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资金非标投资业务法律清收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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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理财资金非标投资业务法律清收指引 一、主要业务模式及法律关系 (一) 债权投资 1.直接债权投资 2.通过合作机构进行债权投资 (二) 股权投资 (三) “股权+债权”投资二、债权投资法律清收 (一) 起诉主体 1.直接债权投资业务 2.通过合作机构进行债权投资 (二) 诉讼对象 (三) 诉讼请求 (四) 应当注意的问题 1.起诉主体的移转 2.代位权诉讼 3.撤销权诉讼 4.起诉合作机构 三、股权投资法律清收 (一) 起诉主体 (二) 诉讼对象 (三) 诉讼请求 (四) 应当注意的问题 1 1.“股权+债权”投资清收 2.对赌安排中向义务方追偿 3.处置目标公司股权/投资工具份额四、法律
2、清收内部管理 (一) 牵头处置部门 (二) 诉讼案件管理 附件:参考司法判例 近年来,银行理财资金非标投资业务开始出现风险事件。因该类业务涉及法律主体较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司法实践目前对此类诉讼案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暂缺乏统一认定规则,如何妥善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并依法清收有关风险资产,值得高度关注和认真对待。为此,总行法律事务部在厘清理财投资业务主要模式及法律关系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并参考实务中有益做法,研究制订了本指引,供相关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参考。 一、主要业务模式及法律关系 (一)债权投资 理财资金债权投资是我行理财计划代理人(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或者通过合作机构,将理财资
3、金以“债”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主要业务模式有: 1.直接债权投资 直接债权投资是我行资产管理部以理财计划代理人名义直接向融资人进行债权投资,并委托分支行承担融资投后管理等职责。具体业务主要有:理财计划直接投资、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特定客户理财委托贷款等。 以理财计划直接债权投资业务为例,其基本结构如下: 图1:债权投资业务基本结构 担保 债权投资 项目推荐 委托代理 总行资产管理部 分行 融资人 担保人 3 序号 法律文件 涉及主体 法律关系 债权投资协议 总行资产管理部、分行、融资人 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抵押合同 担保人、分行 担保关系 2.通过合作机构进行债权
4、投资 通过合作机构进行债权投资,指我行作为理财计划代理人,委托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向融资人进行债权投资。合作机构和业务模式不同,相应的法律关系也不相同。 (1) 委托债权代理业务 委托债权代理业务是由总行资产管理部以理财计划代理人名义,将理财资金投资于第三方合作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再委托我行分支机构以委托债权投资形式投资于融资人。 图2:委托债权代理业务交易结构 总行资产管理部 第三方合作机构 委托 设立 委托代理 资产管理计划 融资人 担保人 分行 c担保 受托放款 序号 法律文件 涉及主体 法律关系 资产管理合同 总行资产管理部、第三方合作机构 委托关系 委托债权代理
5、协议 第三方合作机构、分行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债权代理投资合同 第三方合作机构、分行、融资人 委托代理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担保合同 担保人、分行 担保关系 (2) “收益权信托”债权投资业务 收益权信托债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融资人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并代表融资人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我行理财计划代理人,后者将理财资金作为对价经由信托公司支付给融资人。就我行理财计划代理人“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以对价方式提供融资而言,我们将该类业务归于“债权投资”范畴。 以客户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为标的设立的“收益权信托”债权投资业务为例,其典型交易结构如下: 图3:“收益权信托”债权投资业务典型交易结
6、构 支付受益权 转让价款 融资款支付 设立 委托转让受益权 财产收益权信托 总行资产管理部 信托公司 信托计划 融资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 序号 法律文件 涉及主体 法律关系 信托合同 融资人、信托公司 财产信托关系 信托受益权转让 /信托投资合同 总行资产管理部、信托公司(代融资人) 资产(信托受益权)转让(买卖)关系 理财资金债权投资业务虽然业务模式多样,涉及主体不一,但其核心法律关系都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在进行法律清收时,应以此为基础制定诉讼方案。 (二)股权投资 我行开展的理财资金股权投资业务,是指总行资产管理部以理财计划代理人名义,通过单层或多层(两层及以上)投资工具向目标企业进行权益类投
