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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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具有人文科技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成教学生等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
2、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第五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分。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并能及时改正的;2、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或者犯罪)处理有立功表现的;3、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情形。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1、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2、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3、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院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
3、恫吓、威胁的;4、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5、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院声誉的。6、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同类违纪行为者,加重一级处分。7、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第三章 学生违纪的处分第八条 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首者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动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者;3、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传播、复制、
4、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活动者;5、组织、参与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者。第九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相应处分: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下(含七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上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或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者
5、,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吸毒、贩毒或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1、怂恿、策划打架斗殴,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参与打架,动手打人,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对先动手打人、持械行凶打人、为首结伙斗殴、酒后斗殴
6、、侮辱殴打教职工、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或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参与报复打人者,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从重处分。4、凡私藏凶器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在打架事件中故意作伪证,掩盖事实真相,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6、打架事件发生后,不通过组织,用钱或其他不正当方式私下解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借“私了”等敲诈勒索钱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7、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须依法赔偿伤者的医药费、适当的营养费及其他损失费。赔偿由事端挑起者、怂恿策划者、打人者、凶器提供者按责任共同分担。第十一条
7、对损坏公、私财物者,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在桌椅、墙壁或其它公共场所乱画乱刻,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处分;2、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1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1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6、毕业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按本条前几款规定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二条 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1、作案价
8、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作案价值在2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作案价值在1001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第十三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相应处分:1、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者;2、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有多次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侮辱、猥亵妇女或以各种方式调戏、严重骚扰他人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4、违反社会公德,破坏他人婚姻、
9、家庭关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或者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卖淫、嫖娼等性交易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在从事学术活动中造假者,给予相应处分:1、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2、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相应处分:1、首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屡次参与或为他人赌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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