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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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ablishing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for migrant rural workers has become the key to maintaining China's social stability.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for migrant rural workers, and then summarizes the status and achievements of scholars’ research about the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for migrant rural workers and introduces condition of Chinese workers. Put forward som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through anglicizing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put forward the necessity and shortage of the solution proposed. It is important to solve the endowment insurance relation transferring problem .but the scheme also just let system formulation to cater to the fluidity big characteristics of migrant workers. In fact, big fluidity is not the na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migrant workers. We should also start from the angle of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migrant rural workers; improve the living situ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and employment environment.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reality problem of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for peasant workers, based on the idea of improving the lives of migrant workers reality, the paper presents suitable countermeasures at present constraint conditions. Keywords: migrant workers endowment insurance liquidity transferring group politics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背景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农民工这一城市中的特殊群体从一开始处于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外正逐步走进养老保险体系。近年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越来越引起广泛的关注。但是,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工作和生活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在现有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很难建立起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各地都试图尝试各种新的养老保险模式,但由于统筹层次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尤其是在转移接续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在零九年初,人保部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很长时间以来研究农民工养老问题的里程碑,并引起广泛的关注。之后不久,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从制度上冲破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受地方政府利益制约限制。 2.意义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置难点关键在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与农民工自身流动性大的特点之间的矛盾。各地区为了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都设置了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由于各地区政策设置的诉求点不尽相同,其所包含的参保对象、基金缴付、待遇享受等不对称,造成,而农民工由于社会现实问题由不得不跨地区流动,它们对于养老保险的转移的极大需求便与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困难之间形成问题的矛盾根源。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转型时期,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践提出了许多需解决的问题。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于各地制度不衔接、转移不顺畅、进门需条件、退出很繁琐、待遇门槛高等一系列原因而被迫中断或搁浅,农民工作为推动城市化、工业化的主要力量,如何通过政策的改革来保障其基本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和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1、农民工的概念 农民工是我国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何对这一特殊的群体做出准确的定义?学者们从各自的学科领域出发,其定义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参考人口经济学将流动人口的定义为:不改变常住户口,进入某一地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心引。出于研究目的与研究需要,本文将农民工定义为:不改变农村常住户口,进入城市务工、经商,且在城市务工时间达半年以上的人口。应该说明的是,目前大多数地方仅企业中的农民工按规定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尚未将其它行业的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故此,本研究中的农民工仅指在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即那些不改变农村常住户口,进入城镇的企业中工作,获取经济收入且在城镇生活、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的人口。 2、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收入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有两种: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我国丌展的养老保险是城镇与农村分别进行的,采取的方法和模式也完全不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平衡模式是个人自我平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是时期平衡模式。 