7、资。其中,投资工具包括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等。 以通过两层投资工具进行的股权投资为例,典型交易结构如下:图4:通过多层投资工具进行的股权投资业务典型结构 设立 LP 增资 回购 担保退出 GP 总行资产管理部 委托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方合作机构 1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方合作机构 2目标企业 回购方 担保方 序号 法律文件 涉及主体 法律关系 备注 资产管理合同 总行资产管理部、第三方合作机构 委托投资关系 具体(信托或委托)须根据产品界定 有限合伙协议 第三方合作机构1、第三方合作机构2 有限合伙关系 增资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目标企业、目标企业原股东 股权投资关系 股权转让协议
8、有限合伙企业、回购方 股权转让关系 担保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担保方 担保关系 担保回购方支付回购价款 理财资金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保障性退出,即由特定主体(通常为目标企业原股东)承诺回购目标公司股权或投资工具份额,或者承担收益差额的补足义务,以保障理财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实现,图 4 所示交易即采取股权回购方式实现退出。完全市场化退出,指投资本金和收益主要依靠目标公司上市、投资收益分红、未来股权协议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预先没有本金和收益保障安排。市场化退出附加保底承诺,即在目标公司未能按照计划实现上市或上市价格低于预期的情况下,由目标公司股东或指定第三方受让投资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或对投
9、资人的收益进行补足,即通常所说的对赌安排。其中,完全市场化退出面临的是市场风险,而非退出保障方的违约风险。 理财资金股权投资的业务流程包括两个环节:一是股权投资行为,包括增资入股或者受让股权;二是投资退出,主要通过前述的股权或投资工具份额回购的形式完成。对理财资金股权投资业务而言,融资风险主要出在回购或差额补足环节,该环节的核心法律关系仍然为债权债务关系,即依据回购合同产生的合同之债。因此,在向回购方进行追偿时,也应以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制定诉讼方案。 (三)“股权+债权”投资 理财资金“股权+债权”投资,是指理财资金通过合作机构设立的投资工具,同时以股权和债权两种方式投资于目标企业。 以理财资
10、金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债权”投资为例,典型交易结构如下: 图5:理财资金“股权+债权”投资业务典型结构 受让股权 信托借款 担保 担保 信托投资 总行资产管理部 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 融资企业 股权 回购方 增资入股 受让股权担保方 信托借款担保方 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及法律关系如下: 序号 法律文件 涉及主体 法律关系 备注 信托合同 总行资产管理部、信托公司 信托关系 增资协议 信托公司、融资企业、融资企业原股东 股权关系 信托借款合同 信托公司、融资企业 债权债务关系 融资企业还款作为债权退出 股权转让合同 总行资产管理部、融资企业原股东 债权债务关系 作为股权退出方式 担保合同 信托公
11、司、担保方 担保关系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理财资金“股权+债权”投资虽然包含“股”和“债”两个投资行为,但在发生融资风险进行追偿时,仍然应当依据债权债务关系向相应主体进行追偿。 二、债权投资法律清收 (一)起诉主体 1.直接债权投资业务 在直接债权投资业务中,总行资产管理部作为理财计划代理人、分支行作为受托管理方均有权提起诉讼。由于融资人所在地我行分支机构接受总行资产管理部委托,承担资金发放、账户监管、融资投后管理等职责,在诉讼清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当地分支行的主体作用,由分行基于总行资产管理部的委托或支行基于分行的转委托,以自己名义向融资人和担保人提起诉讼。这种起诉安排也有合同依据,例如理
12、财直接债权投资的债权投资协议约定,“投资人(理财计划代理人)有权直接或通过项目管理人(分支行)向融资人催收债权投资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项目管理人根据投资人的指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行使担保权利等措施回收投资本金和利息,避免投资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在“明珠支行诉安徽少安大酒店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50号)中,支行作为委托债权投资项下分行的转委托受托人、名义担保权人的起诉资格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2.通过合作机构进行债权投资 在通过合作机构开展的债权投资业务中,我行与融资人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不能直接起诉融资人,因此应由合作机构对融资人和担保人提起诉讼。我行理财计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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