成员国船旗、申请本社GPR(EU)附加标志的船舶或者申请签发符合欧盟1257/2013号法规的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的船舶除外。1.3.2 对于附件1表B中所列物质,可允许使用,但如果其在均质材料中浓度超过阈值,则应予以识别并在IHM中列出。1.4 有害物质清单有害物质清单 1.4.1 编制有害物质清单的目的:提供船舶实际存在的有害物质信息,以方便拆船厂在拆解船舶时使用此信息,以决定如何安全和环境无害化管理有害物质。1.4.2 有害物质清单应以本指南附件2附录1“有害物质清单标准格式”为基础予以编制,包括以下三个部
11、分:(1)第I部分:船舶结构或设备中含有的材料(含3个细分部分);I-1 涂料和涂层系统;I-2 设备和机械;I-3 结构和船体。(2)第I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3)第III部分:物料。1.4.3 对于新造船,应检查和确认船舶结构和设备包含的附件1表A和表B所列物质符合1.3所述要求,并将该物质及其位置和近似值在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列出。对于现有船,则应至少将船舶结构和设备包含的附件1表A所列物质及其位置和近似值在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列出,对于附件1表B所列物质应尽可能予以识别和列出。有害物质清单第II部分和第III部分应在船舶拆解前列出。对含有附件1表A或表B所列物质的任何备品,如其使用
12、符合1.3所述要求,则应在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列出。1.4.4 有害物质清单所列物质(1)本指南附件1以列表举例的形式列出了需要在有害物质清单上列明的材料:表A包括公约附录1物质;表B包括公约附录2材料;表C包括对拆船厂的环境和人员健康潜在有害的项目;表D包括不构成船舶整体部分且不太可能在拆船厂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5 进行拆除或处理的常规消耗品。其中,表A和表B对应于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表C对应于有害物质清单第II和第III部分,表D对应于第III部分。(2)在固体金属或金属合金中固有的表B所列物质,如果其用于一般构造,例如船体、上层建筑、管子或设备和机械的外壳,则不要求在有害物
13、质清单中列出。1.4.5 有害物质清单标准格式的填写(1)“设备和机械”栏的填写要求 应在该栏中填入每一设备或机械的名称。如果一种以上的有害物质存在于同一件设备或机械中,该设备或机械的相关行应作适当划分,以便于填写此件设备或机械中含有的所有有害物质。如果船舶同一个位置安装有一个以上的设备或机械,应在该栏中填入这些设备或机械的名称和数量。实例见表1。表1 一个位置有一个以上的“设备和机械”栏目的填写实例 编号 设备和机械的名称 位置 物质(附件1分类)使用的部分 近似值 备注 主机 机舱 铅 活塞销衬套 0.75 kg 汞 增压空气温度计 0.01 kg 柴油发电机(x 3)机舱 汞 温度计 0
14、.03 kg 对于相同的普通或大量生产的项目,例如螺栓、螺帽和阀件,则不必单独列出每一个项目。(2)管子和电缆 对于位于一个以上舱室的管系和系统(包括电缆),应使用相关系统的名称来填写(如压载水系统,动力电缆)。只要对系统予以清晰标识和正确命名,则不必填写该系统所在的舱室。(3)“大约数量”栏的填写要求 固体有害物质的近似值的标准单位应为kg。如果有害物质是液体或气体,标准单位应为m3或kg,对于甲板或舱壁上使用的有害物质,如认为更适宜,也可以使用m2。标准单位应采用公制单位。近似值应四舍五入并至少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如果有害物质少于10 g,该近似值应标示为“0.01 kg”。实例见表2。表2
15、“大约数量”栏目的填写实例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6 编号 设备和机械的名称 位置 物质(附件1分类)使用的部分 大约数量 备注 配电板 机舱控制室 镉 外壳涂层 0.02 kg 汞 热量计 0.01kg 小于 0.01 kg (4)“位置”栏的填写要求 建议基于船舶布置图(如总布置图、防火控制图、救生设备布置图、机舱布置图、居住舱室布置图和液舱布置图)以及船上其他文件(包括证书或备件清单)编制涵盖船舶所有舱室的位置列表。位置描述应基于如甲板或舱室的位置,以能够易于标识。位置名称应与船舶布置图对应,以确保IHM和船舶布置图相一致。实例见表3。表3 “位置”栏目的填写实例(A)主要分类
16、(B)二级分类(C)位置名称 全船 船体部分 首部 水手长储藏室 货物区域 1号货舱/液货舱 1号车库甲板 液舱区域 艏尖舱 1号压载水舱 1号燃油舱 艉尖舱 尾部 舵机室 应急消防泵处所 上层建筑 居住舱室 罗经甲板 驾驶桥楼甲板 驾驶室 机舱控制室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7 (A)主要分类(B)二级分类(C)位置名称 货物控制室 甲板室 甲板室 轮机部分 机舱 机舱 主层 第二层 发电机处所/舱 过滤器处所/舱 轴处所/舱 机舱棚 烟囱 机舱控制室 泵舱 泵舱 外部 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 上甲板 上甲板 船壳 船壳 底部 水线以下 (5)管系和电气系统“位置”栏的填写要求 应描述每
17、一相关系统的管系和系统的位置,包括位于一个以上船舶舱室内的电气系统和电缆。如果其位于若干舱室内,应使用以下两种方案中最可行的一种:在栏中列出管系和电气系统的所有部件;或 使用表3中的“主要分类”和“二级分类”所示的表达方式,描述系统的位置。实例见表4。表4 管系“位置”栏目的填写实例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8 编号 设备和机械的名称 位置 物质(附件1分类)使用的部分 大约数量 备注 压载水系统 机舱、货舱区域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9 第第 2 章章 检验与发证概述检验与发证概述 2.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2.1.1 本指南涉及的检验包括初次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和最终
18、检验:(1)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申请签发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或申请授予中国船级社“绿色护照”GPR或GPR(EU)附加标志时,应进行初次检验;(2)换证检验:为保持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或中国船级社GPR及GPR(EU)附加标志的有效性,在期满日前进行换证检验;(3)附加检验:应船东申请,在船舶结构、设备、系统、配件、布置和材料经过变动、更换或重大维修后,可根据情况进行总体或局部附加检验。附加检验是自愿性的,附加检验可结合其它法定检验,如年度检验,一并进行;(4)最终检验:在船舶退役和拆解之前,应进行最终检验。2.1.2 初次检验、附加检验
