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48-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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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48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Onshore oil and gas exploitation and production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2-04-27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482022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
2、义 . 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 2 5 监测方案制定. 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5 7 其他 . 6 HJ 1248202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
3、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实验检测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技术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12482022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
4、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 气污染物, 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参照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
5、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9728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
6、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972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onshore oil and gas exploitation and production 陆上油气田、 滩海陆采油气田和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勘HJ 12482022 2 探、钻井、完井、录井、测井、井下作业、试油和试气、采油和采气、油气集输与油气处理等作业或过程;不包括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的开采活动。 3
7、.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测指标。 3.6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8、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 VOCs 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3.7 稠油开采注汽锅炉 steam injection boiler used in viscous oil production 为稠油、超稠油开采提供高温高压水蒸气的生产设备。 3.8 油气田加热炉 heater used in petroleum indusry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对原油、天然气、水及其混合物等介质进行加热的热工设备,主要类型包括管式加热炉、水套加热炉、真空相变加热炉、热媒加热炉等。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
9、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HJ 12482022 3 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月)a 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总有机碳、硫化物、总磷 月 季度 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季度 半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b
10、流量、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 月 烷基汞、六价铬、总镍 季度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月 pH 值、悬浮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 半年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季度c 注:油气田采出水回注油藏不属于废水排放。 a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其他单位按月监测。 b 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的生产废水排放口。 c 有流动水排放时按季度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年开展一次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
11、。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 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 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 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 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2.1.2 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表 2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类型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月)a 稠油开采注汽锅炉排气筒 (单台额定功率16.1 MW 或 23 t/h) 燃气 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月)a 颗粒物、二氧化硫、氨b、林格曼黑度 季度 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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