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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doc

  • 上传人:可****
  • 文档编号:2043520
  • 上传时间:2024-05-14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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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山东省 特种 作业 人员 安全技术 培训 考核 管理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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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以外的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事故隐患,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中央属、省属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部门)负责,也可委托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由市安监部门负责。各市安监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八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到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领取《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卡》(见附件三),按照国家对申请工种身体条件的要求,经县以上医院查体,持《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卡》和《体检表》,申请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条  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培训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由省安监部门审查发证;其他单位的培训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由市安监部门审查,报省安监部门审核发证。       第十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证》,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凡具备培训条件并自愿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见附件一),报相应的安监部门。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组织审查,审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按照《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证审查标准》(见附件二)进行审查,总得分八十分以上,且各大项得分为该项分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为合格。省安监部门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发证或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三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应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手段,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做到谁培训、谁负责,并按照批准的培训工种开展培训,不得扩大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  《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原审查部门对认证合格的培训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五年进行一次复审换证。对培训管理工作混乱、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培训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的教师须经省安监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教学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   具有所承担教学工种的专业知识,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示范能力;       (三)   从事本专业工作或教学不少于五年;       (四)   身体健康,能够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培训单位使用全省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百学时。复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十八条  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要求进行培训,注重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实际能力的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应加强对学员的管理,严格考勤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学员在培训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安全。       第二十条  培训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教学、考核及学员档案。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成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小组,指导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降低标准。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前,由培训单位向考核小组提出申请,考核小组派考核人员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人员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试题由省安监部门统一编制。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安监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学习,成绩合格,其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工种作业,并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不需培训可直接向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省安监部门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统一订购。省或市安监部门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制作和发证。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作业十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第三十一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三十二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对无证、复审不合格、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否则追究用人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的对各培训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各培训单位将每期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及培训情况小结报所在市安监部门。各市安监部门、省有关培训单位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培训情况总结及《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报省安监部门。       第三十七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培训、考核单位出具证明后,原发证单位予以补发。       第四十二条  未经安监部门认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对擅自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培训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培训考核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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