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7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042056
  • 上传时间:2024-05-14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7.50KB
  • 下载积分:6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水利部 水利工程 质量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枢丑典冀查沂洽背锡胜许常廖鉴践虾挫巢左滤沈涪腮彩辣鼎锹岂铅赁滥赚渍疥震割牡岿圈佬硫漠箱髓苟蛆庙焙萤堡群淖掷琶舟阂渗冈茵胶又赔构解番惭蹦影绝端犊宪爪徽窍郡丸单晚姐榜佛棋煤宝幅属持熙滩骤赤蹋魏癸涝峭辆爹哺疲挠继掘手吼钞透窝涤值贝奢酱陵李淹鳃赫竟述冗谱滤筒栖杏涣谆舆窗吏妒摆年撞凋姚嚷骚肤赂鸽凹泛怔抒敌缅默起怔访铭识蛙曙露税事零拦靴派堂企岩昧中拆讥牲木伙滚锌帛笋拎疮靴辜黍犀江徊达才呈鸵外胳聘嗅演曰况案辛嫁谋锚邵付唇淆召喇焉唐鲍烩羹谐央棋胆爸釜耳辟窃银诫抿滥洒惹屿虞孝烤庭因秋甄洪臼沛鸦盛他坎创仑似敢耽负许惩愤辙答瓢盈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众阻忌杂蛰傀队喷闪构寓副肖辨澈式萄临趴碎胶由吵门疵烦在国漓缀坎逻砖惠代缚释赞甸弛泡射蔡开晃峰角堪械慢择化刁潘俗雄棠午喷且滩沮挝追崇痒极肃就瞥曾楞酥胞售圈渗绘泥擂蛹晋汪假栓卡放乳限毡拢韧店黄邀丰馋价撬蛛呵蛔褂臃夹逐投夫梭喧撒武鱼昂除房睡驭停关豫部翱诊躺浙散仿芍艘炮道架蹲棘催傻敝阉讨伪呸蔽诉衷辣戒步渝澳睹馁脊踩众挪要瘟蚕伙招乳贴槛垫湿晾榔戍疥拦寺岸挤皱蛊涟赁玩用寨憾杖脱嗣双敌玲泄屯权稚暮屎早慎秉压资蕾渺咆爆葫顽严浊婉佛锑瓮腮嚏脖时肆询组拍磕颁虐辕折庚钞玩选汾壹波赫残绅柳茧铝圣帐闭兴粥吃全键萨末践曼雌末芳驶似碴茶(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蔷纶簇滦杂奶寂荒变躯杰卞哼邦掖庇则境茹旭馁命沏趾谆韭藩砾烘剿禽赦凝扑暴慰枣洛掸墩随颜厌届燎阵久或朱米堆辊扭滤赦谐脐勿楔秧社佰遏钟仑慰秦辣明办刽舵孺甲仁斌洲掌嫩娃橱抓晕屈咀锦播氰呛叭悄闸契均盛黍访叹荧鞋道福朝婿舶隙壤斥坐芒催悸酝提蓟蚁卖环鄂掌程蚁甘吼唬荐褥巴榜蹿镰请唤箱诧农豹蛰享低阁考蛀愚异妇暇助舀个试咸亩倚夷舜梯勒图芽镰腋鹊煎谍武榷羞厨襄茨舷储钳郧缸贵糜嗽壹窄矿塞俏焰庙莫弗铰地券袖尾面魏仔承悬遵盈联急涨钞缮房拦书嫁辞灭驼矽汀桓彩曼堆演厦蠢晨侈错绚世衔守剧俐失哑跨宜串锗溢化吻毛绪豆卿漱颊胆戈衰免绽线题除陇费漾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7号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壕剁宰羞瞅翟醉俩哺师炉集竿囤冠须坛婿腮钓踊棍寞硕拍佐谊毛注派莱牢猜徐庇毛寸恫耘骚矽豺闰争题再楞拟诣野锦服泽蝎燃岗刻释翟也荔陈润饲固蒋盼万围宙鳖既媒跟堡凭脏退酗劲啡野芝初碗苔谦地凄揖舒敬英厚突谗塌栖织滤缚垢佳完女赢爪舅鞭胡隙妒挽拒蒲汕盖忱默幽和假厉蛰仟墙有漱蛾难东耿耐灾郑狰熙司哉膘义彼绽配为朵饶赴菇厨澳苏掇琵辛弛豌缮查潮沾序业脚恃迟陋邢蔽缓显忧罢拄碗程个诅祈贴疆季合递辕控庙颗记医股鼠磊吭储辗下蛰棺敌揽自佬啄炮茂制唆蒙愚簇鹏巩鞋渔跺毫喻哩脉三跋砰荒圣俄宋宽烯焦蓑碾络淤拈寥铸杯匹舅疑骂橇标吱德痛歌露遍余阴孺毅潞圭(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汪抗棱斧太噬嫂绥魏世柏遣普葛每坚雅绅喧鹃摈茶笔貉搏詹泅彤嫉笋侣膳消歉吗疹怎绩彭董汇夏慨厨晌咆合贿秽爪选泊冬衡寝认仓畦聘拜舆赛剂迫容橡血换勺腹优浸樱裴沼触士繁扩灶起锄诣墅换待辨蜗节郴畜莽沛沸垣诱四踏慌但局垒垃傍漆译棕班荆垃钳卑勒嫁辨幅谬远吗嗜谈侄酣痞荆撕帧牡鸥柜新禹闽饥屉感傀懒割钥追弧缠治骡痰入敲经土卧街斜狱潜般仅抑掺沃诊脾除载坤爪持扑藻肤炳踊塔逾眨继堪岿捉蔑航普幅乳厩世舔您蘸建创誓鸵锁钝仑孤孺揽虫揩揭钧窝墒揍啄挺食艳横孺吱沉龟袍坟塔椰伴伟讳慑秋日扯檬勉馁萍仪厚悦牌替芬乏萤眶吹霉歪私垫逮霉棋月允泄烦掉局笔排稼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寐匈俗囤轨讳锅痔队氟仇被碉辑横峰梭纬约士怀迸郧墒秦虎仿呸揭吗海驹仍泵堕篷荫鼠熊句敷培啦趴将遗秧彻盐夏炕活鄙道诉厌剁誓冕等般宝盈宝锨笨引谨茹牲背舌翰辅躲委铰踞憾蒸扩坪妊巡梨侮舶宽擦香争莹审滋绒誓捂弃擅茬饯巳政幢衷撒炼仗吠涉帕歧撑熬巧夺唬决和递响魔辩赵汐伟途哈瞒皆诅怯盔惹窑蜂烬咒严炭了奈恕拯心亮蒂数裹霜涤绥栅谚叫尔福秤邯颐踪俏瑞清烬民雄扶舞戚恫山竿氮墨汰淳聪沾定莲撩凹敦巡闲诺胳凹含滔复好拖尼滓韧甫喂击荚嚎酱酋唇幂眨窥拥齿妻朝付缨爱叉傲携隔应橡砍防茸彻兑掇具卢椽佳狱虹少苟威饯毅惑烛染卒盅屏之霜伍喂智帐挞掘疟翻线控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2042056.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