3、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方式 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接续方式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的保留和转移问题,及以后如何继续缴费,也即农民工在工作变动后在不同企业间、在不同城市间或在城乡间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而得以维持和继续。目前农民工在工作岗位变换时其养老保险的处理常采用“一次性清算"方式,所谓“一次性清算”是指一次性计算并退回所缴纳养老保险金,结束参保关系。养老保险一次性清算模式有两种,其一是国家规定的对于参保时间较晚,退休时达不到15年缴费年限的参保者,在其退休时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其二是当农民工工作变动时,即由社保机构将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能够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顺畅《暂行办法》不仅从制度上冲破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受地方政府利益制约的瓶颈,且通过有效地养老保险资金转移计取方式,为已严重异化的退保政策划上了句号。《暂行办法》确立跨省流动就业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可能性,但我国尚未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全国统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长期实行的是低层次的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在养老保险险关系异地转移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的困难。 二、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理论研究现状 目前针对于我国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研究绝大多数集中于国内,随着社会的不断改革与发展,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研究重点也不断发生变化。起初主要: 侧重于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从社会公平、公民权益、伦理公正等角度来论述构建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随着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认知的深入,及地区性政策实施过程中反应的复杂性与系统性,研究的视角也逐渐趋向于多元化,主要集中于养老保险责任主体的划分、保险项目、资金缴付等更加细化的研究点上。再后来伴随农民工养老保险地参保率高退保率的现状,研究方向侧重于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方面的分析。 1、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研究 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的设计与选择由于农民工自身的复杂性,在模式的选择既是学者关注的重点,也实践摸索中争议和疑问最大的。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按照将农民工不同归类及保险内容可以分类为:城保模式、双低模式、综保模式。(1).城保模式:以保护农民工权益为出发点,个人不需要承担缴费义务,“多险合一’’的缴费方式及缴费比例也降低了企业雇佣成本,但其商业运作为主要模式,在全国范围内不具有推广的普遍性。(2).双低模式:最大限度扩大了制度的覆盖率,但由于在缴费基数上与城镇职工区别对待,将来城乡制度一体化的过程中人为地设置了某种障碍,不利于时机成熟时的政策对接。(3).综保模式:由于深圳市农民工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占比8%低于全国18%_20%,因此在一定阶段也难在全国范围展开。虽然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都取得了~定的成绩,但是农民工群体较强的流动性导致普遍参保率不高,相反由于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实现异地转移更多的农民选择退保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制度模式的选择方面,虽然学者之间有侧重,但是大多数认为农民工养老保险最终应该实现向城镇过渡和接轨的目标,只是在不同时期所采取的路线不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主要集中于讨论各种模式的优劣和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实现转移两方面。 2、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归属问题 纵观学者的研究,主要有四种意见: 第一,回归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认为不管是为农民工单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还是将其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城乡二元结构割据始终是其难以跨越的制约性因素。现有城乡分割的局面不被彻底打破,农民工的根基仍在农村,所以应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题体系的基础上让农民工回归农村社保体系中 第二,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者提出通过“实物换保障’’的方式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而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与整合并且可以加快我国农民工市民化的历史进程。 第三,单独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何平3教授提出可以从“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与现行养老保险,单独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政策能够有效的针对农民工职业特征来解决其流动性等问题。 第四,按轻重缓急,分类分层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郑功成教授1认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应该采取分类分层的基本思路,也就是急用先立、人员分类、制度分层。按农民工对社会保险需求度的层面,首先,确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其次,建立农民工疾病医疗尤其是大病保障机制;再次,为农民工建立与之相应的社会救助体系。 3、简要分析 纵观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各种观点,可以看出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方面问题,第一,建立适合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如何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构建怎样的服务管理体系来支撑农民工养老保险更大程度的发挥作用。这些研究说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已日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和重视,但是,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和分析上,区域性的养老保险模式因为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实现异地转移,实际效果差强人意,本人正是立足于此,以农民工的流动大的自身特点作为切入点来讨论讨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完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向。 (二)我过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现状 1、中央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规定 2001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农民工群体首次明确提出“农民工合同制职工’’由此后的政策方向来看,此份文件的出台意味着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一个转折点。