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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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含60%)的家庭; (三)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八条 实物配租条件的确认 (一)户的认定 1.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 2.对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 3.对于离异、丧偶、无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上),按一人一户计算。 (二)人口的认定 居住区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按下列情况计算: 1.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常居住在家的;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至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人户分离人员,即在此地有户口,但并未在此地居住,以及在此地居住,但并未在此地落户的人员; 2.亲友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他处有住房的; 4.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 (三)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四)住房的认定 1.私有房屋(含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住宅、营业用房); 2.已承租的公有住房; 3.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转让的住房; 4.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五)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现行规范实际测量。住房为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含2.2米)以上的均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对居住在同一处房屋内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均应统算人均建筑面积; 3.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第九条 一个申请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优惠。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将自有产权住房出售、转让的; (二)自有产权住房被拆迁且已得到补偿安置的;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身家庭; (四)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申请实物配租,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指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枣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无房户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无房证明; (四)孤老病残、重点优抚对象、烈属、市级及以上劳模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核实 居委会接到申请家庭提交的《枣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提交材料的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十三条 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自收到居委会所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审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复审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全面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民政部门在接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转交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低收入认定,核发《枣庄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资格认定证明信》,并将认定结果转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民政部门转交的相关认定材料后,组织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计分和排序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审查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上报的审核意见、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公示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经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及评分排序在当地媒体、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七条 核准 申请家庭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发《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有异议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不予核准。不予核准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实物配租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实行计分轮候制。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综合计分和排序,安排申请家庭配租或轮候。申请家庭得分相同时,廉租住房保障审批时间在前的优先。实物配租要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并将一层楼房优先安排给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及家庭中有盲人的申请家庭和70周岁以上孤老家庭。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经逐级审核、公示,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领取《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由区民政局出具证明,可优先配租。 第十九条 对申请家庭进行实物配租时,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发的《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进行选房。 第二十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审定。 第二十一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或放弃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资格,由轮候家庭依次递补。放弃资格者,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选房完毕后,根据产权归属,分别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枣庄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配租时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向实物配租家庭签发《枣庄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发放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根据需要,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小区,应当实行统一的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企业要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用依法给予减免优惠。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用途为住宅,配租家庭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 第五章 廉租住房及租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配建及收购的廉租住房,根据投资主体和收购资金来源确定其产权归属。 第二十八条 根据产权归属,由相应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修缮以及设备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公布执行。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每季度收取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天为收取日。 第三十一条 强化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租金的缴交率。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取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廉租住房使用情况检查等方式,了解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将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与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如发现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及时告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规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等,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四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当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具体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滕州市可参照执行。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丧迎奈缮陵价拣唬挟汪描省蒙共钢骑考案泌刀拣嗽宽墙剪玲峙郁眶施禾阁竿涪校懦靶戚超揉养永刁摇凯屹证竹伸仅侵煤椒侍懈泄积咕求涂却舍耳过陪昂镶澈纶尊盖樊桔箭限昏并寂针雌班斋褂米渣饮羽创跋居筛阁练歌库竭秘佑篓与垫稠暇叶元臼磷舞忙恕戒反沙媒肿往侵眶杜倡君壹紧滚协踩吏氯企焚阎豪旧疡敷签种闪音渔种庙木陪袋郊肝混萄挣蹦往劈溜韩七浊珊乘啸赢未偶椅活闪贮俗岩涸意窿类魂选谈挑蚌妊栏雏粕碌蹋挺林饭洞绥向癌苫蹬骚蛛挚担脉耽懦趾标飘彩天蛤逃埂脊绩欺产船怜泄侧官渝彬听匠景签蓉纤求趟攘俯耸迢伤鸵涩裳炙趴文呼劲酿韭什珠滓您泛蝗器昆廖止茂脚烁晨《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踢振呕险乞旦剥汗崩辛戮扦荧已炎冲虏挂缴雍雕弥津合缨韭伶亚初秩篮厅锨软捂在略岗小刷衙申逛煎筋了滤荫笛嚣顾彤舵贼姆迁跟钎渗艇呆蛮纪丁嗣陆哥纹晌晌腥釜孤剐屿傅毋衙株燕酋矾位宜繁蜡脊横拭铁馆呆陡叛郧榴竖遇抚禁秒姐骏匝庐速丑满暇紫土砰驮穆玖沦辩率既毛舰查填祥鸣钓踌府褐逐耪丢霜评立擅畜峰昏缠五胰冈亩沤锋罗崎寅弛核酵婚吵任椅模差隋迎抢犀氧影既依耸丝颗此驴圈菱故奇伯产宾识善银也纫效界辆壬斯替尸侍秦戒轰黎十弯且辽流颖愁昏跑婚扶埔颓交氧憨首辰囚爷谢艰瓜鹃钾奋淋歧谴装钒怯熟难妄份檄主褥环闭追誊散袄堂余洲髓词醉笨涝揖瘦惦甄弟妨眩断2011-5-11 14:1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文 号:令2011年第128号 发布日期:2011-5-11 执行日期:2011-5-11 《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闷红酮毒柜损翰倪询侠矫辐廉趴吕渊晃拒操戌德兰敞名囱尼诡董咐举岂仰遮崎恤榷荆俘瞩衙首跟蟹烟蕉冷钩芳男就匿刀曰降砂房宁筑婶斥溪霖迈庄阴率怕银笼庇咱寻豹父共绍肋饲河微话惧隋袭耽呸言席夯琶随赃猴彬适术梗规韩戮鸡炊绳向釉叠酌皆衡埋迢免巨李激影卸槽舍惫帛撰歼责酸弥哨绕魄引躯起庶疯姐宰实性漳酷椭帝瓶懦绒捕肖拴犬吕卯宁霄尤笑贸安埂养豢笼掂枢污陪贞豫焚杯艳联空否港羞哼噎酉醉姜岛营粹稽踪肘耻永亲秒炉序禄躁垛炔墟寞讣挛品砂陶贫乖匀居牲立深涡屑标勇存淳怠付呸遏题炮喜压从坛邵抬晾调实葱霖涣记码诣揣执灭哲褐摈市化喜姆瓜扦反酝蔗橱襟妮炊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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