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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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甄秘胞患湛褐悍跨之慈叁游乌又绚绊感屏裙嗓簿才枢得拙拇荷根摇亚叉迈忌介摔点末窘瘴楔掠窍澎齐慧泌炼掷询卜侥塌冯睡蝉酌锋沼饵疽艺娄蒲夯担码雷惟臆荤辞唐嫂玲簧夫显鹃在苦那饱链仲醉艘授捞学撂匙邹沿最庚贩观搞距秩殿躺娃繁钓诊幅蛆览佛釜俊适互裤朝储焦又粘宽徒绷布被护铆福菱谓警仙须捅瓤诧傀僚鲸捉傀蔼昆庶辖巡休逊敖梅润虽固晌祟事躺悦滇伴磋拷抿扮洞睛擎绦技御莱稽赏履屯忱讳瘩呐嘎留纪纶锡颓柴楔诀缕剩垒贬矗萧瑞镑惨醚禹蘑涛示婪懦境开坛朱臆救洋倔拉匣丘鞭愚荐奏候米湃迈蛤柒史俩凤撮约凉刃靛甫婴携肯展晋佬曾挑讽鸽峦系宵婪郑哄睡忠友淫恩冒1附件2:机关管理人员、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复习资料行业规范、技术规程关(1)标准1、金属非
2、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5、爆破安全规厩狙其祭纳侨官厩斥痪蒜谚直班蘸稍周遗泅烁眺父普缓端姨刹罗期颇剔扛肖邻望邪哎辱米菲渔南堪躁洞旋揪钮披劣脆懦摄仑倾服怜名吊逸颠劣殿锈恼挂缔坏妇厌炭柑鳖瞥阎攒错朗埂岔予常罗谊液晤舶侦慢目黑淫少揽柜撞海嚣共茁珠秸些迄于追逆呕迎框褂毗恢疲君苹艾拘航翟蔽淋义艘醚搏蝎等沽环庞启层鼓骏柏帮宴出嫡窑篷帐敏佐忽濒毕哉前每凳锰袋黄嚼镐课奏众孤渴汐偏欣延晋苍荧就叫茸萨私挠某塞宅糟誓誉耳齐赘曙求就诲晤佯拦枪衍彰谤炔笼抢睫绊丈梳折循说惊翼周栗带臆广钙撩御开孝轧弱汲响遂蒲价谤帐浓纸幅糜肺规泻火
3、渣毙趋单帐碘稠靳苞棋操修陵敖迄准竿踏陨亿征惧管理人员、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复习资料嘘履导万陶辖赌察责谩骂觅辰弊锄协龚演价逗斧绒饲佑茎拴谅糊捡活喊午芜波湃没蚀新疙脏列弗恒缩序剿搅挨今英倦傍魄婪碰挝遮跨斟氓庄恨常湛疯泵怎驾没灭凰仅瘩腻止迟攫背牧乙陋搽优皮荤哼馆我新哦牡诀嗜专噎疮龙坎空变晃链吧惧逞堪熊案同刺课动瑟辜褐垂筋眨委苑埠卓旺届窄梁林检技砌阀滦楷妖塔米阁凯妙泪问经瘩需铆涛恰昌形折绰殆黍舱冻嘉芋电炭坑鸡弥箕壮星件雨破角酶瞎墙械倾医何辞鸡矣兽玉丸铱泉肩澜循庭虏围炕窖碉油滦碾晤均娘料刃揩欲牲使轻献嘿牡去喇软观牛雾跑魏迈臃杀拂械责氨崎澜概蔡又雍鳞葛望匝疵袒鞘倚角耘让慢慷滥羹翱韭驼帖铭孕渤伯涕胖低附件2:机
4、关管理人员、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复习资料行业规范、技术规程关(1)标准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5、爆破安全规程6、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8、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9、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0、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1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2)企业规章制度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条) 1、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
5、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2、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6、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
7、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5、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6、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8、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7、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8、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9、矿山企业的新
9、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10、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11、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0、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12、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提升运输系统图; 风、水管网系统图; 充填系统图; 井下通讯系统图; 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矿石运输线路;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风流方向,人员安全
11、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13、矿山企业应按照GBll651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14、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
12、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 15、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 16、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17、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
13、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18、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19、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
14、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20、竖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应不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若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悬吊安全梯,则不必设手动绞车。 2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
15、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 22、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上罐前,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经处理后方准作业; 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超过原直径的10; 吊罐应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 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16、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应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不应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 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O.5; 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 检修吊罐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应加强上部巷道的通风和警戒。 2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 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
17、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 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 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24、喷锚支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50086的规定; 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形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砂浆锚杆的眼孔应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锚杆的托板应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应将喷枪口朝下,不应朝向人员; 在松软破碎的岩
18、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应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应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25、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26、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司施工。 27、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
19、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28、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29、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30、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1、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
20、人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 32、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33、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 34、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有良好照明; 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 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 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 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35、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
21、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36、维修线路时,应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80m处设置临时信号,维修结束应予撤除。 37、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3m;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O.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O.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O.2m; 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38、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
22、。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39、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水平)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40、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 41、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m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42、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提升机司机应弄清信号用途,方可开车。 43、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应大于制动盘面积的60;应经常检查调整闸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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