从政策所规定的具体办法来讲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点:在筹资模式上,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个人账户部分可以有条件的接续或转移,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只能够领取个人账户部分,达到退休年龄后则可以领取个人账户和企业缴费两部分;当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这一针对于农民工问题的文件,将农民工社会保障所处的问题提升到了一个历史高度。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从宏观上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养老保障问题需要逐步解决,并确立了“逐步解决、渐进式过度"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及“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基本原则。2010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在适用对象上明确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在转移接续上,原则上不“退保",该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能够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顺畅。 2、地方政府已经建立起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出发,为让农民工享有更多的社会保险权益,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围绕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计划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各地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纳入型、独立型和综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三大类。 (1)纳入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 纳入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是指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纳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并没有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而设置专门的养老保险政策,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中的某些具体条款中,对二者加以区别,但是从整体关系上它们是平行的。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二是在政策说明中与城镇职工的定位相平行,更加切实的保证了农民工在参与和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的正当权益;三是定位于城镇化养老保险体系,能够保证参加养老保险人群的数量大大增加。纳入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也有一定的缺陷:一是由于农民工经济收入能力有限,缴费标准不仅会超过其自身的承受能力,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可能造成用工机会的减少;二是由于农民工群体较强的流动性与周期性,相关社保机构将会为此承受较大的管理成本。 (2)独立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 独立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指专门针对农民工而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这种政策不仅与其它险种无关,也与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无关。其设计的主要思路是通过降低缴费基数来实现降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门槛’’的目的。北京是这类政策的典型代表。此类政策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缴费级数低,减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缴费负担;二是农民工在参与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准市民待遇”,较大程度上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三是在缴费基数上,有助于协调不同形式就业的农民工,按照统一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独立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不足之处在于,企业为农民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数与本市户籍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之间缺乏有效关联,不利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对接。 (3)综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从政策制定的目标对象上讲,综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同样是为农民工而专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规。与独立型养老保险政策仅仅涉及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不同,综合型养老保险政策将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养老及其他险种一并考虑,制定出了一整套以综合保障为目的,以商业化运作为支撑的保险类型,养老保险只是作为“综合险种’’的一个部分。此类政策的主要优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将工伤、大病住院和养老问题集中于一体,最大可能的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对保险的需求。第二,政府只是定位于整个综合保险基金运作的管理者,监管保险基金整体运营的安全性,各地地方财政也不必承担基金入不敷出时补贴的责任;第三,促进了商业保险在各地的发展。然而,综合保险模式也有其先天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第一,由于政策出发点不同,它不能将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作为缓解未来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一个重要来源;第二,由于这种模式与城镇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存在巨大差别,未来制度衔接难度系数较大。 3、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状 当前在国家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背景下,各地方政府依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但是与政策设想恰恰相反的是,农民工不仅对参保反应冷淡,表现为普遍的参保率偏低,同时对于已参保的农民工来说更多选择退保来将个人账户的存储额直接变现,进而演化为“参保率低、而退保率高”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农民工参保率低。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有2.5亿进城务工人员,其中流动的在1.2亿以上,跨省就业的约6000万人。