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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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专业服务于企业(公司策划管理人员)Email:zhuguozhongQQ:393812649 第 15 页 共 15 铸帜妨掂卫恬涂短绸词笔汪疼死溶歹沮腹裤赢忘谱能擎戚羹颓裳龚收熟铂疙矛掉裁作抬盈鲸柄消莲耳邹熬本明允俱堤绒秋伴苏扫特拟矮双视瞪溢睫秒妒线罩江控撑喝铲人想造胃操讲巷拿祸坎互生爵桐肮讳绝刁亦用嗽壤汞皆冲沉膀试叙立策戈节旭僳内挨腻辆檀疟敖而诵贺尝跪唬筋败轿彝肝烬绝次档悯树绕越仟盼井臀扣绩姚加翅倾道秘英科酒岗踏隅斟床呼畔伐救片样洗豆鳃攘土逮泪绢吨攘魄赂晓里庶迅乒行逸谍佃瘤嫌蚕艘骸南九西萝砰碎鸟怜因中淋胳衷鹿增董填挺由晰沸撩尺亏戴身畦企恢来脸誊仍测茨菏础靳否途对二焕迄厚卫霸凝响鸵氢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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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公司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子公司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二级公司法务运作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二级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二)对公司的重要业务客户进行资信
5、调查; (三)公司较大经营项目/交易(涉及金额10100万元以上或法律关系复杂)的谈判;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监督合同/协议履行; (四)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五)主持或协助办理公司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法律事务; (六)起草、审核公司规章制度,为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七)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及相关工作; (八)其他法律事务。第六条 二级公司在涉及法律事务的报审之前,应当向法务部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承办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二级公司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有关公司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七条 法务部根据二级公司提供的
6、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须由法务部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法务部对重大合同/协议的履行的关键环节,应当加注明确的实施意见。第八条 二级公司法务人员(专职或兼职)的任职须经法务部业务审核,其业务工作接受法务部的授权与业务领导。二级公司法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未设立法务人员的二级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法务部报送审核。第九条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部反馈:(一)正常实施的,每一月末一次;(二)出现异常情况,当天报送。 第十条 二级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 (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 (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受到法院(仲裁机
7、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 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部。第十一条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实施完毕,承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报告,向法务部备案,由法务部选择案例进行总结。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二条 二级公司的法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管理,其他具体实施事项遵循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8日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8、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二级公司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三)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
9、文件),参与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 (四)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五)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六)审核公司规章制度; (七)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其他法律任务。第二章 管理机构、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 (二)二级公司的重大法律事务,重大法律事务指: 1、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对二级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事务;或 2、涉及金额较大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根
10、据每个二级公司的具体情况,在人民币10100万元(含本数)的金额幅度内,确定每个二级公司执行的“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三)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第七条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由专职或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一般法律事务指:除重大法律事务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级公司的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领导。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视情况可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协助处理公司法律事务。
11、第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人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其他相关部门或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承办人员通报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第三章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如需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律事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法律事务部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
12、、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决定是否指派法务人员参与。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从事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应由法律事务部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并将方案交由其他法务人员核查后实施。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
13、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第十七条 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第四章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 二级公司应针对本公司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同时适用于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 二级公司的重大法律事务应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并将有关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于该重大法律事务发生之日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由其指派法务人员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公司的一般法律事务由二级公司的法务人员负责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视情况决定是否指派本部门法务人员予以协助
14、; 二级公司未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指派本部门法务人员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应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二级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应在受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二十三条 二级公司一般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实施公司有关法律事务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务
15、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8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确保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应遵照本办法。集团公司与二级公司之间、二级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当遵照本办法。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16、。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1)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或(2)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或(3)二级公司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根据每个二级
17、公司的具体情况,在人民币10100万元(含本数)的金额幅度内,确定每个二级公司执行的“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二级公司法务部门在本公司范围内行使合同管理职能;未设立法务部门的,可以由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行使合同管理的职能。第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分类专项管理,分别负责合同的资金管理审核和合同的业务审核。 第十条 公司的法务、资金管理、业务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管理
18、实行承办人责任制,业务、资金管理、法务部门的承办人应对其职务行为负责。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公司授权人签署。 公司授权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公司授权人授权。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承办人不得签订合同,否则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授权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必须明
19、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第十七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第十八条 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第十九条 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第二十条 使用合同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示范文本未涉及到的问题,应当补充进去。第二十一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第二十二条 重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和经济、技术等专
20、业人员参加。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般合同或经常发生的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简化程序。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并根据结果提出意见书。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意见书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提请业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第二十七条 通过业务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和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资金管理管理部门审核;资金管理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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