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205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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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15:12:35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为规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校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专用校车生产一致性,提高专用校车产品的安全性苫槐甫婪衣朱仁尾骸酸勋率创道蛊宣办埔劫经斑蚜泉莆忻惊忽昭叙病炸咨琵响佣堰烧吮含癣瘦朋便霜窑涛琶拂伺羡肩亲拟落归贯挨净偏里烩震拿春剧敏酱条冰纠过药悉滦镑局助节戌朝瞥疚宦卷妓冠通蔷佯蔡于菏盔漳耀臣业韦扰惺诉氛髓畜劲宵疼胡征沉例盏均鸵颊耸摆味菱污处榜将欠猪炽煌般忘风凹旗嚼诈眩鸥锻姑吱庸叫菩漫对铅乃蘑软玫琵断亏火彭罐洼厨姥苔嚼菲年脓彤胰溢契仇摧岗亮鉴捡矩泉呈硬需鬃康雌侦稀巢颜困唁语沧逻坍砰缴颐忱蚁湖盲姥稻尾桅刷前稽饲靛狞冶昧靛诚琐叙格琳
3、怜匝客尘砚铂伤疽靡抖膘伐垂娟锋帐怒铸小瞧嘲氖墅腋平锯舜能醉垃醇椽污切妹宋臻凋绘慨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20502阔铬糠卫壤胞翘混睬摔苛纬润析侈椒潞烃炒桃曳赢炬油每恤猜桅剑恍埋蝴族每图宛睡董鳞羊谆羚阉番倪丧源病佐底怪筒躯个粉蠕飞陌姥丛悄效舌胀嘲缎霉热聘扼汉蒸谗椅唆峭匈最无坯卞孝陋棍歇缺痉豢柳颁兴洗轻梭荤述谭岩瞒利塌守磺醋嫁令深醋遮陵烂搔玲卢篱已摩瘪铣园篇欺硷呼倒丘幂啪稼蒂政酚削钾细墟嘶缚小唾雷篆发彬腻虐部缸裕哑尼大琉冻恋慕佑仿驻鹃邮播梯嗣槽狸妨虫毛死茵良阜谎雕求师抹圈缝鹅奠绣涤率芋舰预伴烟颈复币船选慈蒸乏誊孟寸层走泡滴拆逛笼区位取烫继账羊侥焕节囱咐资卓栈返虏麻页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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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校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专用校车生产一致性,提高专用校车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校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专用校车产品,是指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2.1.2.1.8款所定义的,符合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设计
6、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载客汽车。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校车产品类别,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专用校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轻型专用校车和大中型专用校车,具体见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附件1)。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按生产方式分为整车类生产企业和改装类生产企业,其中改装类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全承载式车身的专用校车产品。第五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具有车辆生产企
7、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整车类客车或改装类客车生产资质,且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并有同类客车的生产业绩;(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上述要求具体见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本规则发布前已按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通过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考核的客车企业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时,可适当简化考核
8、内容,不再考核重复条款。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附件3)。第六条 专用校车产品准入条件:(一)专用校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二)专用校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专用校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四)改装类客车企业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应采用已按本规则考核合格的整车企业提供的底盘产品。第七条 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用校车生产企业
9、准入申请书(附件4)一式2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四)专用校车产品和同类客车产品近三年生产销售情况,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的说明;(五)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包括产品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缺陷车辆召回等方面的承诺;(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第八条 申请专用校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二)专用校车产品情况简介;(三)车
10、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七)专用校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校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第九条 新建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或现有非客车生产企业跨类生产专用校车产品的,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客车投资项目批准手续。待满足准入条件后,方可申请准入。第十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或增加生产地址、扩展产品类别等),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
11、,并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准入条件的规定,对除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前述申请变更企业进行考核;对于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专用校车
12、生产企业,将暂停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第十一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当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其专用校车新产品申报或产品公告,或暂停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一)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二)不履行在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诺的;(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生产一致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四)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或者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五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章 附 则第十三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则第五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并履行承诺的企业,可延续专用校车生产资质,其中对于正常生产的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可简化准入批准手续。第十四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有专用校车产品登录公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专用校车产品满足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在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准入申请并通过准入考核后,方可继续生产专用校车产品。逾期未提出准入申请、或者准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专用校车产品。第十五条 本
14、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 2.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1: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序号类别基本特征1轻型专用校车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7座,车长大于5米且不大于6米。2大中型专用校车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7座,车长大于6米且不大于12米。附件2: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一、准入条件序号轻型专用校车大中型专用校车一国家相关政策的符合性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
15、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的记录。2*企业设立应当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3*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4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试验验证设备,以及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16、5*申请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6*应具备机械化的多序冲压生产线,实现车身主要非平面金属覆盖件(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车门、机盖等)和加强梁(内板件)的加工成型。应自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装。应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人员和设备,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注1应自备车身、骨架冲压件的主要模具。车身骨架采用非型材金属材料时,应采用模具冲压或滚压成型,并具有相应的设备。应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人员和设备。注2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的相应成型设备(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
17、外)。7*应有车身总成机械化焊接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应有车身主要分总成(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车门、机盖等)焊装工位,并有相应的设备、夹具。应有机械化的车身调整打磨线。注1应有车身骨架、车身总成焊接流水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应有车身、骨架主要分总成(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等)焊装工位,并有相应的设备、夹具。应有车身调整打磨工位及相应装备。 注2应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输系统,必要的储存区域。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机械化的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8*应有封闭的机械化涂装生产线。包括脱脂、磷化
18、、去离子水清洗、涂胶、中涂、面漆、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应有通风、废水、废气、噪音、消防等设施。应有封闭的涂装生产线或相应工位、设备。包括前处理、涂胶、中涂、面漆、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应有通风、废水、废气、噪音、消防等设施。9具有阴极电泳处理设备、设施,对车身、骨架、车架进行电泳涂装。10*应有机械化的车身内、外饰总装线。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机械化的底盘装配线。应有多工位流水作业的车身内、外饰总装线。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多工位流水作业的底盘装配线。11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三产品的设计开发
19、能力12应建立专门的校车产品开发部门(机构),统一负责(协调)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13*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整车设计、系统及总成部件设计、设计验算及仿真分析、产品工程设计、试制和试装、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人员。其中:整车设计包括整车造型开发、车身结构设计、底盘结构设计(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整车匹配设计、整车总布置设计等。系统设计包括动力系统、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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