各地虽然都将农民工作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的主要对象,但在这个庞大的人群 中,农民工参保率依然偏低,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拥有养老保险的不会超过300万人。另一方面,农民工养老保险退保率却在不断增加。作为率先在全国推广农民工保险的广东省近来也多次出现退保高峰,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已经达到了95%以上。2005年,仅东莞就有40余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接近2004年参保人数的一半,而每年退保的人数高达12万以上。农民工离开原来参保地后,由于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实现异地转移,而个人对于未来就业前景不确定的情形下,大多数农民选择退保,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被迫中断或搁浅,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实质上“名存实亡"。 (三)我国农民工生存现状 1、社会地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在我国实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民工日益增多,他们己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民工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城市,大多数农民工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机会,他们更多地被限制在那些脏、累、苦、差的行业或职业;与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工资待遇低,有的甚至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他们无法享受到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福利待遇,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却得不到合理解决;他们还常常要受到子女教育、住房等一系列问题的困扰。相对于城市居民,他们缺乏保护的就业权益更容易受到威胁,势必更需要社会的帮助。 2、就业现状 我国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当地居民的充分就业,对外来农民工进行总量控制,职业、工种限制,以及先城后乡的就业控制手段等,农民工因而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劳动力资格和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大多数农民工被限制在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从事当地居民不愿意做的脏、累、苦、险等工作。《城市农民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绘出了农民工主要从事的行业:在制造业,建筑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工作的农民工分别占19.53%、15.12%和14.84%1在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工作的农民工分别占13.88%、9.75%、8.22%和1.26%。这些行业大多是非正规就业,劳动强度大。在城里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29天,平均每天工作8.93小时。而且城市农民工工作条件普遍较差。51.47%的农民工反映其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护措施有一些,但不够严密。有13.86%的农民工反映单位(或雇主)未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在城市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的情况下,农民工常常被迫接受低工资,即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从事同等的工作,也常常因其临时工的身份而只能获取比城市居氏低得多的劳动报酬,如果将城市居民享受到的其他如医疗、住房等非货币福利待遇也纳入一并考虑,则农民工相对工资收入水平更低。 三、 问题的推出以及对问题的思考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对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和分析上,区域性的养老保险模式因为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实现异地转移,实际效果差强人意,《暂行办法》中也列出了许多性相应条款,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提供法律支撑。可见,现阶段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政策法规都是倾向于寻求一种制度来最大限度的适应现阶段农民工自身存在特点,制度在我国经济不够发达的现实条件的约束下采用缓解的思路解决问题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另一方面,农民工自身的生存状态更是不容忽视的,制度还应该农民工的角度出发,因为没有那个群体天生就是向往流动的,更何况是农民工这么大规模的一个群体,流动性不是农民工天生的特点,而是现实社会条件下,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而且家庭养老虽然正逐渐减少,但在现阶段家庭养老还是占主要地位,农民能够有稳定的就业环境,在成镇安家,将很大程度上缓解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中的矛盾状态,本人正是立足于此,以农民工的流动大的自身特点作为切入点来讨论讨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完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向。 (二)奥尔森集团政治理论及其启示 1、集团的行为逻辑 集团是一种组织。社会中的各种集团按其对待“进入”和“退出”的不同态度,可分为“排外性”的和“兼容性”的。排外性集团由于其提供集体物品的总量是固定的,所以只对本集团成员开放,对新成员的进入设立壁垒,希望本集团成员的人数越少越好,其目的是保持成员的收益不减或分得的份额更大。成员之间互相排斥但又不得不合作,确定成员最少数目的原则是“在增大取胜率与减少每人分得利益之问权衡”。 兼容性集团通常是在政治、社会领域中活动的团体,增加新成员会使分担成本的成员增加,原来成员分担的成本减少。而且作为收益的集体物品有非排他性,“当集团扩大时,集体物品供给会自动地被称为‘兼容的集体物品’”,集团成员之问是“正和博弈”,相互包容,当进行集体行动时,说服尽可能多的成员加入。排外性与兼容性的区别是对待新成员的“进入”和旧成员的“退出”的不同态度,而对它们的区分也成了奥尔森对集团理论的一种贡献。奥尔森通过对排外性集团与兼容性集团的区分,给出关于集团边界的一种清楚的描述。奥尔森又将集团分为大集团、小集团、中等规模的集团。奥尔森关于大集团、小集团和中等规模集团的区分,是以提供集体物品的动力不同为依据的,这就深入到了个人加入集团的动机问题。 2、集团的分利化倾向 对于集团来说,有两种增进其成员利益的途径:一种是通过努力增加全社会的总体利益,从而使自己在总利益中的份额随之增加,另一种是努力争取自己的成员在社会总利益中得到更多的份额。经验表明,集团均倾向于用后一种方式为自己成员谋利。其原因在于采取第一种方式时,集团的成本与收益不符。一个利益集团,不管其规模有多大,也只是社会中的一部分。通过单个集团的努力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它不但要独立承担全部成本,而且无法排除其他集团从中受益,故仅能获得其成果的部分。当集团采取第二种方式时,它把本可以用于增加社会总收入的成本用于为自己集团争取更大的份额,自己集团的收入增加r,社会总收入却因此减少了。奥尔森把集团的这种行为倾向称之为“分利”。集团只代表自己的成员,不会为增加全社会的利益而牺牲自我,只会为自己的成员从总利益中争取更大的份额。所以,“即使社会利益重新分配,所招致的损失超过该集团由此种分配所得利益许多倍,仍会发生上述情况”。奥尔森集团学说的价值就在于从分利化倾向出发,解释集团政治中的冲突以及集团的狭隘性来源。 3、集团行为对社会公平的影响 尽管不是所有的利益集团都是分利集团,但分利集团的存在及其分利行为对社会确实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它是诱发社会政治、经济公平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在政治层面:由于分利集团具有分利化倾向,那么在进行决策时则会向着有利于自己集团得利的方向发展。