19、和换证检验应考虑到国际海事组织(IMO)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检验导则(HSSC),与IMO或主管机关要求的法定检验相协调。2.1.3 检验应确认船舶符合公约和/或本社规范相关要求,此外,本社还将确认船舶同时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其它相关要求(如有)。2.2 证书的签发与签署证书的签发与签署 2.2.1 经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或者经申请,本社将按本指南进行检验,对初次检验合格船舶签发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对换证检验合格的船舶,重新签发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2.2.2 对申请附加检验的船舶,如检验合格,本社将在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签署页上
20、进行签署。2.2.3 经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本社将按本指南进行最终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船舶签发国际适合拆船证书/适合拆船符合证明,对初次检验和最终检验同时进行的现有船,只签发国际适合拆船证书/适合拆船符合证明。2.2.4 公约生效前持有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的船舶,可在公约生效后直接申请签发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而无需另外编制外观/取样检查计划,但须满足主管机关的附加要求(如有)。2.2.5 证书/符合证明的格式: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10 (1)对于申请签发符合香港公约规定的证书或符合证明的船舶,应按香港公约附录/本指南附件2附录2所述的格式分别签发证书/符合证明;(2)对于申请签发符
21、合欧盟1257/2013号法规规定的证书或符合证明的船舶,应按欧盟1257/2013号法规/本指南附件2附录3所述的格式签发证书/符合证明。2.3 证书/符合证明的有效性证书/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2.3.1 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有效期限由主管机关或本社决定,最长不超过5年。2.3.2 如果签发的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与实际情况不符,包括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未经适当维护和更新,则船东在下一次检验时应对不符合情况进行修正,否则该证书/符合证明将失效。2.3.3 船舶更换船旗国后,其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将失效。2.3.4 未按规定完成换证
22、检验或签署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该证书/符合证明将失效。2.3.5 国际适合拆船证书/适合拆船符合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2.4 GPR 附加标志的授予及检验附加标志的授予及检验 2.4.1 根据船东的申请,本社将参照本指南新造船初次检验要求或现有船初次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且满足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8篇第8章相关规定的船舶授予“绿色护照”(GPR)附加标志。2.4.2 持有GPR附加标志的船舶为保持该附加标志的有效性,应按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第6章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检验。2.5 GPR(EU)附加标志的授予及检验)附加标志的授予及检验 2.5.1 第 2
23、.4 条同样适用于 GPR(EU)附加标志的授予及检验。2.5.2 此外,验证船舶有害物质清单时,还应确认船舶对全氟辛烷磺酸及溴化阻燃剂两种物质的使用情况予以识别并符合欧盟 1257/2013 号法规相关要求(详见本指南参考资料附录 1)。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11 2.6 免责声明免责声明 本社授予GPR或GPR(EU)附加标志、签发和/或签署证书/符合证明的服务是基于设计方、船厂、供应商、船东等相关方履行各自应有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关方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本社据此提供的服务均不意味将减轻或解除上述任何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24、12 第第 3 章章 新造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及检验新造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及检验 3.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3.1.1 对新造船,只需编制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该部分应在设计和建造阶段完成。3.1.2 编制清单第I部分时,应检查和确认船舶结构和设备没有使用或者没有以高于阈值水平使用附件1表A所列物质(含有氢化氯氟烃的新装置可允许在2020年1月1日以前使用,但悬挂欧盟成员国船旗、申请本社GPR(EU)附加标志的船舶或者申请签发符合欧盟1257/2013号法规的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的船舶除外),如果此类物质的使用不超过其阈值水平,则应在清单的第I部分列出其数量和位置。3.1.3 编制清单第I部
25、分时,应检查和确认附件1表B所列物质的存在情况,如果此类材料以高于表B提供的阈值水平存在于产品中,则应在清单的第I部分列出其数量和位置。3.1.4 对附件1表A和表B所列物质的检查,应基于造船供应链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声明(MD)和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或者其它支持性文件资料,如本社“符合香港公约和/或欧盟1257/2013号法规要求的产品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本社认可或接受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3.2 材料声明材料声明 3.2.1 造船业供应商应识别和声明产品中含有附件1表A和表B所列的物质是否高于该表中的阈值水平。该规定不适用于不构成成品组成部分的化学品。3.2.2 材料声明至少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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