其结果就是政治决策不是全体民众的意愿,而是能操纵决策的起决定作用的分利集团的意图,因此就造成了政治层面的不公平。最终形成的政治决策便不是全体的意愿,而只代表这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或者说向其利益最大化倾斜。其次是经济层面:由于分利集团的大多数活动都是致力于创造和保护其垄断地位,极端强调再分配目标会产生预期的后果,导致其活动倾向大都在效应可能性边界上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分配点,而不是把这一边界向外移动。 4、集团分利对分析农民工问题的启示 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在现阶段表现出来的主要矛盾是: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的特点要求养老保险关系能够方便自由地转移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产生很大的障碍之间的矛盾,目前理论界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的解决,基于奥尔森利益集团理论,农民工无疑就形成了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个带有显著特点的群体。由于他们先天的弱势,他们在社会中寻求自己的更好的生存空间的过程中,很难自发的组织成一个可以表达自己利益的集团,他们始终处于社会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边缘群体,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却很少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随着社会的发展他们的问题逐渐凸显,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在面临它们的问题是,人们更多的是关注在社会既定格局下怎样来缓解问题。而不是从更高层面上来促进社会力量的平衡性,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因此,最重要的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还要从农民工最根本的利益出发,改善他们的生存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组织能力,群体力量。 (三)社会养老保险性质分析及其启示 1、社会养老保险的涵义及特征 (1)社会养老保险的涵义 对于社会养老保险,我国学术界有着多种不同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几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即依法评定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公民年老,失去了工作能力,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有权享受国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和物质帮助”;“它是指在政府立法确定的范围内,对达到法定年龄的社会劳动者,当其按照规定正式退出劳动领域后,由国家或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社会保险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个人征收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以上各种定义反映了不同时期我国学者对养老保险的认识深度。 综上所述,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一种保险,它的目的是增强劳动者抵御老年风险的能力,同时通过对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为其提供一部分收入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这样就明确了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退出劳动力队伍的劳动者,养老保险所提供的是基本的收入保障,并且政府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2)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特征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具备社会保险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享受期限的长期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旦达到享受待遇或取得享受待遇的资格,就可以长期享受待遇直至死亡。其待遇水平基本保持稳定,并且通常是逐步提高的,而不会下降。 (2)待遇标准的调节性。由于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及待遇的给付时间较长,一般地,养老金的给付水平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和社会平均的收入水平,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和工资率的变动做相应调整。 (3)与家庭养老相联系。养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取代了传统家庭养老的部分甚至大部分功能。养老保险保障程度较低时,家庭养老的作用更大一些:养老保险保障程度较高时,家庭养老的作用就相应减弱。但养老保险并不能完全替代家庭养老。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规定了公民有赡养老人义务的原则。因此,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是相互联系、相得益彰的统一体。 2、基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 现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主要是市县乡镇一级,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制定针对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各地都进行的适合本地区的不同尝试,制度不一致,而农民工所处的社会境遇有要求他们不得不在不同的城市和地区之间流动。因为养老保险具有互济性、普遍性、长期性的特点,而且在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中,政府起到至关重要的重要作用,所以在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时不仅要考虑到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而更多的是要考虑矛盾的另一面即农民工的流动性不仅不是不可改变的,而且是很有必要改变的。一方面,农民工的流动性不是农民工天生的本性,而是他们所处的社会处境迫使他们不得不以流动的方式来寻找自己更好的生存空间。他们总是处于城市的边缘地带,不能很好的被城市所接纳,他们遭受的不仅是身份的歧视更重要的是就业和待遇方面的歧视。城市在发展过城中,农民工总是扮演着这样的角色,那里需要他们,他们就会流动到哪去,一部分幸运的在城市里稳定下来,一部分主要还是在农村安家,还有一部分仍然流动在各大城市之间,去追求更广阔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的养老保险还是家庭养老为主,因此,在不断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同时,更重的是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空间,改善他们的社会地位,让他们能在相对稳定的就业环境下也能够获得理想的收入。 四、 提出解决方案 (一)改善农民工就业现状 我国的农民工之所以大多只能从事非专业技术劳动,有很大程度上能够归因于其自身的人力资本和技能水平低下,因而要消除就业歧视,就应该减少前市场差别,努力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的,主要方式主要有: 1、加大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 长期以来,我国对人力资本的投入严重不足:2006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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